政策之窗

2019-02-19 23:57
山西财税 2019年8期
关键词:农田粮食资金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5月16日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省级、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应由省、设区的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

第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 分配和下达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对农田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当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各省分配建议,函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抄送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监管局。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下达的中央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后,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农田建设实际情况,在30日内正式将预算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抄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各地政府可结合地区实际,按照统筹整合要求,统筹不同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建设任务(任务清单)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辖区内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用于农田建设的资金适用该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

财建〔201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粮食局:

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启动以来,在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消费者得实惠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现就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进一步把惠农利民的好事办实办好,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总体要求,创新“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法

(一)突出“五优联动”。充分发挥流通激励作用,提高粮食产后服务水平,强化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保障,支持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引导绿色优质粮油产品消费,促进优粮优产、优购、优储、优加、优销“五优联动”,推动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粮食产业强国。

(二)聚焦目标任务。各地要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力争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监测面扩大到60%左右、全国产粮大县的粮食优质品率提高30%左右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三年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示范县(市)、示范企业和相关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立足实际适当提高目标。

(三)创新示范引领。围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育壮大一批龙头骨干企业,促进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建设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选树推广一批先进典型,在全国形成百个典型示范县、千个先进示范企业(合作社)、万个样板店和一大批知名品牌的“百千万”典型引领示范格局。

(四)放大资金效应。坚持以企业和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奖励,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发挥奖励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同一项目同一实施内容,已通过其他渠道或方式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突出精准扶贫,在项目安排上向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倾斜。

二、突出需求导向,优化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布局与功能

(五)优化服务体系布局。根据区域粮食产量、生产集中度、服务辐射半径等,科学布点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力争产粮大县全覆盖。现有设施设备已满足实际需要的产粮大县,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非产粮大县粮食生产较为集中的,可适当予以支持。

(六)坚持多元主体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等各自优势,择优确定建设主体。整合盘活现有仓储设施等资源,探索建立共投共建共享机制。

(七)提升综合服务效能。优化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内容,合理配置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功能。原则上不新建仓容,鼓励通过改造现有设施,实行粮食分等分仓储存。创新服务方式,既可开展“五代”服务,也可提供“一卖到位”等便捷服务,以及技术指导、生产资料、市场信息等延伸服务。

三、突出功能拓展,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

(八)完善强化功能。以符合布局要求的粮食和储备部门现有事业单位为主要依托、粮食骨干企业和有关高校为补充,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检验监测机构网络。根据功能定位和承担的任务,提升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装备能力。

(九)加强省级统筹。各地要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合理确定设备配置与选型,明确运行配套条件。原则上由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一组织设备采购、项目验收和统筹调剂使用等工作。建立省级检验监测机构技术联络员制度,帮助基层提高业务能力。

(十)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检验监测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创新运行机制,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加快从提供单一检验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积极开展第三方检验服务,培育扩大检验市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四、突出品牌提升,发挥“中国好粮油”行动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放大示范带动效应。统筹兼顾产粮大县、特色粮油生产县,择优选定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支持示范企业以“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展订单收购,建设种植加工基地,增加优质粮油产品,带动农民持续增收。

(十二)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推出一批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竞争力的粮油名牌产品,拓宽销售渠道,增加有效供给。发挥好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作用。制定“好粮油”产品及标识管理办法,健全粮油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实行分级遴选,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省“好粮油”产品遴选,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此基础上择优遴选“中国好粮油”产品。

(十三)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建立粮油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好粮油”产品调查监测信息发布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宣传“好粮油”产品,普及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健康消费认知水平,引领城乡居民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健康转变。

五、精心组织实施,形成合力推动落地见效的良好局面

(十四)坚持分级负责。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统筹做好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运行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意见,制定粮食产后服务体系、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的实施指南。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加强对各地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和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

(十五)强化创新驱动。实施“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加大烘干环保、快速检验、精深加工等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力度,创新经营业态和服务方式。

(十六)构建长效机制。“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已列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各地要创新完善相关政策举措,着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更好满足城乡居民对绿色优质粮油产品的消费需求。

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6月5日

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9〕25号

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激励职业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提升技能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经国务院同意,从2019年起扩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一)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9 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 万名增加到6 万名,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从2019 年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10%,即由3%提高到3.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同时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二、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从2019年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各地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质量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使更多学生享受力度更大的国家资助,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对包括公办、民办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确保民办职业院校按规定享受同等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督促省以下各级有关部门及各校做好奖助学金发放以及2019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增补工作。

各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学金评审等工作,并加强与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有关工作的衔接。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解读,提高资助育人水平,切实把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6月28日

图片新闻

为响应全市创建文明城市号召,建设环境优美、生活宜居城市,7月10日,太原市尖草坪区财政局积极行动起来,安排志愿者服务队一行10 人到包联创城点位太原市尖草坪区上兰街办烈石路进行文明创建。太原市尖草坪区财政局作为文明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主人翁的姿态投入到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关注创建,支持创建,参与创建,主动贡献力量。

太原市尖草坪区财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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