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息共享与查询服务模式的探讨

2019-02-20 09:15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9年34期
关键词:债务人抵押国土资源

王 芳

晋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山西 晋中 030600

1、前言

不动产的信息共享有着重要的意义,信息孤岛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严重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建设查询分析系统来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可以更加具体准确。

2、信息协同共享技术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应遵循“依法共享、突出效益、保障安全”指导性原则,兼顾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双重因素,在仅提供电子结构化数据而不提供电子非结构化数据(影像档案数据、地籍数据等)的条件下,与住建、契税、民政、法院、金融等部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联共享。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住建房产交易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内容,应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规范》(征求意见稿)的信息协同共享内容标准进行推送,以满足日常的房产交易登记工作需要与监管的要求为原则,主要内容有房屋等建筑物幢、层、户等不动产单元相关的基本信息,房屋所有权、抵押权、查封解封、限制、异议、预告等不动产权利信息及不动产权利人信息等。住建房产交易部门对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推送信息内容,主要有预查封信息、预售备案开发项目信息、预售备案幢信息、预售备案房屋信息、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存量房交易合同信息、抵押合同信息、买卖申请人信息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契税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内容,应以方便契税缴纳为原则,主要推送内容应包括受理相关信息和档案查询相关信息。其中,受理相关信息主要有业务号、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总层数、受理时间、区划代码等;档案查询相关信息主要有不动产权利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契税部门对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实时共享的推送信息内容,主要有业务号、契税是否缴纳标志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反馈的内容,应以查询核实低收入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原则,主要推送不动产权利人家庭成员有无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等基本信息。具体内容主要有:业务号、房屋权利人/共有人、身份证、房屋产权编号、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状态、建筑面积、登记日期等房屋信息,业务号、土地使用人、身份证、土地证字号、坐落、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终止日期、变更状态、登记日期等土地信息。

3、信息共享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的信息共享交换内容,应以金融风险监管为原则,主要应包括房产、土地抵押数据和查封数据。其中,房产抵押数据主要有产权人姓名、产权人证件类型、产权人证件号码、共有人信息、房产证号码、房屋坐落、是否抵押、登记证明号码、抵押登记日期、抵押权利人名称、债务人姓名、债务人证件类型、债务人证件号码、抵押价值、抵押起始时间、抵押终止日期等;房产查封数据主要有业务号、查封执行案号、查封执行单位名称、查封时间、查封原因、产权人、房产证号、房屋坐落等;土地抵押数据主要有土地使用人、使用人证件类型、使用人证件号码、共有人信息、土地证字号、坐落、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面积、终止日期、登记证明号码、抵押登记日期、抵押权利人名称、债务人姓名、债务人证件类型、债务人证件号码、抵押价值、抵押起始时间、抵押终使用权止日期等;土地查封数据主要有业务号、查封执行案号、查封执行单位名称、查封时间、查封原因、使用人、土地证号、坐落等。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法院信息共享反馈的内容,主要依据《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业务技术规范》的信息协同共享内容标准进行反馈,通过协助查询通知书记载的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承办人、被执行人、具体查询事项等信息进行反馈,主要反馈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利人和不动产坐落、面积、位置等基本情况,以及抵押、查封等信息。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金融部门信息服务的内容,应以抵押资产风险防控为原则,主要提供不动产抵押、查封数据等信息查询服务。

4、不动产信息共享具体组织实施的建议

(1)建立健全运转有效、职责清晰的监管体系。一是加强工作组织。建议成立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共享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调解决相关工作。二是建立信息共享评审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申请审批、联席评审和绩效考核机制。信息需求方需向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列明须要的信息、用途、共享使用的依据,信息提供方组织共享申请方、信息拥有者和有关专家进行联席评审,分析共享的法律依据和风险责任,确定是否共享。三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各部门工作人员信息安全职业操守建设,与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双管齐下,确保信息共享制度落地见效。

(2)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信息共享与安全工作。建议尽快以法规的形式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的途径、保密措施、权限、用途、职责等进行严格界定,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共享标准规范,明确共享双方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要明确相关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使不动产登记信息流动全过程都有安全保护措施,符合安全保护要求。建立数据共享过程中产生差错的责任风险机制,理清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之间的界限。

(3)认真梳理不动产登记共享数据的范围。从实际出发,分门别类对部门信息共享需求进行研究区分。研发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共享和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平台,建立纵向互通、横向互联的网络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将信息共享安全管理纳入系统建设和日常监管。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按实际需要提供,依职能提供”的原则规范开展数据共享工作。

5、结束语

不动产的登记信息共享以及查询的服务模式在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这一模式能够有效的推动登记机构和住建、税务、民政、人民银行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进而促进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以及征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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