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简析

2019-02-22 01:59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

顾晓翠 肖云飞 李昱萱

摘 要 醉酒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处于心神耗弱的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本文通过简析醉酒的不同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旨在让社会公众更多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遵守相关规定,抵制醉酒行为。同时,本文在相关立法方面提出对于醉酒人犯罪规定的改进意见,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 醉酒人犯罪 刑事责任 完善立法

作者简介:顾晓翠、肖云飞、李昱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37

一、醉酒与醉酒人犯罪

醉酒事件频发给整个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醉酒人犯罪是醉酒事件的极端形式,所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社会生活的稳定和法治社会的发展需要明确醉酒的概念与相关法律规定,让群众了解、熟知相关法律规定,以打击、预防醉酒人犯罪。

(一)醉酒的概念及形态

1.醉酒的概念

醉酒,是指人一次过量饮酒或在特殊情况下少量饮酒或者长期饮酒者突然停止饮酒引起的精神障碍和行为障碍即酒精中毒,俗称醉酒 。醉酒后的人会陷入自我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甚至消失的状态,言语和行为因而都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甚至会表现出过激的举动,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2.醉酒的不同形态

醉酒,即急性酒精中毒,又可区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类型 。

饮酒过量所引起的精神高度亢奋乃至神志不清的状态属于普通醉酒,即所谓的生理性醉酒。饮酒过量并不等于大量饮酒,而是相对于个人而言,超过其身体所能够承受的酒精量而超量饮酒。饮酒过量行为会使饮酒者身体无法承受相应的酒精量而陷入生理性醉酒的状态,自我辨认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严重下降,甚至完全丧失,从而陷入精神障碍,做出过激行为。

具有特殊体制的人少量饮酒后而引发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即是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酒精中毒后果往往比较严重,会导致醉酒人自我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的完全丧失,具有极大的危险性。

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差异明显。生理性醉酒是醉酒人摄入酒精量超过其自身能承受的范围,自我意识陷入模糊状态,自我辨认与控制能力下降甚至丧失。其醉酒状态是与超量饮酒所超过的量紧密相关的,超量越多,醉酒状态越严重,自我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的越多。生理性醉酒往往是由于醉酒者故意或者过失饮酒过量行为所致,因此醉酒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过错性。不同于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与饮酒量无关,其往往只是小量酌饮即会导致醉酒的状态,发病急速,常发生盲目的冲动性或暴力性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因此,病理性醉酒往往是醉酒者不可控的行为,与醉酒者的心理无关,不具有过错性。现代的医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是一种短暂性的精神障碍状态。病理性醉酒人在醉酒时无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病理性醉酒的严重危害性,饮酒者往往一次醉酒后会拒绝再饮。若明知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制还继续饮酒,进而发生严重的侵害他人生命或财产的行为,则罪酒者具有故意犯罪的动机。

(二)醉酒人犯罪

醉酒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是凡是醉酒行为都构成犯罪,醉酒人犯罪一定是行为人醉酒后触犯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实施了相應的犯罪行为,同时综合结合醉酒的原因与目的,才能将其纳入犯罪的范畴。通说观点认为,醉酒人犯罪指的是生理性醉酒人犯罪。因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观点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短暂性精神障碍的一种,所以病理性醉酒人属于精神病人范畴,对其醉酒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是任何情况下病理性醉酒人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普遍观点认为,病理性醉酒是具有特殊体质人陷入精神障碍的一种状态,这种醉酒是反复无常的,往往带有暴力倾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一般人第一次病理性醉酒之后,即了解自己的病理性醉酒体质,不再饮酒。因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病理性醉酒人对其第一次醉酒后的危害行为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一次病理性醉酒后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体质,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罪过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与此相对应,过失犯罪指的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因此,醉酒人犯罪也同样包括故意醉酒犯罪与过失醉酒犯罪两种罪过形式。根据醉酒形态的不同,生理性醉酒犯罪与病理性醉酒犯罪亦同样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二、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是故意或过失的罪过心理的前提。讨论醉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是在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的。下面将分别从生理性醉酒犯罪和病理性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这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追究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包括对生理性醉酒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生理性醉酒是醉酒的一种常态,对生理性醉酒归罪,一定要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因某原因生理性醉酒而后触犯刑法所规定之罪的,才能对其定罪。对于罪过形式,需要引入原因自由理论。原因自由理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但是却陷入了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该行为人是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无行为能力状态,其是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按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根据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定罪还是根据结果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定罪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判断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即是故意醉酒的故意犯罪还是故意醉酒的过失犯罪,或是过失醉酒的故意犯罪还是过失醉酒的过失犯罪,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量刑,应该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这两个因素来进行。综合其对醉酒是过意还是过失,对最终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罪行的严重程度,日常行为表现等因素作为参考,规范量刑,做到量刑适当。

(二)病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病理性醉酒被划定为的一种精神病状态,按照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此处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包括任意情形下的病理性醉酒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单指第一次病理性醉酒所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不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质,病理性醉酒后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样,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因此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质,而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醉酒的状态,进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样,病理性醉酒人犯罪也可以根据罪过形式的不同,划分为故意醉酒犯罪或过失醉酒犯罪,即故意醉酒的故意犯罪、故意醉酒的过失犯罪,或过失醉酒的故意犯罪、过失醉酒的过失犯罪。

三、追究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项规定没有区分醉酒的形态与责任形式,内容过于笼统,对于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是否都应该治罪,同时又该如何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规定不明确。法条规定如此粗疏,既造成了对醉酒人犯罪定罪量刑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寻,又造成了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可以根据自由心证原则“随意”判处醉酒人犯罪行为,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追究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到定罪量刑都有法有据,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不同罪过心理下的醉酒形态及相应的责任内容,规范醉酒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首先,在刑法总则中,增加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陷入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之罪者,应根据其犯罪时刑事责任能力的具体状况和犯罪状况相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其次,在刑法分则中,增加醉酒人犯罪的相应罪名规定,明确醉酒人犯罪的量刑规定,确立故意醉酒的故意犯罪与故意醉酒的过失犯罪,过失醉酒的故意犯罪与过失醉酒的过失犯罪的罪过形式,并规范量刑范围。例如,规定“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故意实施刑法规定之罪者,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量刑期限。”在立法上明确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作出规定,并在刑法分则中增加醉酒人犯罪的罪名与确立罪过形式,明确量刑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为追究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有效地解决了生理性醉酒犯罪和病理性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完善了相应法律规定,为规范治理醉酒行为、惩治醉酒犯罪提供有力支撑。

完善醉酒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为醉酒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规范对醉酒人犯罪的定罪量刑行为。另一方面,在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粗疏法律规定下,应负刑事责任,究竟什么样的醉酒犯罪状态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犯罪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不同的醉酒状态所判处的情况是否相同?针对类似的法律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膨大。完善醉酒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明确醉酒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规范醉酒人犯罪的定罪量刑,可以法律规定的明确性减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通过规范的醉酒犯罪的法律规定打击和预防醉酒犯罪,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

四、结语

醉酒犯罪的多发趋势使得其已成为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刑法关于醉酒犯罪规定的粗疏性使得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法律参照标准,难以满足治理当今社会醉酒犯罪多样化的需要。根据醉酒的形态不同,可以将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基于醉酒的原因与目的,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后的犯罪行为,分为生理性醉酒犯罪和病理性醉酒犯罪。不论是生理性醉酒还是第一次之后的病理性醉酒犯罪,醉酒人都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罪过形式的不同,生理性醉酒犯罪与病理性追究犯罪又都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罪过形式。醉酒人应根据其是故意生理性醉酒犯罪还是过失生理性醉酒犯罪,亦或是故意病理性醉酒犯罪还是过失病理性醉酒犯罪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应该完善追究醉酒人犯罪的刑事立法,增加醉酒犯罪的罪名规定,确认醉酒犯罪的责任形式,明确醉酒犯罪的量刑范围,规范醉酒犯罪的定罪与量刑。通过刑法遏制醉酒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注释:

徐银银.論醉酒者犯罪的刑事责任.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马克昌、高铭暄,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15页.

刘志伟.刑法规范总整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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