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山林纠纷现状及对策建议

2019-02-23 02:13徐立娟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3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现状

徐立娟

摘要:文章对龙泉市1985~2016年的山林纠纷发展动态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龙泉市山林纠纷类型主要以龙泉市内的纠纷案件为主,占总数的95.09%,面积占60.69%;1999年后山林纠纷发生面积整体明显下降且更趋于平缓,仅在2006年、2010年前后波动稍大;1个月内调处好纠纷是最主要的部分。同时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山林纠纷;现状;对策建议;龙泉市

山林纠纷,通常又叫山林权属争议和林权纠纷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当事人因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侵犯而引起的争议(陈永富等,2004;王菊芳,2009;张自强,高岚,2013;田忠辉,2014)。山林纠纷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处理,轻则造成森林资源破坏,使得林农的收益遭受损害,重则引发群殴事件,甚至影响、威胁到林农的生命安全,进而影响整个林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浙江省龙泉市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69.17%,其中林业用地面积398.5万亩,森林储蓄量1745万立方米,居全省首位,毛竹林面积55万亩,森林覆盖率84.2%,均居全省第二,享有“浙南林海”美誉。林业资源是龙泉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农村居民的重要生活保障,农民人均林地面积达16.6亩。2015年龙泉市林业产业总产值超过70亿元,农民人均收入15906元,其中人均林业纯收入9862元,占农村人均纯收入的62%。

本文旨在前人对山林纠纷研究的基础上,对龙泉市1985~2016年的山林纠纷发展动态进行简单梳理,并针对性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其他区域的山林纠纷调处提供参考。

一、山林纠纷动态

(一)山林纠纷的类型

山林纠纷类型划分为省际纠纷、县际纠纷、县内纠纷以及国有单位纠纷(徐晓光,李向玉,2009)。龙泉市1985~2016年山林纠纷累计3197起,涉及山林面积17.86万亩(表1)。积案97起,争议面积1.29万亩(其中:县内74起,面积3743亩;县际16起,面积1880亩;省际7起,面积7280亩)。

从山林纠纷类型上看,龙泉市山林纠纷类型主要以龙泉市内的纠纷案件为主,这类纠纷起数占总数的95.09%,面积占60.69%,说明龙泉市内的山林纠纷相对较多,而国有单位、省际和县际山林纠纷相对较少。

(二)山林纠纷面积年际变化

年度山林面积变化则呈现明显的规律。由图1可知,1999年后山林纠纷发生面积整体明显下降且更趋于平缓,较1998年及以前整体减少,仅在2006年、2010年前后波动稍大,这两个时间段刚刚好是山林延包和深化改革时山林纠纷集中爆发的窗口期。

(三)结案山林纠纷次数年际变化

根据调查,龙泉市山林纠纷结案形式主要为决定、协商以及撤案三种。其中,决定和撤案仅在县内发生,而以撤案形式结案的山林纠纷仅发生在2000年以后,见图4。以决定形式结案的山林纠纷几乎全程都有分布,见图2。以协商形式在省际、县际和县内都有出现,主要以县内纠纷为主,占总数的95.09%,见图3。

二、山林纠纷面积分布

本文基于山林纠纷调处存在“老大难”假设,即在同等情况下面积越大调节难度越大;调节耗时越多,反映工作难度越大;根据山林纠纷调节的程序性,即协商途径到行政途径再到司法途径,环节越到最后,难度越大,所以从面积、调处时间和调处类型等评价山林纠纷调处复杂性或工作难度。

(一)山林纠纷面积分布序列

从山林纠纷面积来反映山林纠纷“老大难”中“大”的特征。基于2006~2016年的山林纠纷的面积数据,本文对这十一年期间山林纠纷的面积进行了取整处理,进而依面积递增的顺序对纠纷次数进行了统计分析,2006~2016年期间山林纠纷最小面积为0.5亩,最大面积为8500亩。

进一步用对数方程可以对山林纠纷频率进行模拟,由图5可以看出,山林纠纷发生频率随面积增加呈现递减的趋势。这个分布规律为进一步通过统计分析简化面积归类和提取山林纠纷面积特征提供了可能。

(二)山林纠纷面积类型的划分

本文对面积出现频率有序数列进行中心标准化后,应用DPS处理软件进行有序样本最优分割,将面积序列划分为5个区段,即[0.5, 5]亩、[6, 9]亩、10亩、[11, 20]亩、[21, 8500]亩,见表2。

由图6可看出,经过最优分割的面积类型可以很好地呈现出不同年度山林纠纷的变化特点。首先,2006年的山林纠纷调处量是最高的,2013年次之。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里,中、低面积山林纠纷占有较高的比例且变化趋势在年度间比较一致;面积大于20亩的山林纠纷发生次数稍低变化的规律性不高,表明山林纠纷的发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大多数年份5亩及以下面积规模的山林纠纷仍是纠纷的重要类型。

三、山林纠纷调处时间分布

从山林纠纷调处时间的长短来反映山林纠纷“老大难”中“老”的特征。本文对2006~2016年期间每个山林纠纷形成到调处完成的时间间隔进行取整处理,形成以月为单位的山林纠纷调处时间这个新指标,然后依调处时间递增的顺序对纠纷次数进行了统计分析,方法同上文。2006~2016年期间纠纷调处时间最短1个月,最长372个月。

(一)山林纠纷调处时间分布序列

山林纠纷发生频率随调处时间增加呈现迅速递减的趋势(图3),3个月内调处成功的山林纠纷累计可达81.83%,其中1个月调处成功的占70.60%。这个分布规律为进一步通过统计分析简化调处时间归类和提取山林纠纷面积特征提供了可能。

(二)山林纠纷时间分布的划分

对山林纠纷调处时间出现频率有序数列最优分割,方法参照2.2,最终将纠纷调处时间序列划分为4个区段。即,[0, 1]月、[2, 3]月、[4, 6]月、[7, 372]月,见表3。

由图8可看出,经过最优分割的山林纠纷调处时间类型可以很好地呈现出不同年度山林纠纷调处时间的变化特点。首先,2006年的山林纠纷调处量是最高的。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里,3个月内调处好纠纷占50%以上;1个月内调处好纠纷是最主要的部分,但7个月以上甚至更长时间的“老”纠纷仍然客观存在,说明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四、对策建议

1. 明晰产权。继续开展林业土地确权工作,利用科学的方法明确山林界限,确保山林归属登記在册,避免山林产权不清的情况,从而减少市内山林纠纷。

2. 规范合同。林地发生流转时应规范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力与责任,并建立林地流转公证制度,聘请资质较好的第三方对流转双方的合同予以公证。

3. 提升纠纷调节队伍的素质。着力改变依法行政能力欠缺、实际工作经验缺乏等突出问题,同时加大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4. 及时调处。山林纠纷调处时间持续越长,调处工作难度越大。对于已经发生的山林纠纷,相关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并及时处理,不应推诿责任与其他工作部门。

5. 讲究调处方法。行政裁决、司法裁决以及协商是常用的三种调处山林纠纷基本手段,运用何种调处手段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能千篇一律地采用某种手段。

参考文献:

[1]陈永富,程云行,李兰英,等.山林权属纠纷调处方法比较研究[J].浙江林学院学报,2004(02).

[2]田忠辉.隆林各族自治县山林权属纠纷的成因及调处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17).

[3]王菊芳.林权争议调处问题与对策探讨[J].林业经济,2009(07).

[4]徐晓光,李向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林权纠纷及其解决途径——对黔东南东部八个林业县的调查[J].民间法,2009(00).

[5]张自强,高岚.山林纠纷的类型梳理与成因探究[J].林业经济问题,2013(03).

(作者单位: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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