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2-28 07:33傅勤楠
科学与财富 2019年3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

傅勤楠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进入社会,民间借贷现象发展迅猛,由于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的不全面以及借贷当事人信用缺失问题频发,近年来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激增。因民间借贷主体多样化发展以及民间借贷合同存在利息、期限约定不明,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等问题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特别是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及虚假诉讼、问题债务的认定,更要求法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审查力度,形成法官合理断案心证。

关键词:民间借贷;夫妻共同债务;法官心证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是指以非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关系,具体包括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但不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目前我国尚缺少一部统一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中国目前对于民间借贷的调整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之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基本问题无从确认,导致实践中民间借贷存在制度性风险。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形式存在瑕疵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间借贷中合同一般指借条、借据或者借款凭证,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契约。但是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双方可能文化程度并不高,甚至存在一方当事人并不识字,因而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条缺失一部分要件。借据作为书证,可帮助法官获得最有效、最直接的信息,而约定不明的借条会在案件审理中产生争议,甚至直接影响法官断案。

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约定不明还表现在担保不明。近年来,担保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訟的比率逐步提高,纵观类似担保案件,可以发现借贷担保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一是担保方式约定不明,当事人并不清楚担保的意义,一般只将担保作为借据中的一项内容来处理,通常仅写明“担保人×××”,不仅连具体的权利义务都未注明。二是担保身份不明,有的借贷双方只让保证人签了名字,并未注明是保证人的身份。三是担保并没有发生实质影响,在一些设有抵押担保的借贷案件中,约定以车辆或房屋作抵押,但却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十分普遍,以致在出现纠纷时,抵押权及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二)合同利息约定过高可能存在高利贷现象

一般专业放高利贷的人具备一定法律常识,所拟定的合同一般具有一定格式,为规避法律对四倍以上利息不保护的原则,放贷人会采取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对未归还的借款,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以计算复利。

(三)案件认定困难,虚假诉讼频发

过去民间借贷大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通常借款人与出借人相识甚至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基于亲朋好友或同事同学等关系,且借款人借钱多事为了周转,出借人出于帮助的心理出借款项,因此。但近年来,出借人出于牟利的心理,通过中间人介绍向互不相识的借款人放贷的情况日益普遍。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借钱后拒不应诉或下落不明现象普遍,且有大幅上升趋势。被告是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只能缺席审理,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案件的审结时间,也影响审判效率。

(四)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没有明确标准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最困难的是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解释实施以来,许多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如果债务人在借贷时有配偶的,也会将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我院在审理案件中经常遇到追加已离婚的配偶为被告的情况,但因为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完全的认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借款方的配偶一方,但往往配偶一方是难以举证的。确实存在借款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也不能否认配偶确实不知情且没有用到该笔借款的情况。

三、立足审判职能,探索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对策

(一)加大审查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正是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很大的隐蔽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审查整个案子,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一方当事人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将在当事人之间自然地流转,配合诉辩请求之主张,直至各自证据穷竭。这种攻防转换的举证过程,即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风险,为自己的事实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法官应针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加大审查力度,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情,作为确定的事实,严格限定法定职权调查。同时,在审理案件案件的过程中,应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特别是在被告缺席的案件中,加强对原告的审查,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

(二)达成合理心证,形成正当裁判

事实和法律是诉讼的基本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做到依据事实和证据匹配相应法律规范,以形成正当的裁判。一个正当裁判的进本要求是裁判是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具有合理可接受性。但是在审理案件中,法官不能根据现有证据达成合理心证,就需要法官合理适用经验法则来形成心证。法官应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心证的理由和过程,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判决理由制度被视为约束法官自由心证的重要制度。民间借贷案件中以当事人陈述和书证为主要证据形式,但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皆可作为证据,只有能够证明案件情况,对查明争议事实有法律意义的当事人陈述方可成为证据。

(三)高效送达,增加调解率

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工作中,有效的送达就是成功的一半,应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送达工作,积极探索多种送达方式。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并不固定,传统的送达方式并不能有效送达,审判人员可以积极通过原告或被告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必要时可以直接上门送达。另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尝试、探索新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有效率,减少公告送达的比例,缩短审理周期。

(四)加强宣传,增强民众法律意识

在审理案件之余,法院要通过各种形式,运用各种载体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相关的金融法规,树立金融风险意识,使其认清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防止陷入融资陷阱。要加强对公民诚实信用观念、借贷风险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的教育,使整个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引导公众正确运用合法、规范的形式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法院可以结合送法下乡、下基层、进社区、进企业、法官联系村、社区等活动载体,开展普法宣传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其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了解和认识。

四、结语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因为尚没有专门的立法,只能根据现有的部门法和司法解释来规制,且现有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条文大多为原则性条文,规定模糊,如《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并没有明确给出区分合法与非法借贷的标准,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评判标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很大的风险。而民间借贷的自由性、主体多样性决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隐蔽性,这就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要加大对案件的审查力度,在形成合理心证的情况下做出正当裁判,以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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