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立法界定健康权

2019-03-04 18:34鲍冠一刘鑫
家庭医药·快乐养生 2019年2期
关键词:健康权基本权利公约

鲍冠一 刘鑫

健康权作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自诞生以来备受各国重视。许多国家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保障健康的政策与举措,还在基本权利一章明确规定健康权,保障力度较大。

健康权列入国际条约

1848年,英国在公共卫生改革中颁布了首个《公共卫生法案》,并成立国家卫生委员会;在英国的影响下,美国、德国、法国等国相继进行公共卫生改革,并取得一系列成果。美國作为超级大国,至今仍未将健康权纳入宪法规范,但大法院一直通过各种典型判例的应用提高健康权在美国社会的重要地位。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健康权被越来越多的国际主体所认可。1851年,在法国巴黎举办的国际卫生会议上,11个国家共同签署《国际卫生公约》,虽然没有一部法律或公约将“健康权”作为法定概念纳入其中,但该基础权利的存在不容置疑,且已经成为国际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46年,“健康权”首次被纳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紧接着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法均对“健康权”概念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多国将健康权写入宪法

许多国家将健康权利纳入本国宪法加以保护。如智利早在1925年就将健康权写入宪法,《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1980年)第19条中规定,宪法确保所有人享有生存的权利和身心发展的权利。随后意大利、西班牙、俄罗斯、日本等国家也将健康权纳入宪法之中。《日本宪法》(1947年)第25条第3项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一切方面努力提高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俄罗斯联邦宪法》(1993年)第41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意大利宪法》(1947年)第32条规定,共和国把健康作为个人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利益予以保护,保证贫穷者能得到免费医疗。《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43条第1款规定,宪法承认健康受保护的权利。《菲律宾宪法》(1987年)第15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并逐步培养其健康观念。”第16条规定:“国家应保护和促进人民享有与自然保持和谐与融洽的健康与平衡的生态的权利。”

纵观上述各国宪法对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的法律规定,无一例外地将“健康权利”相关内容规定在“权利与义务(自由)”一章。尽管章节名称、表述不同,但均以基本权利为核心。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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