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自曝有外债, 妻子需要一起还钱吗?

2019-03-05 04:41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银行贷款借款当事人

李东

周义的风流韵事被妻子王莹莹发现了,她直接把他告上了法庭。依照夫妻二人曾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大部分财产归王莹莹。可是,离婚的官司还没打完,夫妻二人却成了另一桩官司的被告。

将他们告上法庭的是周义的朋友王安,他起诉他们偿还债务20万元。王安称,周义于2015年3月20日因家庭装修资金不足向其借款现金20万元,并立下借据。由于到期后周义未能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周义偿还借款本息。周义承认借款事实,但他认为,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王莹莹和他共同偿还。

“开玩笑,王安外面还欠着巨额房贷没还,怎么有钱借给我们呢?还有,我清楚地记得房屋装修款是从我的银行账户划给装修公司的。这里面有问题。”王莹莹提出了质疑。对此,王安表示自己继承了一笔遗产,有足够的资金借给周义。而周义则辩称借款用途记错了,应该是用于还房贷了。经过审理,法院认定王安对借款事实举证不能,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丈夫自认借款事实,为什么法院仍判定原告败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有关诉讼文书上或言词辩论中,承认为真实的声明或做出不予争执的表示。一般情况下,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舉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但考虑到当事人自认可能会侵犯他人、社会利益,即使当事人一方自认,法院也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该事实进行举证。

本案中,基于周义和王莹莹目前的婚姻状况以及利益冲突,周义单独对借款的认可显然不能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并且,周义称其用涉案借款中的10万元提前还了房贷。而经法院调查发现周义在说谎,他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在借款日之前,账户的自有资金足够偿还银行贷款,并且与归还的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都对得上。此外,周义的购房银行贷款享七折利率优惠,再以10%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所借20万元现金的去向成了一个谜,法院有理由对周义相关陈述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基于以上原因,王安仍需就其与周义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再次,王安承认向周义出借20万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负担着巨额银行贷款,后因继承了遗产而有能力借钱。为了验证这种说法,法院给予王安一定的举证期限,要求其提供继承遗产的证据,遭到了拒绝。法院认为,王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离婚官司中,常有人为了多争取一些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并单方自认债务。但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一旦查实虚假诉讼,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的处分。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具体情节、立案标准,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法院会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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