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的唯一住房,能被执行偿债吗?

2019-03-05 04:41李军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9年3期
关键词:生存权老赖名下

李军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为了赖债,老赖使出了浑身解数,假离婚、玩消失、藏财产……就算伎俩被识破,还有一把“尚方宝剑”—唯一住房。“我就有一套住房,法院是没办法执行的,你能把我怎么样?”

别看老赖没什么信用可言,这话却不是胡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尽管第七条同时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但实践中,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

于是乎,“唯一住房”就真的成了老赖耍赖的理由,开始了各种赖债表演。老赖A以高额利息为饵向朋友B借款100万元,后以投资失败为由拒不还款。双方撕破脸皮后,A索性把自己的小房子卖掉,又借了些钱买了一处更大的房子。虽然B经诉讼赢了官司,但在法院执行时,A以法律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而让案件执行不能。老赖C欠亲戚D借款60万元并长期不还,后经诉讼,C败诉。在接到法院生效判决后,C将自己名下两套房产的其中一套转移到朋友E名下,以自己名下只剩一套房产为由来抵抗法院的执行。

以上兩个案例无疑都属于老赖恶意赖债,不仅对债权人造成了伤害,更是让法律判决变成一纸空文,也是对法律威严的一种挑衅。

法律点:名下唯一住房能成为老赖对抗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的理由吗?

不能。

国家法律首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不假。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首要人权,生存权高于一切,当然也包括债权。但保护生存权并不是简单绝对地等同于保护债务人名下唯一住房。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最基本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扶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需的,也就是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房屋,通常为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因此,法院在符合一些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执行债务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的。

法律点:在哪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执行债务人名下唯一一套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以唯一住房为由对抗法院执行,如果存在以下3种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说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生存所需的住所,没有保护的必要。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如果被执行人以逃避执行为目的转让房屋的仍要予以保护,则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为其过错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原则,实质上是鼓励逃避执行。

第三,申请执行人同意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或者提供居住房屋的。这样既保障了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也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达到了法律权利的平衡。

随着法律的完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加大了对老赖的查控、惩处力度,对老赖采取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等措施,以及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老赖们的好日子到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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