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欠公平,村规不是挡箭牌

2019-03-05 09:07方芳
恋爱婚姻家庭 2019年3期
关键词:补偿款征地集体经济

方芳

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补偿袁成為农村土地权益的主要形式之一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定袁当地传统尧习惯尧观念等对村民小组决定的影响袁都关系着人们是否能充分分享土地权益遥

/案件/

有儿招婿不补偿

因为招了上门女婿,多年来与父亲共同生活,许燕琴一直是街坊邻居口中的孝顺女儿。可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事却让她觉得,好的口碑并没有给她和家人带来公平的待遇。常听人说外嫁女的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她这个不外嫁的女儿竟然也有着同样的遭遇。

许燕琴结婚已经二十多年,丈夫郭成武与她同县不同村。郭家男丁多,父母没有能力给每个儿子盖房子娶媳妇,而许家只有许燕琴和她哥哥两个孩子,哥哥又早已成家另立门户,找个上门女婿其实一举多得。就这样,郭成武婚后搬到了许家,将户籍也迁到了许燕琴所在的村子,与妻子和岳父许江海成为了同一个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在原来的户籍地不再享有住房和承包地。

结婚的头几年,许燕琴生了两个儿子。后来他们四个人和许江海一起分到了一块承包地,户主是许江海。二十几年来,夫妻俩也与其他村民一样,履行着村民的各项义务,比如缴纳农业税、参与村民议事等。

近些年来,村里的一部分耕地陆续被征收,另一部分则集体流转给大农户经营。村民手里的土地虽然少了,不过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款,收入上倒没有损失。可是,村民小组在讨论补偿款分配方案时提出,无儿有女的家庭招赘属于延续家族血脉,女儿、女婿及其子女可以获得补偿款;有儿有女的家庭招赘则没有此待遇,因为女儿一家对祖业不享有任何权利。许燕琴夫妇和他们的儿子碰巧属于后一种,所以被排除在分配范围之外。从2015年初到2017年底,村里三次发放补偿款,他们四个人都没有得到。

为了争取权利,享受公平待遇,许燕琴夫妇找过村民小组好多次,但得到的答复都是村规如此。2018年初,一家人告到安徽舒城县法院,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7万余元,并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一家人觉得,许燕琴并非外嫁女,户籍一直在村里,郭成武落户许家二十多年,早就是村集体成员,他们和孩子理应享受本地村民的权利。但村民小组辩解说,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是由每家每户派出代表,经过表决确定的,有八成以上的代表都觉得土地是村民的祖业,有儿招婿的家庭不应该享受,既然表决结果如此,任何人都不能反对。村委会则一再强调,分配方案是村民们按照民主程序决定的,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并没有决策权,只起到联系的作用,并无实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许燕琴一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确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不得侵害村里成员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村民小组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时,许燕琴一家人都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获得征地补偿款。村民代表的表决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村民小组据此将他们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审批的村委会没有发现并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5月,法院判决支持了许燕琴一家的诉讼请求,要求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征地补偿款,并由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子随父姓遭歧视

许燕琴所在村民小组制定的规矩有点儿“奇葩”,不过这绝非个例,秦爱青和胡超越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按照村民小组的说法,这都是因为他们的孩子“姓错了姓”。

胡超越十多年前从老家来到厦门打工,认识了当地姑娘秦爱青。秦家住在厦门郊区农村,家中只有两个女儿。谈婚论嫁时,胡超越考虑到自己老家在经济发展、自然环境等方面都比不上厦门,秦家又正好需要男人顶门立户,就同意入赘。结婚后不久,他便将户口迁到了秦爱青所在的村民小组。

尽管胡超越是上门女婿,但秦家的父母比较开明,没有太多额外的要求,所以夫妻俩生了孩子之后,还是决定让孩子跟随父亲姓胡。当时他们怎么都没想到,数年之后,这个决定会成为遭受不公待遇的原因。

孩子上小学那年,村里的一部分土地被征用,按惯例要对村民进行补偿。而村民小组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中规定,在一户人家有两个女儿并且都招婿入赘的情况下,所生子女如果与母亲同姓,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若是不与母亲同姓,则补偿款要相应地减少。

秦家两个女婿都是入赘的,秦爱青的孩子随了父亲的姓,他们也因此少分了6万元补偿款。夫妻俩觉得这种差别待遇没有道理,跟村民小组又理论不出个所以然,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

在他们看来,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侵权。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胡超越将户籍迁入村民小组,夫妻俩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自然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带有宗族姓氏歧视倾向,与婚姻法相违背,也有悖公平,所以判决村民小组按照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标准发放征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不服,2017年底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质疑,认为是否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方面要由被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民主程序自治决定,另一方面还需要迁入人明确放弃自己在原户籍地的村民待遇。而胡超越落户秦家既不符合村规里要求的“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者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也没有声明放弃他在原户籍地所享有的村民待遇,村民小组少分征地补偿款给他们家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法院没有支持村民小组的说法,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最重要的特征是以集体土地为生活基础,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虽然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要经过村民会议的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但据此形成的利益分配方案也必须守住“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底线。

秦爱青与胡超越是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男方落户女方的村民小组,两人在此处长期居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生活保障基础也在该小组之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毋庸置疑。然而,村民小组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明显存在宗族姓氏歧视,违反了婚姻法中“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最终于2018年4月维持了原判。

/说法/

土地是农民生存之本,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发展变化,因土地被征用而产生的补偿款,也成为农村土地权益的主要形式之一。而这种利益的分配,通常要由农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制定方案,再具体分给每家每户、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成员身份的确定,以及当地传统、习惯、观念等对村民小组决定的影响,都关系着人们是否能充分享有应得的土地权益。

农村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通婚,户籍迁入迁出的情况自然也就随之增多。明确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确定补偿款的合理分配标准,才能有效地避免和解决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身份的认定通常围绕是否有常住户口、是否长期在当地生产生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三个要素来判断。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应该享受包括征地补偿款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至于村民小组对外嫁女儿、入赘女婿,以及他们所生子女提出的特殊要求,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是可以“自治”的。不过,一旦超越这个界限, 侵犯了法律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再以村民自治、自由表决、村规民约等作为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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