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评介及发展建议

2019-03-06 00:58宋生辉
社会科学动态 2019年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执业律师

宋生辉

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定位、价值与新发展

根据通行的诉讼理论,一般而言,刑事诉讼具有三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三项基本职能体现在刑事实体和刑事程序的方方面面,刑事辩护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刑事审判活动的质量,因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的各项权利多由辩护权产生,如委托辩护、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等等①。刑事辩护制度成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承担着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价值使命,该项制度发达与否是衡量现代民主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②。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延伸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人本思想,所强调的根本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未经法庭判决有罪之前,享有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该项制度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惩罚、罪轻的人不受重罚的基本保障,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从宏观的意义上讲,审判活动必然是建立在控辩双方对抗的基础之上的,在侦查——指控——反驳指控——论证的过程中,明辨是非曲直,共同维护着诉讼结构的稳定,推动着刑事诉讼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非常重视律师工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律师职业保障、律师执业管理、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发挥作出重要部署。为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等五个政法机关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成为刑事辩护制度发展的里程碑。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领域,明确了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突出了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重的价值,并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阶段。针对我国刑事辩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对辩护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保障的规定,与相关法律共同规范着刑事辩护的各项问题。据此,从基本法律的层面,为当前一个时期刑事辩护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强调了某些领域的不足。

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经过了较为曲折的发展,但逐渐走上了科学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道路,具备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特征,确立了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心等基本诉讼结构。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现状评介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立法逐渐趋于完善,各项配套制度逐渐建立健全。从理论与实务界的推动来看,我国刑事辩护似乎要迎来新的春天。

图1 A地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率

1.刑事辩护没有“迎来春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修正,对提升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性,改善刑事辩护效果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江平教授曾多次提出“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然而,结合文献资料和250份裁判文书,并以1997年和2012年两个节点展开统计,可以发现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并未体现出“律师兴”的局面③。

图2 B地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率

2.刑事辩护效果没有“吹散雾霾”

刑事辩护率并非最直接的评价指标,考察刑事辩护现状的一项重要指标是刑事辩护意见采纳情况。据一项调研显示,被告方提出的辩护意见中量刑意见和定性意见占比分别为80.06%和19.94%。其中,法院采纳的意见数量中量刑意见和定性意见分别占比97.02%和2.98%,因控方指控不当而提出辩护意见被采纳的仅占4.64%。④当然,这些数据是正常和非正常原因共同影响的结果,但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有效辩护的不足。

另外,刑事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远远低于检察机关量刑意见的采纳率,当然,基于其诉讼角色、作用不同,两个采纳率不可简单地进行对比。但这或多或少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律师辩护意见受重视程度不够,甚至会出现裁判结果可能已经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但在辩驳论理中却是“不予支持”或“不予采纳”,存在地位失衡的问题;二是律师辩护意见质量参差不齐,据一项面向公安、检察、法院、律师、社会公众五类群体的调研显示,认为律师辩护意见质量很好的只有9.8%,认为律师辩护质量一般的占比78.3%,质量不佳的比重过高。反观检察机关的“控诉”,据报道,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超过80%。

3.辩护律师的作用“游走于法外”

律师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已经存在,却被司法官当作“添乱者”。即使在当今社会,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未得到充分尊重。一些问题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庭审虚化带来的律师“表演性辩护”⑤,其中也有自身的原因,律师队伍本身的参差不齐,导致其辩护质量差别较大。这些因素导致社会民众对律师辩护的期望值降低,尤其是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存在一些不当的观念。江平教授直言道:“律师的作用往往不是在法内而是在法外”。这是一个不正常却又很现实的问题。“游走于法外”的律师值得我们好好思考其原因。有律师指出,在刑事辩护中,“公、检、法相互配合”,“律、媒、民相互抱团”,出现了法律共同体之间的割裂。甚至一些地区,出现了律师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损害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律师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冀祥德提出,律师辩护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存在一个矛盾:一方面,我国的律师队伍数量在不断增加,社会的刑事辩护需求也较为强劲;另一方面,刑事律师出庭辩护率却不高,有效刑事辩护的数量也不多。

面对这些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率,提高有效辩护的质量,是推动司法公正,实现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刑事律师辩护曲折前进的原因分析

针对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陈光中教授评价说,老“三难”尚未完全解决,新“三难”(取证难、非法证据排除难、与证人当庭对质难)又来了。陈卫东教授为新“三难”提供了另一种说法,即发问难、法庭辩论难和质证难⑥,揭示了趋同的问题,也指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从本质上就要求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自辩和律师的辩护。然而,刑事辩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其原因如下:

1.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诉讼理念不高

在案件发生时或案件发生后,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去固定或收集证据。委托辩护律师后,不能和律师站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积极有力的辩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甚至采取一些非正当的舆论压力等方式干扰依法办案。

2.刑事诉讼结构未能实现控辩平等

诉讼身份的不同,使彼此的话语权受重视程度不同,被采纳的程度也不同,个别审判机关存在控诉证据证明力优先的错误理念。由于法官队伍素质的差别,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的有效辩驳差异较大,个别律师或当事人出现“辩与不辩一个样”的错误思想。

3.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不完善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直接制约了其辩护效果,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就难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对部分辩护理由,往往被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予以驳回,阻碍了其实现权利。

4.律师充分辩护和有效辩护能力不足

刑事辩护律师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工作,而我国很多地区的刑事辩护律师是民商事律师兼职完成的,追究“普遍辩护”,而非“深度辩护”。“认罪”“坦白”成为惯用的辩护理由,通过对H地区某市法院接受的辩护词的调查看,刑事律师的辩护词与当事人提交的上诉状观点重复率高达70%(排除辩护律师一并撰写辩护词和上诉状的情况),一审辩护和二审辩护的观点重复率高达95%,甚至有部分律师不加修改地沿用一审辩护意见。

归根结底,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未能“吹散雾霾”,“迎来春天”的症结点在于我们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社会公众和各刑事诉讼活动主体对律师的定位和价值未能从观念上实现高度一致。

四、改善刑事辩护制度的建议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情况也自然会受到司法制度方方面面的影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着力构建价值目标一致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改变律师队伍司法地位边缘化的现状。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体现了审判机关对刑事辩护的期望,充分的“控”“辩”,是更高效地完成高质量审判工作的重要条件。在该项改革之下,指定辩护率从4.9%提升至17.8%,无辩护率则从 65.8%降至44.8%⑦。从刑事辩护本身,还需要从个体到体制机制的联动改革与完善。

1.律师的边缘化与法律解释话语权

(1)法律解释的辩护方话语。执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较之律师有绝对的法律解释强势地位,而当前的立法工作往往只侧重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司法活动法律解释权的扩张使司法活动中容易出现立法和司法“两张皮”的问题。所以,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活动中法律解释工作,对涉及律师权益的规则设计要充分保障司法行政机关的参与或联合执法,广泛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

(2)“内部政策”的谨慎适用与适当公开。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有大量的内部规定,成为指导办案的重要依据。但是,刑事辩护律师难以获取相关信息,导致律师与司法官之间的对立加剧,拉大了律师视野下法律预期与司法结果的落差。对此,需严格办案机关内部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对确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报备省级机关,并听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2.律师辩护率与法律援助制度

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走向专业化、职业化和法治化,数量也得到了提升。从提高当前刑事律师辩护率的角度,可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上寻得突破:一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让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确能获得援助,充分调动优秀律师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而非“完成任务指标”。二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和阶段,推广落实律师值班制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律师的管理,对其辩护质量进行评估,与政府购买服务、奖惩等相结合,让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的经济收入和职业尊荣区分开。四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之间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充分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和联席会议解决普遍性问题,保障当事人辩护权。同时,将程序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考核指标进行评价。

3.律师的有效辩护与执业保障

(1)刑辩律师的知情权。根据调研,70%的当事人或律师认为办案机关一般不履行案件移送的告知义务,只能自己打听。“坐等”可能会影响及时辩护、有效辩护的效果。对此,要强化对办案单位的考核监督,及时将案件移送信息告知相关当事人和律师,确保律师及时介入。

(2)律师的意见表达权。根据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中提交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但是,并未解释“附卷”的内涵。在审查起诉环节,部分检察机关将律师书面意见附于内部归档的案卷并非完全移送法院,导致律师无法知悉意见是否被采纳,甚至得不到相应的质证。在裁判文书中,要强化对辩护意见的辩驳说理,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有指控、有辩护意见,就应当有审查支持与否的意见,对此,要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

(3)律师的有效辩护与庭审实质化。律师的有效辩护需要办案机关的依法履职。其一,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证据调查权。其二,保障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证据核实权。其三,保障审判阶段的证据规则落实。其中,审判阶段的证据规则是核心,需要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据开示规则的充分运用,让证据出示、辩护、认定形成在法庭。二是完善特殊证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将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从“目击的情况”扩大到证据的收集、固定、移交等事项,否则对存异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辩护方申请专家辅助人主要是针对鉴定意见等专业事项进行辩护,并非控方的专属权利,且控方应对此通过鉴定人等直接行为人员出庭协助履行举证责任形成“对质”。庭审的实质化实现程度直接决定了律师有效辩护的水平。

(4)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提出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但是,当前律师执业风险依旧较大,权利保障与救济也主要依靠办案人员的自觉遵守。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对其他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效果并不理想,申诉渠道并不完善。这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也要积极作为,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为保障律师权利建立畅通的救济渠道。

4.律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与规范化管理

客观地讲,律师队伍素质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出于制度定位和制度功能考虑,需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律师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一是完善律师准入机制,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管好律师队伍的源头。当前,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已经进行了一定改革,可尝试探索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培训制度,强化执业培训管理。二是律师执业的过程和质量监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律师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期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可结合诉讼主体对律师辩护质量的评价及有效辩护的效果对律师队伍进行考核奖惩,促进辩护质量的提升。三是适当地建立完善无效辩护机制,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因律师行为而受到损害。

注释:

① 王永杰:《论辩护权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以杭州保姆放火案辩护律师退庭事件为切入》,《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0期。

② 陈光中:《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中国司法》2014年第1期。

③ 冀祥德:《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

④ 欧明艳:《从形式到实质:刑事辩护对裁判结果影响力研究——以C市Y中院近3年198名被告人的律师辩护为样本》,《法律适用》2016年第1期。

⑤ 李奋飞:《论“表演性辩护”——中国律师法庭辩护功能的异化及其矫正》,《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

⑥ 殷泓、王逸吟:《如何驱散“雾霾”迎来“辩护蓝”?——聚焦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律师辩护地位与作用》,《光明日报》2015年8月24日,第10版。

⑦ 王璇、严鹏:《完善全覆盖配套机制,提升刑事辩护质效》,《人民法院报》2018年11月22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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