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研究

2019-03-08 03:16赵鑫雨
西部论丛 2019年7期
关键词:数据信息物权法保护

赵鑫雨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带来的是大数据日趋受重视,以数据为载体蕴藏的信息,成为改变人们生活方式和传统观念的利器,也成为企业或运营商维持运作的重要资源。数据信息的开发、处理、分析、利用环环相扣,共同起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作用。然而在带来财富的同时,数据信息的法律保障并不完全,给蓬勃发展的数据化时代的繁荣带来一定挑战。由于数据信息交易的风险存在,其价值并不能得到完全的开发,因此对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尤为重要。

关键词:数据信息 物权法 保护 研究

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关注度越来越高,诚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尚需很长的路要走,但对于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建设成为全国上下一致认可的行为。数据信息的特征决定了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权利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数据信息权利保护提供了可行性,将数据信息权利纳入立法保护范围已经无可争议,但在数据信息的权利保护中,保护主体、权利归属、权力变动以及如何保护都值得考虑,将数据信息作为物权进行保护是在大数据环境下对数据信息进行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方法。本文从数据、数据信息及数据信息权利的基本认识入手进行解读,继而提出数据信息权利已有法律保护路径的评价认知,最后探讨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问题的若干认识。

一、数据、数据信息及数据信息权利的基本认识

(一)数据与数据信息

数据指以二进制为基础进行存储,客观反映事物的比特形式,未经加工是其特性之一。数据信息指利用原始数据加以处理、分析和利用,衍生出更高价值的数据,数据控制者在挖掘数据信息的价值中起着重要作用。

(二)数据信息的分类

数据信息的合理分类有利于使用者对其系统利用,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原始数据信息和衍生数据信息,原始数据信息包括未经处理和开发的个人信息,其本身的商业应用价值并不显著,衍生数据信息包括对原始数据处理和分析得出的具有商业应用价值的数据,包括对消费者消费习惯和偏好、支付渠道等的收集。

(三)数据信息权利的基本类型

数据信息权利指与数据相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数据信息产生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原始数据信息权利和衍生数据信息权利,其差别在于原数据信息产生的主体是产生原始信息的自然人,衍生数据信息产生的主体是原始数据的控制者和开发者。

根据数据信息产生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性数据权利和人身性数据权利,其差别在于财产性数据权利与物质财富密切相关,经济利益是其主要表征,人身性数据权利是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非财产权利。

二、数据信息权利已有法律保护路径的评价认知

(一)数据信息权利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讨

作为数据信息开发者智慧的结晶,数据信息权利归属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可以很好的保护数据信息开发者的权利,并且在保护衍生数据信息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保护数据信息产生个体的权利方面显得薄弱,且创造性在著作权法保护中要求最低,但分散的数据仍不具有创新性,很难赋予其知识产权客体的属性。

(二)数据信息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路径分析

数据信息权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保障信息产生个体的利益方面,具有隐私保护的性质,征得数据信息所有权主体的同意才能对信息进行应用,保障了知情权。将数据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不暴露个人身份信息,在应用数据过程中对信息主体的权利进行较为全面的保障,但其局限性体现在自然人以外的数据信息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并欠缺对衍生数据信息权利的保护。

(三)数据信息权利的人格权法保护路径分析

数据信息权利中体现人格利益的内容应受人格权法的保护,人格权是个人在社会生存和发展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界定数据信息权利中人格权的属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数据信息往往兼具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双重价值,应根据人格权法对相应保护内容做出合理调整。

三、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问题的若干认识

在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上无论是从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人格权等各种路径进行保护,尚无完整合理的保护方案,结合物权法相关规定保障数据信息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由于数据信息具有财产性等属性,应用物权法对该民事权利的客体进行全面保护,对数据信息的所有权进行界定,关注数据信息的物权变动,指导数据信息的善意取得,以适应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需求,同时取得较为显著的法律效果。

四、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数据信息的特点,将数据信息分为原始数据信息和衍生数据信息,现代社会中对数据信息的保护越来越完善,从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人格权法保护、新型权利保护等路径对数据信息进行健全的保护,才能促进大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需求,必要的物权法保护是最大程度挖掘数据信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基础,有利于实现整体公平和控制数据信息使用权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邱智豪,何敏.论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权利定性——以原信息所有者与信息利用者为中心[J].法制與经济,2018(09):92-95.

[2] 陈石清.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由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8(08):87-89.

[3] 方印,魏维.数据信息权利的物权法保护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8(03):23-33.

[4] 杨永凯.互联网大数据的法律治理研究——以大数据的财产属性为中心[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32(02):61-68.

[5] 齐爱民.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J].学术论坛,2009,32(02):1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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