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品格探讨

2019-03-08 02:50刘利娟
西部论丛 2019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特质品格

刘利娟

摘 要:市场经济是指由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即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也称商品经济,它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市场经济一经产生,就成为了最具效率与活力的经济运行载体,这使得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市场经济模式,将其发展得更为多样化。民商法指民法与商法,两者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并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商品经济有着不同的发展程度,但都有相同的特质贯穿其中。作为与商品经济息息相关的法律,民商法也具有相应的共同品格。

关键词:市场经济;特质;民商法;品格

一、市场经济特质及其与民商法关系分析

市场经济包括经济特质的政策性与经济法的政策性。一是市场经济特质随着市场发展不断变化,将政策与法在概念上的差异明显化;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是常规性的不易更改的内容,而政策更加灵活,因时而变、因事而变。因此应当将政策与法进行优势互补,规避一定的滞后性与过度的灵活性。民法是私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商法即民法的一种,是民法的高级形式。而民商法作为私法,有时候,可以衡量、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市场经济情况是否成熟。一般来说,随着市民社会产生,市场经济也应运而生,而市场经济状态下,对公民财产关系、商品交易运作,都需要一个规则来调整这些方面。

而得到民商法确立的市场经济,也会因民商法的保护、促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继续推动,而随着市场经济的继续深入,民商法又会滞后,然后再次修法,再次推动市场经济。总的来说,民商法和市场经济就是这样,在互相不断影响、不断推动的状态下,不断发展的。而相对来说,私法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往往民商法也不发达,比如古代中国,以及苏联时期,都因为其市场经济没能真正产生,从而,没能催生真正意义的民商法。因此说,看一个国家、地区的民商法是否发达,可以推导出其市场经济是否发达,同样,看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是否发达,也可以推断其民商法是否发达。

二、市场经济下民商法的品格分析

(一)信用性和互换性

众所周知,商品经济追求商品交换的平等性,而信用是主体双方产生交换的前提,通过交换才能达到最终利益分配的结果。如若双方都对对方持怀疑态度,交换永远不可能进行下去,只有双方都讲信用,交换才能得到良性的不间断发展,因此民商法具有信用性的品格。人无信则不立,我们从小就被教导要做讲信用的人,这不仅体现在日常生活琐碎小事上,于现今的市场经济中同样尤为重要。鱼目混珠、尔虞我诈的市场经济现象层出不穷,因此,民商法具备信用性的品格无疑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杆天秤。

同时,从概念上来看,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市场是交换商品或者劳动力的场所,因此商品必须具备的条件——用于交换,交换是商品的基本特征;凡是商品都有使用价值,但有使用价值的不一定是商品;同时必须是劳动产品,且离不开流通领域。因此,商品的交换可以实现人们劳动价值的取回,市场则是取回的平台,互换的要素可以是多方面的,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等,从中也体现出了民商法具有互换性。

(二)自我性和多元性

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处于不平衡状态的,社会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因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和意识自由的前提基础。商品经济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相对独立、自由的,都有基于各自立场作出选择的自主性。实质上,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即决定了民商法应具有相应的自主性品格。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对象不受任何形式的逼迫交换行为,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产生了自主性的民商法。《民法通则》中的“自愿”很好地诠释了何为自主性。

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展的现状中,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带来不同的社会需求继而导致了社会生产力的差异性。市场的经营方式不能固步自封,要有一定的机动性,因此,在这种经济制度下的民商法应具有多元性的品格,包括主体多元、权利与义务多元、交换行为多元等等。于民商行为而言,多元性丰富了民商法,使其更好地发展。

(三)开放性和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联结市场主体双方最本质的东西,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经济利益会对他们的交换行为产生潜在意识的影响,主体双方都希望能将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很正常的,毕竟商人的本性即追逐利益,因此利益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交换不再是局限于具体的事物,虚拟物品的交换成了主流,比如股票、债券、基金等。民商法的利益性由市场经济的利益性所决定,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强。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计划经济体制迈向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纪元,这是历史性的变革,市场经济之所以是商品经济是因为其与计划经济的天壤之别。计划经济体制中,交换主体和交换行为并非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由国家和政府所规定,并进行社会资源的配置,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发展。而市场经济中则形成了相对开放、包容的规章制度,营造了宽松的市场氛围。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对民商法的开放性有着一定的要求,因此,开放性也是民商法的品格之一,以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市场经济特质下对民商法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对于推动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更好地服务于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商法的多数品格都是与市场经济特质相一致,这些品格有序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发展。总而言之,民商法的开放性、多元性、利益性等品格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出了一道屏障、开拓了一方沃土,使得经济能够在这片沃土上焕发无限生机与活力,推动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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