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研究

2019-03-09 11:29邓蓉蓉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担保民事诉讼

【摘 要】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有效执行、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或者当事人在起诉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进行限制。财产保全制度对于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主要采取的办法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办法。但是由于我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缺陷,立-审-执衔接不是很好,遇见很多的问题,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对现行法律适用的考验。随着案件的不断复杂化,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已不能适应,在实践中有很多保全制度滥用的案例,建立一个完善民事保全制度很有必要。本文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现实、实际的问题开始着手分析。

【关键词】 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 担保 救济机制 行为保全

一、我国财产保全制度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或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财产保全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启动,通过扣押、查封、冻结等手段防止债务人对其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损毁等等。我国关于这个制度的规定在民诉法中只用了寥寥无几的六个法条。

二、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一)行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法院经申请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免受进一步侵害,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制度。它能弥补诉讼救济的滞后性,保障法院生效判决的有效执行,有利于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行为保全的兴起较晚,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法条单独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大。在调查中发现司法实践中申请行为保全的情况较少,很多法院在实践中财产保全的案件每年数量都是上千件,但行为保全的案件寥寥无几,且不通知被申请人到法院答辩,缺乏相应的保全裁定措施错误救济程序。究其原因发现在实践操作中很多法院在行为保全上立案较少,一方面当事人大多只知道财产保全,对于行为保全知之甚少。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相关立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关于行为保全担保的规定粗糙,缺乏操作性,形成了理论和实践脱节的现状。

(二)财产保全中的财产保全范围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不得超过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金额基本相符,不得对被保全人的大量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这是民法处分原则的体现,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数额进行限制,也对法院职权的行使进行平衡与制约。

三、我国财产保全现状分析及建议

(一)我国财产保全的现状问题

1.行为保全缺乏单独规定。我国保全制度“西学为体,中学为用”,随着改革开放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就不有了质的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在实践中还有很多现行财产保全制度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改进。欠缺行为保全规定、缺乏实践性指导的欠缺,导致在实践中难以运用。

2.财产保全范围狭窄。我国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此制度的范围狭窄。实践中当被申请人财物价值较大,而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物价值远低于时法院通常不予采取保全,这对后期执行带来难题。保全范围窄会带来诸多问题。

3.保全救济机制不足。在我国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只能提起复议申请。司法实践中不乏被申请人提出复议而少数法院复议申请不够“上心”,直接审理裁判使被申请人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二)对我国保全制度建议

1.独立规定行为保全制度。我国将财产保全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规定在同一条款中,放在同一条款中容易混淆。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的中间禁令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的规定、划分。《德国民事诉讼法》将假处分分为满足性假处分行为保全和制止性假处分行为保全。我国可以借鉴其对保全制度的划分模式,对我国的保全制度进行独立规定。

2.借鉴当事人主义模式。英美法系中注重体现当事人主义,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我国在很多的立法上已逐渐吸收当事人主义,但仍然属于职权主义模式。结合我国的法文化背景不断融合英美法系中的方便当事人主义,学习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我国台湾等的先进理念。

3.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突破法条中规定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财产保全的诉一般是金钱给付之诉,保全的范围可以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若债务人的某项财产与申请保全的价额不等时,可以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都可以成为保全的对象。

4.完善救济机制。现在我国的民诉法缺少对被申请人的救济。关于救济,我国只有复议和侵权损害赔偿两种,复议相对较为“简约”,没有上诉,也就没有上级人民法院纠错的可能。而德国、日本等有上告、上诉、抗告等。他们的财产保全程序和普通的民事诉讼一样的三审终审制。我国可以借鉴他国制度,对我国的财产保全救济体制进行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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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邓蓉蓉(1994—),女,汉族,云南昭通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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