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2019-03-09 11:29张琛宇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第三人离婚侵权责任

张琛宇

【摘 要】 我国社会日益发展,致干扰婚姻关系事件之数量日益增加,近年来关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否应由法律调整以及如何调整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中的热点问题。确立干扰婚姻关系侵害受害方之配偶之配偶权、名誉权与人格尊严之精神赔偿制度是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稳定家庭关系的需要。

【关键词】 第三人 干扰婚姻关系 侵权责任 离婚

一、问题的提出

“离婚”一直是近年的社会热点,根据民政部大数据统计,我国主要城市离婚率逐年增高,引发各界对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探讨。而高离婚率现象背后的原因,才是认识和分析这一社会问题的关键。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如以是否离婚为标准,可分为:是否达到因感情不和而引起婚姻关系破裂;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或离婚时)请求赔偿;以及在不离婚为前提下请求赔偿。以赔偿对象为标准,请求赔偿的对象可能包括有责任配偶方以及第三人。此外,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往往具有复杂性,还可能涉及到他方乃至多方,比如同时涉及非婚生子女。此时则牵涉夫妻财产分割、过错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二、国外不同立法模式

(一)大陆法系

1. 德国。若配偶一方基于侵权行为向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需先考察是否属于德国民法“一般侵权”之规范的考察对象。其法律基础主要为《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夫妻二人基于婚姻关系互负之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因此无法将配偶权纳入该条之适用范围。

2. 中國台湾地区及日本。在我国台湾地区,针对第三人对婚姻的介入行为,其中以通奸为典型代表,台湾“最高法院”对于受害者的请求予以支持。其认为,加害配偶与该第三人之间有通奸等不正当行为,不仅为道德所诟病,也属于侵权他人权益之行为,并负“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赔偿责任”。

(二)英美法系

1. 英国。早期的英国,妻子仅仅是丈夫的附庸,是属于丈夫的私有财产,意味着对丈夫财产和权利之侵害,其可以向第三人提起“通奸之诉”。然而由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妻子却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丈夫单方享有的“通奸之诉”最终于1857 年被《英格兰关于修改涉及离婚和婚姻诉讼法律的法令》所取消。法律改革委员会在其1967 年发布的第九份报告中建议将前述通奸损害赔偿请求权予以废除。

2. 美国。在普通法上,存在所谓的“夫妻间侵权诉讼豁免原则”。直到1882年《已婚妇女财产法》颁布,这一点才发生了改变。如今,美国所有州均承认婚姻侵权,并忽视了普通法所确立的夫妻间豁免原则。

三、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的建议

(一)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规制范围

一般而言,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主要是指婚外性行为,包括重婚、通奸、一夜情、包二奶、与他人同居以及卖淫嫖娼等行为。对此类行为,可以在立法上明确规制范围,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上的依据,避免部分当事人因救济无门而采取的极端报复事件。

(二)明确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要件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通说“四要件说”分析如下:

第一,第三人实施了违法性行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主要表现在对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侵害,主要体现为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姘居、重婚、第三人的强奸和强制猥亵行为、第三人侵害夫妻一方身体健康权导致其性功能丧失。

第二,第三人主观过错为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同居、姘居、重婚,是恶意第三人。过失不构成侵权,排除了第三人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误当第三者以及受胁迫等非自愿之情形。但鉴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往往具有隐秘性,对外除了重婚,往往并不以夫妻名义生活,对于受害配偶而言举证非常困难,是否可以尝试过错推定原则有待进一步论证。

第三,损害事实存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不仅可以给受害配偶一方带来人身损害,如将性病等间接传递给受害配偶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等,往往这种对配偶关系身份法益之损害,主要是精神上之受损,精神压抑所致肉体伤害与病痛,自我意识产生消极、否定、绝望等精神创伤等; 当然也可能存在财产损害

第四,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证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与受害配偶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之关系,即可证明。

第五,受害配偶一方无过错。侵害配偶权具有特殊性,除前述四个要件外,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需受害配偶无过错。受害配偶对离婚有过错的,不得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不是民法通常意义的过错,具有婚姻法第32 条第3 款前( 3)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有过错,对其他日常家事纠纷的过错也不属于阻却受害配偶请求赔偿的过错。

(三)明确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特征,使得此类问题证据的收集与一般的侵权案件有很大的不同,司法实务中应对其进行特殊规制。

干扰婚姻关系行为对隐私权、自由权的涉及使得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应当尽量避免让当事人自行收集直接涉及他人隐私的证据,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部分举证责任倒置于另一方配偶,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为收集证据采取的过激手段,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

四、结语

在当事人自主选择进入婚姻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予以保证,对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规制。通过制度的构建,为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公布,帮助法官寻找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个人性自由之间的平衡点,更好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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