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纠纷在互联网法院的革新实践

2019-03-13 13:07方翔李子逸
中国集体经济 2019年6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革新

方翔 李子逸

摘要:互联网迅猛发展,在社会的多领域正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与人们生活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应运而生的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网络著作权等涉网纠纷也呈高速增长趋势。互联网法院的诞生,使司法机构紧跟互联网的发展,符合社会争议解决和网络权利保护的双重需求。文章就“涉网纠纷在互联网法院的革新实践”主题进行研究分析,旨在总结宝贵的实践经验,为以后互联网法院的发展与革新提供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法院;涉网纠纷;司法实践;革新

近年来,互联网已经渗透到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地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管理方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对此多次发表重要讲话。杭州的网络信息产业走在国际前列,如何利用好自身在互联网生态建设上的成就和优势,有力回应互联网时代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是一项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重大课题。

一、互联网法院与涉网纠纷

(一)互联网法院的兴起

2015年8月13日,“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正式上线,截至2017年4月,共计收到普通案件申请2.2万件。网络纠纷的井喷式爆发,对司法审判和网络权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7年6月26日上午,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中国乃至世界首家互联网法院落户杭州。互联网法院可以运用司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业研判;通过典型判例,对不断变化的网络行为进行权威认定,起到惩治、规范和引导作用。这样不仅能弥补立法滞后的不足,还能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支撑。互联网法院是依法治国战略和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承载者和实践者,同时也开辟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领域,构建网络强国战略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交集,这也是互联网法院建立的重要时代价值。

(二)涉网纠纷的界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众生活向线上迅速转移,随之而来的就是涉网纠纷的井喷。“涉网纠纷”由网络展开,所产生的纠纷具有“跨地域”的特点,各项证据材料形成于网络环境,即法律关系在互联网上产生、变更及消灭,以及网络(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证据产生和存储的纠纷。其主要包括:一是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二是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三是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四是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五是互联网域名纠纷;六是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二、互联网法院践行涉网纠纷的优势

(一)改革司法供给侧,践行司法为民

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了诉讼的网络空间可视化。通过互联网平台,诉讼的通知文书、裁判文书、执行情况等数据形成一个审判数据库,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高度透明的平台,是向司法公开要求更深程度的延伸。司法公开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防腐剂,审判信息的公开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方向,有助于增强司法公开的程度。而审判在互联网思维的协助下,纠正了社会公众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司法权力作为一种紧贴公民权利救济的公权力,掌握着司法裁量权,亦需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制度的笼子”当是司法权力内外部监督制度。发展互联网法院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司法公开,实际上也扩大了社会公众监督的范围,加强了外部监督的效力。互联网技术逐渐成为平民容易学会的生活技术时,只要不改变互联网法院使得司法公开的发展内容,公众可随时通过互联网平台监督司法权力的运行,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时间限制的监督模式。

(二)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司法的审判制度以公正为先,兼顾效率。高速的互联网信息反馈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审判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效率,针对审判程序的繁琐和法院工作的繁重,互联网法院将诉讼资料的提交提升到了另一个速度,压减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也使法院因缺乏足够的人手而引致案件长期积存的形势得以缓解。可见,发展互联网法院不仅提高审判效率,还有益于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当事人只需点点鼠标、敲敲键盘,足不出户,就可以节省了往返法院费用、时间的成本,这是较高效率所带来的低额成本的结果。

(三)创新规则发展,促进纠纷理性解决

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减弱争议双方对抗性,有利于当事人理性思考。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法院进行调解,只有争议双方均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能进行。当事人不需要直接会面,避免了面对面直接的对抗与冲突,更好地营造一种有利于达成调解的氛围和环境。争议双方进行沟通交流和发表个人观点都是通过录音录像或文字录入的形式,使得当事人可以慎重考虑、斟酌,利用充足的时间整理好自己的观点并简明扼要的向对方提出。这样的网上交流的方式,有助于当事人更加理性的思考,更好地达到其调解的目的。

三、在互联网法院解决涉网纠纷的革新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障机制

首先,要推动有关涉网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在法律上明确互联网法院的地位。其次,要确保使用互联网法院平台完成的审判和调解具有效力,完善互联网法院审判以及调解平台司法确认流程、执行法院和方式的选择。此外,要规范网上审判以及调解的程序规则,倡导更多当事人都完成司法确认的步骤,促进调解协议以及审判结果书的履行,避免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及审判结果不具有执行力的问题。

(二)探索糾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化

实现纠纷解决服务的市场化,应以纠纷解决的需求为导向,以竞争的优胜劣汰为手段,实现纠纷解决资源的充分合理配置,纠纷解决效率的最大化。因为竞争不仅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服务的质量,而且会起到普及知识的作用。以国外的调解市场乃至纠纷解决市场为例,虽然已日臻成熟,但为了不在竞争中落败,各纠纷解决机构纷纷抢占网上市场,通过各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在网上推广其服务产品。目前,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市场化的条件尚未成熟,表现之一在于调解市场尚未成熟,作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方式之一的在线调解没有形成商业化的调解市场,局限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人民调解,广义的第三方市场几乎空白。尽管如此,但“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有利于互联网法院涉网纠纷解决市场的迅速形成与发展。为此,应当加大倡导和宣传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法院涉网纠纷解决机制的力度,从而改变“诉讼万能”观念扎根于广大民众脑海的现状。

(三)推进一体化互联网调解平台建设

首先,要完善互联网调解平台的功能,完善平台纠纷解决裁决规则指导、纠纷案件预判、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讼调解、资源整合等功能,提高调解平台使用的便捷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诉讼对接模式和调整方式,实现纠纷受理、转移、调解、反馈等过程的全面覆盖,处理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在线司法确认、诉讼调解等案件,构建功能一体化的互联网调解平台。其次,要构建亲民便捷、操作简单的操作系统,使得当事人和调解员都能流畅的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再次,要确保互联网调解平台平稳持续的运行,保障数据传输、存储使用的安全,提高人们的信任度。加强调解平台和法院诉讼服务网络,案例信息管理系统深度集成、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挖掘应用。最后,要增加互联网调解平台的数量,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综合达成各类平台之间的协同,提高使用互联网调解的法院数量。

(四)推进调解的职业化、专业化

推进调解职业化,首先不仅要提高调解员的选聘标准,而且调解员的选任方式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公开招录、统一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选任高质量的调解员。其次,要加强对现任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计算机运用能力、网上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信息处理能力,让他们能够熟练的使用互联网调解平台,掌握网上调解的技巧。最后,可以对调解员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工作情况较好的调解员实行多种奖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推动调解员工作更好地进行,完成调解人员向职业化结构的转型。

推进调解专业化,可以吸收各行各业的优秀人才。坚持专业化培养涉外纠纷队伍,积极动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法律专家、行业专家、退休法官、律师、心理学家、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专业化培训机制。还可以通过一定程序选聘熟悉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熟悉网络技术操作的特邀调解员,提高纠纷化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实现调解人员专业化。

四、展望

互联网法院的创新,不仅在于高效地审理互联网纠纷,还在于以互联网的方式创新审理模式。这不仅是审判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也是审判方法的改革和创新。从起诉、举证、送达、审判等方面,都是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的优势,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和法院,降低了诉讼门槛,节省了诉讼成本。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维权难度,帮助法院及时结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从网络强国的战略高度還是从妥善处理涉网纠纷案件的法治角度,互联网法院都要从更高视角、更宽维度、投入专门力量,建立更加有效的国家网络安全司法体系,依法管理网络空间,通过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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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旭江.互联网法院建设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及应对[J].法律适用,2018(03).

*本文系2017 年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浙江省先行先试互联网法院的探索与方案设计”(项目批准号:2017R406070)的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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