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书出版过程中文学作品作者著作权出版许可范围的探讨

2019-03-17 15:06
贵州开放大学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录音带信息网络录音

潘 乐

(贵州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贵阳 550081)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手机或电子阅读器进行阅读,有声书平台、APP应运而生,有声书也成为出版社全媒体出版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有声书是一种个人或多人依据文稿,通过不同的声音和录音格式录制而成的作品,常见的有声书格式有录音带、CD、点读笔、数位档(例如MP3格式)等。

有声书涉及的主体众多,包括文学作品作者、文学作品权利受让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传播者、播讲者和传播平台这六大主体,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改编权、表演者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等诸多权利内容[1]。本文以不同传播介质、渠道为分类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有声书,仅在文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范围内,根据各项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属性,探讨出版社在制作有声书时需得到的文学作品作者的授权范围,以期在出版社实现全媒体出版时,能够明确文学作品作者必须授予的著作财产权范围,规范全媒体出版行为,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一、通过网络传播的有声书的著作权许可

朗读者对作品进行朗读,由出版者制作成有声书,再上传到网络进行传播,读者可以通过有声书平台或APP下载文件听书。同时,配套的纸质图书,在出版时也会将上传网络的音频文档生成的二维码印制在书内相关章节的特定位置,读者扫码打开链接即可听书。本类有声书的特点是,出版者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提供作品,读者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作品的传播具有交互性。

很多出版者认为,朗读者对作品进行朗读,是一种表演行为,涉及到文学作品作者的表演权;也有人认为,把文字变成声音与把作品拍摄成影视作品类似,都改变了原作品的表达方式,涉及改编权;同时,将有声书在网络传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公开提供作品,涉及发行权;读者下载有声书,是一种复制行为,涉及复制权。那么,有声书的制作果真涉及原文学作品作者的以上权利吗?下面笔者将展开详细的分析。

(一)表演权

有声书通常由朗读者在录音棚或其他密闭安静的空间中朗读并录制而成(本文不讨论朗读者的表演者权益),那么朗读者的这种朗读行为是否涉及文学作品作者的表演权?其关键点在于:在录音棚或其他密闭安静的空间中朗读是否属于表演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无论是在录音棚中还是在其他密闭安静的空间中朗读,能够聆听的对象最多只有极少数的相关工作人员,由此可见,有声书朗读者的朗读行为,并不能形成公开表演(现场表演)作品。

将朗读的小说录音上传到网络提供点播是否属于“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机械表演)行为呢?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表演权与放映权、广播权是分开规定的,机械表演在我国仅指“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而不包括公开放映电影和通过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2],也就是说,“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仅指运用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作品公开传播,即使用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舞厅播放音乐等。电子书上传和下载的行为,并不属于机械表演。

虽然有声书的朗读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表演和机械表演,但是,其仍然是一种非公开的表演行为,只是这种非公开的表演行为,并不需要文学作品作者授权而已。

(二)改编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涉及改编权的基础是在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后,通过改变原作品创造出新作品。虽然声情并茂的朗读可以赋予作品新的生命,但朗读只是将作品逐字逐句地朗诵出来,并没有改变作品形成具有读创新的新作品,这是一种(非公开的)表演行为,并非改编行为。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有别于传统的单向的传播形式,信息网络传播具有双向“交互式传播”的特点。信息网络传播不等于通过网络传播,一些定时播放(例如网络直播、线性传播等)虽然也是利用网络传播,但由于其不具有交互式传播的特性,因此不能构成“信息网络传播”。

有声书的上传与下载,用户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具备交互式传播的特点,因此,有声书的上传和下载,需要获得文学作品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

(四)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定义,发行应当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该行为以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为之。对于出版者出版的图书制品上存在两个权利:作品的著作权和载体的所有权。发行是对载体的所有权的处置。因此,发行行为存在“权利穷竭原则”,即:“著作权人享有以所有权转移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但作品原件和经授权合法制作的作品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首次向公众销售或赠与之后,著作权人就无权控制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再次流转了。合法获得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再次出售或赠与。”[2]

有声书的传播并不是发行行为。有声书的传播,并不转移有形载体,其原件或复制件始终保留在有声书制作者手中。其次,有声书的传播也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下载之后进行二次传播依旧是侵权行为[3],因此有声书的网络传播不是发行行为。

(五)复制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制作有声书供用户下载必然要涉及录音行为,通过朗读小说形成一份录音制品的同时,也形成了作品和表演的复制品。

那么有声书的制作是否需要单独的复制权许可呢?笔者认为,在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后,可以不需要单独进行复制权的许可。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行为,需要作品被稳定地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并形成复制件,而在有声书的制作过程中,往往只需要形成一件复制件,用户对有声书的下载,并不能得到存有该文件的复制件本身,在这种情况下,文学作品作者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必须要制作一份可供信息网络传播的复制件,否则,被授权方无法完成信息网络传播,此时即可认为文学作品作者是授权制作这份文件供上传使用的,可不必单独约定复制权许可。

二、录音带、CD有声书的著作权许可

这类有声书由出版者制作录音文档,并将文档复制在录音带或CD上,与纸质图书同时销售或单独销售,也有随纸质书赠送的。这类有声书的特点是,其传播依附的是有形的载体,读者必须通过购买有形载体才能获得听书体验。同为有声书,因传播方式的不同,录音带或CD的销售不具有交互式传播的特性,因此,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又因其传播依靠有形的物质载体,可能涉及的权利许可类型与通过网络传播的有声书会有所不同。

(一)表演权

依前文所述,机械表演是指运用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作品公开传播,即使用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通过录音带、CD传播的有声书,符合机械表演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们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在制作录音带、CD格式的有声书时,应当获得文学作品作者表演权的许可。

(二)复制权

与通过网络传播的有声书不同,录音带和CD都属于有形载体传播,此时,作品以录音的形式被稳定地固定在录音带或CD这种物质载体上,形成一份份复制件。此时,有声书制作者以录音的方式将作品制作成多份复制品,应当取得文学作品作者复制权的许可。

(三)发行权

根据前文论述,发行应当是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该行为以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为之。销售录音带或CD,构成转移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应当取得文学作品作者发行权的许可,同时该种发行许可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购买者继续转售录音带、CD,不再需要得到重复许可。

三、点读笔有声书的著作权许可

点读笔是教学类图书经常使用的一种全媒体出版方式,其通过光学图像识别技术和数码语音技术的结合,实现点读、听读、跟读、录音等多重功能。点读笔有声书与其他有声图书不同的是,其传递的不仅仅是图书的文字朗读,还可以通过特定的翻译按钮实现诸如“点汉语说英语”的翻译功能。新一代的点读笔还可以实现下载图书配套语音、MP3播放和游戏互动功能。基于其仍然存有将图书文字朗读制作有声制品的行为,本文也将其纳入有声书的讨论范围。

点读笔根据存储内容来源不同,应当区分两类进行授权许可。一种是在购买点读笔时,点读笔中已经存有相应的有声文件,此时,点读笔与录音带、CD类似,是一个作品录音文件的物质载体,应当获得表演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一种是出版者将作品录音文件上传至相关平台,读者通过下载文件,存储入点读笔中使用,此时点读笔不再是一个传播作品的物质载体,只是存储和播放下载文件的工具,这种传播具有交互式的特点,应当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

四、结语

网络传播的有声书,涉及两种专有权利: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笔者认为,出版社与文学作品作者在出版合同中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即可,为防止纠纷的产生,也可以进一步约定复制权,并以具体的行为作为许可内容,详细描述许可的范围,避免以权利名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许可内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以录音带或CD传播的有声书,涉及三种专有权利:表演权、复制权及发行权。笔者认为,出版社与文学作品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应当同时约定以上三种授权许可,并明确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范围,即包括图书和录音制品的复制和发行。对点读笔有声书的著作权许可,以存储内容的来源区分比照以上两种传播方式处理。

全媒体出版是每一个出版人的必修课,出版人只有明确有声书的著作权属性,知晓应当获得的文学作品作者的授权范围,才能做到合法出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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