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

2019-03-20 05:18魏薇
西部论丛 2019年10期
关键词:著作权

魏薇

摘 要:由于网络信息的不断进步,文学作品的形式呈多样化发展,同人文化应运而生。如今,同人作品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生活中。在同人作品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著作权方面的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本文在分析同人作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其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最后在吸取借鉴域外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促进同人作品健康良性发展。

关键词:同人作品 原作品 著作权

一、同人作品概述

“同人”一词源于日语中的“どうじん”,原指拥有相同兴趣爱好的人们;在动画、漫画、游戏、小说相关行业中则指源于所喜爱作品的自我创作。同人作品,是指热衷于原作品的爱好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以创新,再次创造出来的作品。同人作品的形式并不要求与原作品相一致,可表现为漫画、音乐、插画、视频、游戏、小说、广播剧等多种形式。

之所以创造同人作品,其目的有三:一是致敬原作品,表达自身对原作品的喜爱。例如,日本的知名动漫海贼王就有众多的同人作品;二是丰富原作品的内涵,加入自己的认知;三是借助原作品的影响力,吸引其他粉丝关注同人作品,从而推广自己的其他作品,从中获取利益。根据同人作品的使用目的,可将其划分为商业性同人作品和非商业性同人作品。若同人作品的作者的目的是從中获取利益,则为商业性;若仅为学习交流或丰富作品内涵,则为非商业性。

二、同人作品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冲突

我国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在创作同人作品的过程中,常常与原作品的著作权发生冲突,甚至形成侵权行为。其中,在著作人身权方面,往往涉及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而在著作财产权方面,则通常表现在改编权以及原作品中虚拟角色形象权的冲突。

(一)著作人身权的冲突

1.署名权方面的冲突

署名权,即作者用以表明作品创作者的身份的权利。同人作品是在借鉴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的,与原作品有一定的关联性,有时甚至直接借用了原作品中的背景和故事情节。但是,只有很少的同人作品会注明原作品的相关信息,这无疑是对原作者署名权的不尊重。在同人作品发展之初,其仅在相同爱好者之间传播,大多受众都了解原作品的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等信息,对于该同人作品借鉴了哪些设定也是一目了然,所以不标注原作品的相关信息并没有太大影响。目前,同人作品主要通过互联网传播,其受众与之前相比大大增加,况且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清楚原作品。对于某些从未了解过原作品的人而言,同人作品就是完全原创的作品,这显然不利于原作品作者的署名权的保护。

2.保护作品完整权方面的冲突

侵犯作品完整权一般是指对原作品进行故意歪曲、篡改,且该歪曲、篡改使得公众产生误解的行为。原作品的热爱者在创作同人作品时,往往是建立在透彻理解原作的基础上,将自己的想法参杂其中。但是,每个人内心的想法不同,对于人物性格等元素的理解也不同,这就出现了原作者与同人作者所表达的思想大相径庭的现象。若是同人作者的创作风格与原作者的风格及其相似,则有使受众产生混淆的隐患,甚至会影响原作品的故事走向。以日本的哆啦A梦为例,一位同人作者创作了名为《哆啦A梦最终话》的漫画并出版,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其画风和人物设定与原作相似度极高,不少人误以为是原作者所创作的官方结局。尽管之后该同人作者被起诉,但是时至今日,仍有人认为这就是原作品的结局。

(二)著作财产权的冲突

1.改编权方面的冲突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作者往往会引用原作品的人物设定、故事情节、背景等信息,从而使得受众能够迅速代入原作品,了解故事的展开。有些同人作者还会在原有的设定下,对原作品的表达形式进行改变,以丰富其内涵,如将小说改编为漫画,将漫画改编为广播剧等等。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前提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严格来说都是对其改编权的侵犯。

2.原作品中虚拟角色形象权方面的冲突

一部成功的作品,其中的人物形象往往是丰富饱满、令人印象深刻的。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不了解一部作品,但对其中的人物有所耳闻,如《西游记》中敢于反抗的孙悟空、《红楼梦》里多愁善感的林黛玉、《水浒传》中粗中有细的鲁智深等等。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逐渐发现了作品中的人物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虚拟角色的形象权也渐渐被人重视。不少同人作品的作者就是将知名的角色当作自己作品的主人公,在原有角色的性格特点上加以改装,希望借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更有甚者,出于对某些角色的喜爱,过多的加入了自己的主观认知,仅借用原作品的角色姓名,把原有角色的性格改得面目全非,在他们的笔下,本来奸诈贪婪的角色变得正直善良。这不仅容易使未接触过原作的人产生误解,也侵犯了原作品中虚拟角色形象权。

三、域外视角下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一)日本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众所周知,漫画是推动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为保证文化产业蓬勃发展,日本政府为同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较为宽容的法律环境。日本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他一切表现的自由。”使得同人作品的出版成为可能。作为“同人”一词发源地的日本,其同人活动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在日本的书店可以看到专门供同人漫画售卖的板块,还有特定的出版同人作品的出版社。

2016年2月,日本与美国等多个国家签署了TPP协议。根据该协议,著作权侵权案件不需要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公权机关和其他人可自行对此提起诉讼。这大大削减了日本同人作者创作的自由,也意味者同人作品的出版有侵权之嫌。日本首相特对此进行说明,称“我们会注意不让以个人兴趣为出发二次创作萎缩”,明确表示将会保护日本的同人创作产业,打击的只是非法盗版产业。综上所述,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日本的相关政策对同人作品持默认甚至支持的态度。

(二)美国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美国的法律对同人作品的规制十分严格,其公民的版权意识也较强。在美国,同人作品被视为演绎作品,受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若演绎作品在没有获得原作者的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就是侵权行为。目前,有关同人作品的争论在美国学术界热度不减,但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案例作为支撑。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有一下两种:第一,协调原作品与同人作品的矛盾,建立许可机制;第二,按同人作品的种类分别处理,非商业性的同人作品可适用于《版权法》的保护条款。

(三)我国台湾对同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从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台湾地区更倾向于保护原作者的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同人作品的良性发展。但是,台湾地区在同人作品保护方面,運用了合理使用制度,为同人作品的法律保护提供了一定依据。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认有必要将他人著作列为内部参考资料时,在合理范围内,得重制他人之著作。但依该著作之种类、用途及其重制物之数量、方法,有害于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合理使用制度

关于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中详细列举了十二种情形,这使得法律条款明确具体,但是,在具体实践上却存在着困境。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现实生活中可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情况不止所列举的十二种,可在列举条款之后加上一条兜底条款,以扩大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其次,若运用合理使用制度对同人作品加以保护,还需要更加详细的条款,如依照是否对原作品产生不良影响确定是否为合理适用。

(二)分类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

正如前文所述,同人作品可分为商业性同人作品和非商业性同人作品,将所有的同人作品一视同仁是不合理的,可依据同人作品的种类分别保护。例如,非商业性的同人作品可以运用合理使用制度加以保护,因为其不以盈利为目的,无损于原作者的经济利益;商业性的同人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原作品的名气和粉丝的产物,原作品的角色和故事情节给同人作者搭建了获取利益的平台,所以应在法律中规定和原作者按比例共享收益,以此维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借鉴知识共享协议

知识共享协议,即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旨在明确“全部保留著作权”和“全部不保留著作权”之间的灰色地带。该协议中列举了几种作者享有的权利,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保留哪些权利,其他人也可以借此了解哪些权利归属于原作者。此外,考虑到署名权作为一项著作人身权,作者一般不会转让或授权,故在CC协议中,署名权为作者必须选择保留的权利。通过CC协定,原作者可适当将某些权利授予同人作者,而同人作者亦明确某些权利是未授权,在创作过程中会避免相关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双方的纠纷,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 周庄.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J].法制博览,2018(22):67-68+64.

[2] 庞萌苗.同人作品著作权探究[J].出版广角,2018(17):41-43.

[3] 陈海波.海峡两岸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比较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6(03):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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