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对继子不好,可否主张变更抚养关系

2019-03-22 08:57
伴侣 2019年3期
关键词:陈女士继母管教

问:

我与王某于2010年结婚,2013年6月生一男孩王小某,2016年秋协议离婚,同时约定王小某由王某抚养。2017年9月,王某与陈女士另行组成家庭,王小某随父及陳女士共同生活期间,因王小某调皮,经常遭受继母陈女士的体罚和精神虐待。2018年3月,我探视孩子时,发现其身体受伤,我当即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儿子由自己抚养。王某则认为,儿子调皮,父母管教是正常的,不同意变更。

答:

夫妻离婚后,对婚生子女的抚养,应当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即便子女不听话、调皮,作为父母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教育方式管教,现王小某时常遭受继母的体罚和精神虐待,对其今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即便继母的行为尚未达到虐待之程度,起码表明王某与陈女士未能正确尽到抚养义务,对此,你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若双方协商不成,你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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