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下的企业环境责任风险管控

2019-03-26 12:22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委托环境污染污染物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湖北 武汉 430070)

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此概念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排污企业和治理企业之间产生的一种新的污染治理模式。在这种“企企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虽然将污染治理的活动移交给了治理公司,但其中所涉及的企业环境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因此,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下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是企业在进行风险管控以及环保合规方面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

由于目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并不单一,不同模式下排污企业、治理公司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关系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模式对于法律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有着重要的联系。

现阶段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委托治理服务,另一种是托管运营服务。委托治理服务一般表现为治理企业为排污企业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污染处理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运营管理等多方面,有些治理企业可能还会进行独立的企业化运作;而托管运营服务则是治理企业利用排污企业已有设备,仅提供环保管理和设备运营等服务。总的来说,这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治理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前者拥有或者部分拥有;后不拥有产权,只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1]

因此,通过区分两种不同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了解到治理企业在整个治理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由此也当然影响到排污企业的环境责任的承担。

二、不同治理模式下的企业环境责任风险

尽管在《意见》中对责任分担有所提及,在“企企合作”式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由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而相关的治理企业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但如果从《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层面出发,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很难界定“污染者”这一概念,因为在不同的治理模式下,排污企业和治理企业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实际上的掌控能力都有所不同,不能轻易确定排污企业就一定是“污染者”,此时,企业所面对的环境责任风险就有所不同,需要通过结合不同的治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委托治理服务模式下的环境责任风险

在委托治理服务这一模式下,治理企业实际上在污染治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甚至当治理企业能够独立公司化运作的时候,排污企业几乎丧失了对于污染物治理的控制权。因此这里需要关注的是究竟是谁排出污染物这一重要的问题。

从委托治理服务这种模式来看,排污企业与治理企业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排污企业将污染物运输到治理企业委托其进行处理,而最终是由治理企业未达到处理标准而将污染物排放了出来,此时仍让原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似乎就不太妥当,同时这种情况下也和“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有些冲突。实际上,随着环境保护实践的不断扩大,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主体范围在逐步扩大,“污染者”这一概念可能扩大到其他的利益主体。[2]因此,将污染者简单的定义为污染物的生产者似乎不太妥当。在委托治理服务模式下,特别是当治理企业开展完全独立的治理工作时,仍然认为原企业是环境责任的承担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完全避免了承担环境责任的风险。

实际上,有学者对主体责任进行了研究,其认为主体责任并不等于主要责任,当治理企业不愿或者不能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时,或是在双方合同中约定了合法合理的免责条款时,排污企业作为污染物产生者,有义务消除自己或治理企业产生的对生态环境的恶劣影响。[3]因此在这里的主体责任实际意味着企业的社会担当。

(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下的环境责任风险

在托管运营服务模式下治理企业是在排污企业内部提供服务的,排污企业本身有着较大的掌控力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污染物的排出是谁的责任。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这一模式下企业面临的承担环境责任的风险就更高。

但在这一模式下,第三方服务的引入并不能等同于排污企业治污责任的转移。由于排污企业在对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中仍然有着较大的掌控权,其需要按照规定和约定排放污染物,同时也有责任对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下企业的风险管控建议

基于上述对可能面临的风险的分析,对于有排污需求且想要通过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种模式进行污染物治理的企业来说,进行全面的风险管控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部分。

(一)选取合适的第三方治理模式

不论是何种第三方治理模式企业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其结合自身的需求及能力做出准确的判断,选取适合自身治理模式,从而降低相应的风险。

如企业本身拥有处理污染物的经验和能力,且相关的设备设施较为完善,选择托管运营服务模式实际上对自身的风险管控更加有力。因为其积累的处理经验和技术将能够很好的帮助企业实现合规,同时更好的监管治理企业的工作,从而减少污染的产生,也降低自身承担环境责任的风险。

而如果企业缺少相应的设施设备或者在污染物处理方面积累的技术能力和经验都较少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委托治理服务的方式,将相关的污染治理活动委托给有资质的治理企业,从而实现自身的环保合规。

(二)细化责任承担

不论采取何种治理模式,排污企业和治理企业之间均保持了较紧密的联系,二者都是潜在的环境责任主体。同时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具有的契约性特征,双方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细化相关的责任承担,但仍需结合双方合作的方式、污染物类型以及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当所确定的责任承担越细致,企业所可能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就越明确。

举例来说,对于相关的民事责任或者仅涉及到罚款、罚金的行政、刑事责任,双方可以约定由排污企业与治理企业共同承担对外连带责任,而对内双方均可以依据委托治理协议的规定向违约的一方进行追偿。[4]这样明确的约定,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可能面对的风险,同时也能约束双方更好的履行义务。

猜你喜欢
委托环境污染污染物
菌株出马让畜禽污染物变废为宝
《新污染物治理》专刊征稿启事
《新污染物治理》专刊征稿启事
你能找出污染物吗?
加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策略
绩效评价在委托管理酒店中的应用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应坚持三个原则
治理现代化:委托制下的权力清单制
招标代理中的授权委托——以案说法
委托理财忌保底 投资风险需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