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2019-03-26 12:22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贸易当事人

(兰州财经大学 甘肃 兰州 730000)

一、引言

国际贸易惯例也称为国际商业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形成的,被众多国家所接受、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如贸易、运输和保险)的习惯性做法。经过多年发展,它已成为规范贸易双方行为的依据,也明确了买卖双方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并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为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随着各国贸易往来的增多,新的问题不断出现,这就推动了国际贸易惯例的革新,以更好地适应贸易活动。一方面,将部分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或国际法中,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变化,当事人在缔约时可根据需要适当的修改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

中国入世以来,对外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实现了快速增长。然而,由于对国际贸易惯例认识的局限,企业和国家面临较大的风险,如与别国发生贸易冲突、违背国际贸易惯例遭遇到司法仲裁等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运用贸易惯例对于减少贸易争端和维护国家利益尤为重要。此外,由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这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加快了交易进程,提高了贸易效率,进一步促进了国家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二、文献综述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变化,国际贸易惯例在修改中不断完善。早期学者将重点放在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特征和作用上。如由姚新超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并对与国际贸易术语、运输、保险和结算相关的惯例进行全面的介绍,成为外贸人员学习的主要参考书。在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内涵的基础上,更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国际贸易惯例适用性问题。如史晓笑(2002)、戴琼(2009)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应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共秩序原则。谭中利(2013)认为通过把握国际贸易惯例变化的新趋势,灵活运用惯例,可以使国际贸易惯例更具有现实意义。李晓晨(2013)认为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性,即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合理性、正确处理实践中涉及的国际贸易惯例问题和认识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趋势。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将重心放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中国接轨的问题上。如李力(1996)在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规则后,认为中国应建设具有本国特色的保税区,并从立法、简化海关监管手续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对策;李书铭(1994)认为为使保税区尽早与国际惯例接轨,发挥其潜力,必须加快软环境建设。

因此,基于以上的研究,本文将着重论述国际贸易惯例,并为贸易惯例更好的适用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建议,从而指导商事主体的经贸活动。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

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而言,学术界并未给出统一的定义,而是基于实践审判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惯例。英国法学家施米托夫认为:国际商业惯例是国际组织(如国际立法机构和贸易协会)用于限制某一行业的从业者而制定的商业习惯性做法或者标准,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而我国学者对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则不尽相同,特别是以单文华博士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为特定行业或国家所承认并遵守的任意性规范。以上两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定义了国际贸易惯例,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法律属性,对贸易当事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但是却没有考虑国际惯例中的习惯性做法,即未考虑惯例的任意原则;第二种观点强调了国际贸易惯例的自发性,但却忽略了被国际法所包含在内的部分贸易惯例,即默示其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组织总结了贸易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以此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被各国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并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它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惯例,如与国际运输相关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又有在长期实践中自发形成的任意性规则,即需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写入合同里的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是人们在贸易活动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性、国际性和指导意义的习惯做法。从它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任意性。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是人们在实践中总结的一些习惯性做法,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也就是说,只有当事人明确表示使用某一贸易惯例时才对其有约束力。因此,是否使用国际贸易惯例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可使用也可明确表示禁用某一惯例,有时还可根据需要修改或变更惯例的内容。

第二,规范性。国际贸易惯例通过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责任风险的划分和损害赔偿等内容。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依据成文的贸易惯例来规范其行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争议,也可依据惯例的具体规定解决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贸易冲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国际性。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仅适用于一国范围内的国内法,其适用范围更广,只要从事国际贸易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使用某一惯例,当事人便受其约束。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国际上公认的规则,不包括某些国家使用但被其他国家排除的做法和规则。

第四,准法律性。国际贸易惯例的双重性质,使得其仅在特定情况才下具有法律效力。即通过国内或国际立法,将国际惯例引入国内或国际法中,或在国内法、国际法中明确表明使用国际惯例,此时,国际贸易惯例在国内或国际法中发挥着互补作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中直接引入某一国际惯例,其效力等同于法律并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贸易惯例,此时惯例的地位上升为法律;最后,如果当事人默示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则可以作为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则来源,以补充国内法或国际法的不足。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分类

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合同的签订、运输、保险等多个环节,每一环节存在不同的风险,这就出现了相对应的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有关支付方式的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等;有关有关国际贸易保险的惯例:《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以及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规则等。这些贸易惯例的使用规范了贸易流程,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为合理解决合同争议提供了指导。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表现形式

在国际贸易惯例演变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认识到惯例的普遍适用性,将惯例纳入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方面,国际贸易惯例是对国内法的补充。一国经济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内法的作用,但是在某些领域,国内法的效力有限,这时就需要国际贸易惯例进行补充。例如,我国《海商法》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情况进行规定,即我国国内法对某问题没有规定,而惯例恰好对该问题的处理给出了解决方案,便可引用惯例的规定。此时,被引入国内法中的惯例便具有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另一方面,国际贸易惯例是对国际法的补充。在各国订立外贸合同时,常在合同里引入国际法,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但是,不是国际法的缔约国则不适用此法,因此,为了贸易的顺利进行,当事人会进一步引入贸易惯例,对国际法加以补充。例如,被广泛使用的《通则201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前者,详细解释了每种贸易术语的含义,明确了贸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交易过程中风险费用的划分,为当事人正确使用贸易术语提供了指导。后者,规范了信用证的结算流程,避免当事人因对信用证理解的偏差而出现贸易纠纷,提高了贸易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合同和信用证都未对某行为进行规定时,此时适用UCP600,若UCP600也没有详细规定,则ISBP发挥作用,贸易双方均受其约束。

最后,国际贸易惯例被广泛应用于贸易争端的解决。随着各国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贸易纠纷也不断增加,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成为各国必须考虑的问题。相比于诉讼时间过长的缺点,各国更偏向于采用高效的仲裁手段解决纠纷。由于仲裁机构的国际性,不受某一国法律的约束,以及惯例的普遍适用性特点,仲裁机构在审判过程中会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判案的依据,从而更高效的处理贸易纠纷。也就是说,在商事实践中,未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则普遍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四、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惯例被广泛适用于各国,但是适用的形式存在差异,有些国家依据当事人的选择适用,有些国家依据合同内容的规定而适用,还有些国家依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而适用。那么,为了使我国更加高效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就必须深入了解惯例的适用原则、方式等问题,进而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一)适用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惯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归纳了惯例的四大适用原则:

第一,意思自治原则。该原则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即当事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如《公约》中规定,缔约双方可以凭意愿选择适用或不适用公约。但是,当国际贸易惯例已被纳入国内法时,即便当事人没有作出选择,也必须受到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这一原则尊重了贸易双方的选择权,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贸易争端。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约束了买卖双方的行为,即买卖双方应坚持诚信原则,认真行使各自权利,履行义务,促进贸易顺利进行。例如在CIF术语下,卖方应保证货物完好无损、租借适航适运的船舶,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将运输的具体信息告知卖方,为买方办理保险。买方在收到货物时应及时付款。这条原则既是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也是签署买卖合同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三,不可抗力原则。当合同签订后,发生无法预见又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如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贸易当事人无法正常履约,此时当事人应该以国际贸易惯例为依据,采用不可抗力发生时的解决对策,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约定必守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无论贸易惯例的选择是明示还是默示,各方都应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并按照其规定自觉行事,这就大大增强了惯例的国际影响力,使其法律地位显著提升。

(二)适用的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贸易法对当事人的商事实践的规定不同,这就使得贸易流程变得相当复杂。特别是在贸易争端的情况下,是选择国际贸易惯例还是依据国际公约进行裁决对当事人更有利?这就必须考虑惯例的适用方式问题。

一方面,当事人没有在合同里规定使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此时,国际贸易惯例只是习惯性做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自愿选择适合的国际贸易惯例,但国际惯例不能与合同内容、国内法或国际公约的规定相矛盾。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使用国际贸易惯例,所采用的国际贸易惯例就具备法律性质,制约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已明确表示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但合同里却规定了与惯例不一致的内容(不违背国内法),此时,应以合同条款为主。如在F0B术语向下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负责租船订舱,但合同里要求卖方办理运输事项,这时应以合同条款为准,即卖方租船订舱。可见,贸易惯例在使用时其内容可以变更。

另外,如果合同未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法作出说明,也未明确适用的国际贸易惯例,此时贸易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并诉诸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将优先使用国际贸易惯例来解决纠纷。由于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发达国家基于长期贸易实践总结出来的规则,较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时就需要对惯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实质性修改,极大地改善了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更多的国家接受国际贸易惯例。因此,国际贸易惯例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体现大多数当事人的意愿并被多数国家所接受。

(三)适用的合理性问题

国际贸易惯例作用的发挥以选择合适的贸易惯例为前提。由于国际贸易涉及多个环节,这就需要当事人考虑到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签订合同时引入适用的惯例,从而降低损失。应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应本着双赢的原则,从提高贸易效率、达成交易的角度出发,选择适合双方的贸易惯例。例如,我国进口商应使用FOB术语进口,由买方办理运输和保险,这使得买方能实时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避免卖方与船方串通骗取货款。

第二,考虑运输问题。首先,明确运输主体。国际贸易业务的实现与运输密不可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由谁办理运输,其依据是买卖双方的运输能力和安排运输的难易程度,即由具有运输优势的一方办理运输业务。其次,选择运输方式。不同的贸易术语对应的运输方式不同,这就需要依据合同条款规定的贸易术语选择运输方式。例如《通则2010》里的11个贸易术语中,FAS、FOB、CFR、CIF适合海上运输,而其他7个贸易术语适合各种运输方式。最后,运费的选择。运费是进出口货物价格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贸易双方应就运费问题达成一致,既要了解运费的构成又要考虑到运费的变动情况。如果运费上涨,可以选择由对方办理运输事项。此外,还可以采取预付运费的方式规避运费上涨带来的损失。

第三,考虑风险问题。在国际贸易运输途中,难免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的货损风险,此时就需要对货物进行投保,一旦货物发生灭失,就可依据保险利益原则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就需要根据不同国家、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选择适用的国际贸易保险的惯例。

第四,支付方式的选择。卖方按时交货买方按时付款是双方的义务。在实际贸易中,总会出现买方不付款的情况,这就会损害卖方的利益。因此,支付方式的选择对一笔业务的顺利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合同签订时,应考虑到资金周转的速度和金融费用、风险的负担问题,依据各国常用的贸易惯例选择合适安全的支付方式。比如,我国同东南亚或非洲国家进行贸易时,考虑到对方的资信问题多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从而及时收汇。

第五,进出口手续的办理。各国对本国的对外贸易都有自己的管理方式,如进出口企业从事外贸业务需要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清关手续和关税的缴纳等。因此,买卖双方应事先确定由谁办理进出口手续以及清关手续,从而选用合适的国际贸易惯例。

(四)适用的现实性情况

虽然国际贸易惯例中包含部分习惯性做法,但是由于其内容的丰富性以及普遍适用性,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开展对外贸易中使用贸易惯例。我国便是其中一员,秉承开放的态度积极引入国际贸易惯例,如《海商法》和《民法通则》中均引入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这不仅弥补了我国国内法在某些领域的空白,而且推动了我国法律同国际法律接轨。在实践中,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内法进行了补充,为我国商人进出口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重视自由贸易区或保税区的建设,借鉴了国际通行的自贸区规则和世贸组织关于自由化的国际惯例,建设与国际惯例和规则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自贸区,为各国商人贸易往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因此,通过国际贸易惯例与各国对外开放的结合,进一步提升了惯例的适用性,这不仅弥补国际贸易法的缺陷,而且为处理国际事务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五、国际贸易惯例新的发展趋势

近些年来,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快速增长,国际地位不断提升,逐渐拥有了话语权,这就将国际贸易惯例的完善提上了日程。其新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一是国际贸易惯例日趋公平化,更能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二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不断丰富,适用范围逐步扩大,较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三是逐渐与各国贸易政策相结合,具有个性化特点。

随着各国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贸易当事人更加灵活的使用国际贸易惯例,极大地提高了惯例的国际地位。对于我国而言,要把握贸易惯例新的发展趋势,并在认真学习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后,根据贸易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惯例,从而实现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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