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借条的写法兼评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

2019-03-26 12:22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欠条欠款诉讼时效

(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00)

一、借条的规范写法

借条是指在借贷双方关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简单的借款凭证,以此来作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过借款的证明,为出借人日后向借款人追索借款提供了保证。

(一)一般写“借条”,不写“欠条”

借条直接表明借贷关系,能够反映借款性质。欠条虽然也是民间证明当事人双方有债务关系的一种证明方式,但欠条往往是指在双方交易后,由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方)向债权人一方出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的凭证,它反映的是欠款关系。欠款一般是在买卖关系、委托关系或者承揽、劳务关系中产生的,所以“欠条”不足以证明争讼的钱款的性质。也就是说,如果用“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权益,那么“欠条”持有人则需要向法官陈述该“欠条”形成的原因,即因为什么情形而存在“欠条”,如果对方否认该事实,欠条持有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款形成的原因,因此给“欠条”持有人带来了举证负担。

还需要注意的是,更不能写成“收条”。生活中就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张三借给李四2万元,张三让李四立字为据,李四写到“今收到张三2万元”,落款留名李四,张三高高兴兴收下。后来,张三李四为此笔款项发生纠纷,张三说是借款,李四举证证明之前卖货物给张三,收定金出具的收条。但李四辩称那笔钱另外付过,并没有任何书面付款凭证,双方各执一词。“收条”一般反映的是给付关系,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以“收条”作为证据起诉要求还款,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明确出借人(债权人)和借款人(债务人)

在借条中应该明确写清楚由谁向谁借款,或者谁借给谁款项。最好分栏写明出借人XX,身份证XX;借款人XX,身份证。这里为什么说要写身份证,因为如果出现同名同姓且对方抗辩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加大。

落款签名的时候,由借款人签名按手印即可,并不需要出借人也签名。当然这里要注意姓名均用学名、大名,不要使用外号、小名等,也不要使用称呼,如小张、王哥、李姐等。

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如果借款人已婚,借款数额大的情况下,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三)载明借款事由和借款方式

第一,为什么说有必要载明借款事由呢?主要是为了防止上述案例中出现的借款人用其他事由抗辩,确保借条的一一对应性。同时,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载明借款事由有利于债务的追索。

第二,载明借款方式,也是为了避免纠纷产后的不利因素。借条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实际发生交付才生效,而生活中很多人往往选择现金交付,这样为日后举证增加了难度,所以这里最好是转账的方式,并且注明卡号,有了“借条”及“转款凭证”,这样的证据就比较有力了。

(四)借款金额大小写

借条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借款金额了,金额的写法最好是中文大写和英文小写同时存在,还要写明币种人民币,或在在数字之后写明计量单位“元”也是可以表达意思的。因为只写小写数字往往容易被修改,不写明币种,在有其他相反证据时,也会难以证明。当然,如果出现大写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司法惯例,一般按照大写的金额来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应为小写金额的。

(五)利息及违约责任

利息及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认是否需要。

对于利息,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划定了三个区域,第一个是保护区,即年利率24%以下的(月利率2%),也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的利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第二是非法区,即年利率超高36%的(月利率3%以上),也就是这部分是法律所禁止的;第三是自然区,即年利率24%-36%之间的,也就是说这个区间的利息,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起诉到法院不会得到支持,但如果已经给付了,法院也不会撤销。

关于违约责任,这是对债务人的约束。我们都知道,维权成本往往不低,约定诸如律师费、诉讼费、逾期费等等,都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更好保护。

二、特殊情形适用

(一)约定送达地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往往被告的“缺席”率非常高,这个适合就会出现“送达”的情况,而当法院向被告送达的时候,邮寄送法经常出现“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地址不详”等情况,当邮寄送达无法实现时,就会转为“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时间周期长,在这个过程,债务人很可能已经转移财产了。

根据最高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完善送达的程序和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将该地址作为送达的地址就不会再出现上述问题了。

(二)要求保证人

如果担心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以要求有保证人作为担保,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务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这样相当于多了一个还款人,也就多了一份保险。

(三)准确表达,避免歧义。

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其含义也很丰富。例如:张甲向李乙借款10万元,其间归还了2万元。为此双方协商斯毁原借条,由张甲方重新向李乙出具“借条”,于是张甲写到:“张甲原借李乙10万元,现还欠款2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之意,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同样的一句话,同样的一个字,确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含义,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这对于出借人来说非常不利。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多注意用词造句,避免文字或其含义出现歧义。

三、诉讼时效之还款日期的影响

关于借条中是否需要写明还款日期的问题,笔者认为不写更好。虽然很多人在出借钱款时都要求与借款人(债务人)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认为这样是对还款的有力保障。但是这样也会伴随一个新的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八十八条,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届满开始计算三年,也就是说还款日如果没有还款,那么从这天即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这三年内,借款人必须去主张权利,否者会丧失胜诉权,即不受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这样的规定其实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身权益。正如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自己的权益不积极行使,那么法律将不再保护。相反,如果在借条中,我们没有明确具体的还款时间,则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就不会出现上述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了。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还钱了,也就是出借人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那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其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然法律给予这种情况2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这里的观点,无论从最高法《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合同法》,都能的到很好的支持。当然这里要注意“宽限期”的问题,即当出借人主张权利后,并给于借款人的一定的时间还款,那么这个宽限期期满,则开始起算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宽限期”相当于约定了还款日期。所以针对是否有还款日期的不同的情形,要有相对不同的措施。当然,有人说,根据最高法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批复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认为,如果借条没有还款日期,那么从借款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首先这个批复是针对“供需”双方的“欠款”行为,就是我们最开始讨论的“欠条”的形式,而非本文所讨论的“借款”形式。要知道“欠条”中供需双方交货完毕,当然应当及时付款,除非有特殊约定另行付款,否则视为交付当时就应该付款,而“借款”则相反,借款往往都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则视为有期限,这一点和“欠条”截然相反。所以“借条”不能使用上述批复。

综述,借条的出具并不复杂,但其中包含诸多细小规范,书写“借条”时我们应注意各方主体准确、金额数据无误,同时也注意设置保护条款,例如担保人、送达方式等。当然自我挖陷阱情况避免出现,例如文字语言的歧义和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只要能够细心对待,了解相关法律,就可以写好“借条”,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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