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法责任

2019-03-26 12:22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

(中共三门峡市委党校 河南 三门峡 472000)

一、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目前,对于经济法责任概念的界定,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有的学者直接将其表达为一种后果,如“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不正确行使权利或者违反义务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一种代价或义务,如“经济法责任是指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由法律固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义务。”有的学者则将后果表述为责任,如“经济法责任就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进行了违法行为和未能完成经济义务时,所应承受的处罚的责任。”这些不同的表述都体现了不同的定义思路,但相同点都是一样的,即都是通过对法律责任这一法理概念为基准,而以此来定义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即是对法律责任概念的套用。

本文认为,依照法理,“代价论”与“后果论”的表述更为准确,更能体现经济法自身经济方面的等价交换、自主性等特点。因此,本文将经济法责任定义为:经济法责任是是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以及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加于行为人的负担。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经济法是同行政法和民商法等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部门所并列的较为新的法律部门,因为我国经济法从开始到正式的确立时间才只有20多年,经济法责任是传统法律责任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并且将传统的责任形式和相关的内容加以创新,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一整套的特殊责任制度体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

经济法责任从本质上来看是国家对那些违反相关的经济法义务时,所给予的否定性的评价,国家对相关的责任主体实行一定的抑制或者是强制行为,以便能够维护相关侵害者的合法利益,使社会经济秩序与关系能得到恢复的有效手段,所以经济法责任具有惩罚与补偿的双重效用。

然而,在经济法的责任之中,占有主体地位的方面还是体现在其惩罚性上,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危害性,会使得社会的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所以说必须采取更严格的法律制度来对其加以规范,进行强制性的制裁,最终达到对行为加以控制,并且保证经济法的立法目标能够得到实现。

(二)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

经济法责任按照相关原则的要求,责任是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相适应的,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按照其基本型性质和程度的不同可以设定的责任措施是有所区别的。经济法责任本身所体现出来的综合性主要是由经济法中的那些违法行为的多样性来决定的。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是各种各样的,其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与性质也是不相同的,对那些违反经济法的相关行为主要规定了三种主要的形式,这些形式分别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表现出了多形式的一种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形式多样性

经济法主体,一般是认为凡是能够参加国家的经济进行协调的过程之中的多种经济关系的相关组织或者是个人。经济法主体的外延范围是很广的。经济法的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国家管理的市场主体、市场当中的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经济法主体中的外延的广泛性特征,还说明了经济法责任中的另外的特点,经济法责任本身的不对称性。不同的经济法主体本身的行为不同、法律地位也不同。如果是根据法律责任本身是否具备直接的物质利益来进行进一步划分的话,可以分为非经济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是根据责任的主体来进行划分的话,经济法责任可以分为管理主体承担的责任与被管理主体承担的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的实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实现的障碍及其原因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指经济法责任确定后,当事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职责、经济义务或其他负担。确保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是国家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保护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保障经济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守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是构成我国法律实施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目前,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主要还是借用我国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责任实施机制,其自身还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实现机制。当前,经济法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经济法责任实现的障碍依然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济法的可诉性不强,尤其体现在经济行政主体的责任实现

从经济法的属性、独立性、责任性质等各方面来看,经济法可诉性不强是有其客观原因的。总体而言,市场规制法的可诉性较强,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差。这与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大多规定模糊、不具体有很大关系,其次宏观调控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大多是经济行政主体,在现有的政治体制下等多种因素相结合的情况下,追究行政机关的主体总是有重重困难。

2.执行难的问题难以解决

执行难的问题有多方面:首先是当事人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够,不认为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当事人有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或抗拒执行。其次是法院自身原因,主要表现是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只顾判案,不考虑执行;部分执行人员素质差,法治观念不强,造成被执行人抵触执行;最后是社会原因,其主要表现为执行立法不健,法律、法规对执行中的具体做法规定过于原则,甚至有许多疏漏;全社会的执行意识淡薄等。

(二)促进经济法责任实现的措施

1.提高经济法案件的可诉性

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具有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很难用一种类似传统诉讼模式来涵盖。所以经济法可诉性在各部门上的各自突破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案。

首先可建立公益诉讼模式;其次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第三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设立专门法庭。

2.提高经济法的执法力度

首先从当事人角度来说,可以通过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相关内容对其行为进行约束;第二从法院角度来说,严格审判制度,加强监督;第三从社会对角度来说,加强法治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守法的氛围。

3.完成观念转变,创新经济法责任形式,填补法律空白

在当前的法律状况下,经济法想要建立一套自己独立的责任形式,促进经济法责任的有效实现,就需要进行思维上的转变,开拓思路,在延续传统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上,创新属于经济法特有的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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