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泰家庭劳动雇佣关系

2019-03-26 12:22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24期
关键词:雇工泰国时期

(云南民族大学南亚东南亚语言文化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4)

一、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

(一)奴隶社会时期

历史上把西周时期作为划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关键时期,西周以前,中国属于奴隶社会,该时期都是由奴隶劳动创造财富,有钱人作为奴隶主,享受奴隶的劳动成果。穷人则只能成为奴隶,不拿报酬的为奴隶主工作获取财富,除此之外,还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即便被奴隶主打死也不会得到权利保护。这个时期的劳动雇佣关系单一并缺乏公平公正,雇佣者单方面享受着被雇佣者的劳动成果,无任何报酬支出。当时社会属于少数掌权的一方奴役另外多数弱势的一方,一个奴隶可能有无数个主人,一个主人也可能拥有多个奴隶,长时间的摧残后,奴性便深深的刻入了他们的骨子里。战俘是该时期奴隶的一大主要来源,君王会给有功劳的大臣赏赐奴隶好,另外奴隶也可在市面上买卖,他们被主人安排去从事家内劳动,也不乏被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从中可以看出当时社会的黑暗与腐朽,反映了当时社会奴隶毫无人权可言,社会由财富拥有者主宰[2]。

(二)封建社会时期,国家实行君主专制,强调王权至上、君王至高[3],社会阶级分明,等级观念浓烈,社会遵循严格的尊卑长幼秩序,君王与臣子、官宦与百姓、富人与贫民之间各自阶级关系分明,有着明显的界线。该时期,随着生产关系和社会发展状况的提高,家庭劳动雇佣关系有了较大的发展与提高,此时的劳动雇佣者包括了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中的劳动者,也包括从事家庭内服务性劳动的雇佣劳动者。一部分劳动者丧失了土地,无法继续维持生计,因此选择进入富人家中做佣人。但是因为雇佣性质的不同,导致不同劳工的服务年限和人身自由也各不相同。由于中国古代长时间处于封建家长制的统治之下,并受奴隶制度的影响,使得主雇之间往往带有尊卑关系、主奴关系的痕迹,双方自愿结成的非等级雇佣关系也是如此,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封建性[4]。

1.终身雇佣且失去人身自由

此类被雇佣者自进入雇主家中,便是终身服务至死去,一般多为卖身为奴或者子孙世代沿袭为奴,或者是带罪之人被君王赏给大臣,他们没有选择雇主的权力,主要以从事家庭内的服务性劳动为主,侍奉雇主,属于雇主身份的附庸(宫中唤作宫女、太监;一般家庭叫丫鬟、小厮)。该类劳动者是特定主人的附庸财产,是商品,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可婚配或由主人决定婚配,其主仆名分或者等级关系延及妻子后代,在社会上处于较低的地位。

2.非终身雇佣

因家庭贫苦而选择暂时性卖身为奴的劳动者,在完成一段时间的劳动服务后,可以选择通过赎身恢复人身自由,可继续从事其他劳动;属于被雇主聘请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雇用时间长短,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与雇主之间是契约关系,但是依旧存在身份和等级上的差异,在雇期结束后,可以回家或者另找雇主,亦或是续订雇约(此类雇工多为手工业、商业上的劳动雇佣关系)。

3.短期雇佣

该类雇工属于临时性劳动者,双方不存在契约关系,被雇佣者拥有充分的人身自由和独立人格,双方雇佣关系建立在钱货两清的基础上,不存在相互拖欠,一般多为当日完工当日付报酬,这是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到了一定繁荣的阶段后出现的社会文明产物。

二、泰国封建王朝时期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

泰国属于东南亚国家中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13世纪时开始建立自己的王权,历史上存在过四个封建王朝,有文明古国之称。但是,因为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一直以来为封建制和君主专制),使得泰国一直以来都存在极为浓烈的高低贵贱等级观念,等级关系较为分明,覆盖范围较广,包括贵族之间、平民之间的所有层次的职务、年龄、资历等都有高低之分。泰国信仰佛教,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无论男女,不分年龄,见面都要向身份高于自己的人主动行礼,尤其是王族或者名门贵族,行礼者需跪在地上行泰国传统大礼(下跪行合十礼)。泰国是等级观念很强的国家,在等级社会中,雇佣关系也充满了浓重的等级气息。在该时期的雇佣关系中,佣人的身份会延及妻子孩子,佣工的后代在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维持佣人身份,没有办法摆脱。有时佣人还可以用于买卖和交换,毫无人权可言,而佣人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被看作是雇主身份和财富的象征。

(一)男性雇工

在泰国封建王朝时期,有身份的贵族或者官僚富商都拥有自己比较强大的仆人队伍,一般男主人都会雇佣多个男性雇工跟在身边,以便差遣(泰国封建王朝时期与中国一样尊崇“男尊女卑”,女性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被允许外出抛头露面的),当时的男随从一般都具备一定的战斗能力,以便在出现危险情况时能保护雇主。该时期的被雇佣者一般都是终身雇佣,不具有人身自由,要服务雇主一生,除非因为犯错而被主人驱赶出去。从事的一般为家庭内部和外部的体力活,负责为主人处理生活杂事,供主人差遣。

(二)女性雇工

在泰国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地位都要比男性低,与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女性一样,遵从父纲夫纲,无话语权,不得外出抛头露面,不得主外。该时期的女性主要负责家内的大小事务,出嫁前伺候父母,结婚后服侍丈夫公婆、喂养小孩。而穷苦人家的女孩一般则会被卖到富人家里做佣人,这个时期的女佣工必须绝对服从雇主的命令,听从雇主的安排,有的女雇工甚至会被雇主收入囊中作泄欲工具。女雇工的一般职责为打扫卫生、洗衣物、做饭、照顾小姐少爷,帮助主人进行布施及安排其他活动。

三、新时期中泰两国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

伴随社会制度的改变,人类生活与生产中的劳动关系雇佣也在悄然改变。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了,建立了符合国家国情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劳动雇佣关系也在新的时期里蓬勃发展。中国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经济制度,为中国劳动关系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泰国在封建社会之后进入君主专制,最终确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经济关系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劳动雇佣关系也呈现新的特点。女性开始得到更多的尊重,佣工开始得到应有的人权和待遇,等级观念开始较以前有所淡化。但是相对中国来说,泰国文化中的等级观念还是比较明显,他们在进行权力人物的选拔时往往是以他们的等级地位作为基础,即使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中依然存在这样的观念,说明了泰国文化中非常尊崇权威性,虽然中国的生活中也依然渗透着一部分等级观念,例如子女要服从父母、学生要服从老师,但是平等观念还是占据了比较大的比重。

新时代条件下,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在相互尊重、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从事雇佣劳动,或者建立互利互惠的短期合作,双方关系透明公开,互不干涉,不存在从属关系,此时的雇佣关系在实质上是用劳动力或者劳动产品换取等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社会层面也开始制定了相关的条例规定来保护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雇佣双方在彼此履行雇佣协议期间,地位平等,不存在强迫与被强迫行为。目前中泰两国存在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一般为:

1.保姆:雇佣者与被雇佣者双方基于自愿和相互知情的情况下,达成用人共识,可根据双方需要决定是否签订协议,在被雇佣者完成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规定的任务后,雇佣者按照事先达成的共识付给被雇佣者一定的劳动报酬,该雇佣关系可以在双方任意一方的要求下终止,不存在终身雇佣。

2.短工(天工、小时工)雇佣者临时雇佣,双方不存在协议关系,属于现时的劳动雇佣关系,钱货两清后结束雇佣,该雇佣关系一般为家庭卫生清洁或者其他的短时间体力劳动。

3.家政:该类雇佣关系是雇主与一个公司间进行的暂时雇佣,雇主向家政公司发出帮助请求后,家政公司根据雇主需求输送被雇佣者,该雇佣关系需要家政公司作为雇佣中介才能顺利进行,被雇佣者较其他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要更加专业,综合素质更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不论是中国还是泰国,在家庭劳动雇佣关系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雇佣关系受等级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小,雇佣双方的关系越来越趋向平等、自由。

四、结语

泰国受佛教及传统文化的影响,其文化中还广泛存在着高低之分,即所谓的等级观念,王室与平民之间依然存在着无法跨越的等级鸿沟。等级观念在泰国人的日常中也有较为明显的体现——向僧人和王室成员行合十礼时,双手拇指必须高过眼睛。但是中国更多提倡的是“人人平等”的思想和观念,由此可见,两国的等级观念还是有所不同,文化差异还是存在的。在泰国的等级观念中,凡处地位较低者,都要对高位者表示尊敬和恭顺,变现为尊敬、谦恭和顺从,如若有违反,则会受到社会的强烈谴责和批评。在日常生活中,这种等级观念仍然时时处处影响着泰国人的观念,规范着泰国人的言行举止,支配着他们的行为,所在一定程度上泰国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等级观念,也不乏受到传统家庭劳动雇佣关系的影响。而中国自建国后便广泛推广和推行社会主义制度,民主思想出现的较早,人人主张自由平等,等级观念没有泰国那么深入人心,所以使得中国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要相对开放开明一些,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没有封建时期的紧张关系,民主平等自由的观念也开始贯穿于中国新时期的家庭劳动雇佣关系中,推动着中国社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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