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为乡村振兴发展保驾护航

2019-03-26 06:24
农村百事通 2019年2期
关键词:依法司法法治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45条,分别从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和保障现代农业发展、文明和谐平安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现节选部分内容刊登如下,以飨读者。

一、关于农村土地

1.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依法保护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促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要求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在充分尊重农民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合理有序促进农业市场化、集约化、组织化、规模化发展。

2.依法依规调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纠纷,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护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住宅、农业设施和休闲旅游设施等建设,大力支持改革试点地区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于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业和城市居民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3.依法妥善审理耕地保护纠纷案件,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贯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污染或破坏耕地、将基本农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责任人采取污染治理、复垦等恢复性补救措施,坚守耕地红线。

二、关于乡风文明

1.大力弘扬社会美德,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维护熟人社会基于血缘、亲缘、宗缘、地缘关系建立的情感和道德纽带。注意甄别地方风俗、民族习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移风易俗行动中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乡风文明新气象的形成。

2.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把持农村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在农村地区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黑恶势力“保护伞”。

三、关于乡村治理

1.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充分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体地位,审慎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之间的边界。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坚持寓德治于法治,用法治促德治,让柔性的道德获得有力的推行,使道德与法律相得益彰。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依法打击农村基层“微腐败”“蝇贪”,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

2.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职能的实施。禁止邀请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来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正确把握宗教教义与民族习惯、社会道德的边界,依法惩处打着宗教旗号侵害广大信教群众、农村群众的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行为。通过巡回审理、以案说法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增强法治观念。

3.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村自治组织和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深入挖掘涉“三农”案例资源,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农村法治宣传。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开庭审判进村入校活动,对于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的案件,积极开展巡回审理。积极与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法治节目等方式宣传法治,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广大农村群众接受法治教育。

四、关于农民合法权益

1.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加大鄉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为追讨债务而侵害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工单位或个人非法拘禁、强迫农民工从事危重劳动,非法收买和使用被拐骗儿童劳动、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食品、药品安全纠纷案件,保护农民身体健康权。依法惩处虐待、遗弃等犯罪行为,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法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保障适龄青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保护农村儿童的受教育权。

2.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农民工在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加大对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依法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着力保护在城市生活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让农民工既入得了城、扎得下根,又回得了村、稳得住心。

3.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犯罪,保护农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实施的强奸、猥亵、拐卖、收买、诈骗等犯罪行为,积极探索老人、妇女、儿童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保护衔接机制,推进联动机制试点工作。依法妥善处理校园霸凌等案件,通过司法审判、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督促学校加强管理。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着力开展防电信诈骗宣传进农村、进基层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电信诈骗案件发生。

4.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推行上门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立案等工作方式,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在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的偏远地区,就地开展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调解纠纷,就地立案、开庭、调解,当庭裁判,增强诉讼服务的可得性、易得性。深入推进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机制建设,开辟涉农维权案件绿色通道,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释明工作,做好对农村群众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5.加强农村司法救助,保护困难群体的基本权利。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众,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措施。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做好执行司法救助工作,细化救助标准,推进救助公开,将司法救助款项精准发放到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群众手中。

(本刊记者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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