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学科体系的构建

2019-03-28 04:29曲玉梁
法学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伦理

●曲玉梁

在我国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中,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甚至已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八门A类必修课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的70年,特别是近40年,是自法学教育传入中国以来,法学界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注最多的时期。这主要表现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活动越来越多,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涉及面越来越广,成果越来越丰富,研究人员队伍也越来越壮大。70年来,中国出版、刊发的研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学术成果比较多。笔者从上海图书馆搜索“法律职业伦理”,共搜索到法律职业伦理相关教材6本,分别是李本森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许身健的《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李旭东的《法律职业伦理》及郭哲的《法律职业伦理教程》。另有法律职业伦理相关著作5本,分别是许身健的《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一卷》《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二卷》和《法律职业伦理论丛第三卷》、刘坤轮的《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及刘晓兵、程滔的《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底线》。此外,笔者于2019年3月13日,在中国知网上以“标题”“摘要”进行限制,通过搜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共得到论文133篇。本文拟基于上述这些成果就新中国70年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学术成果进行简要回顾,总结其中的经验,分析其中的不足,以期为今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提供一些经验和借鉴。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发展的三个时期

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大体把新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至1984年,这一阶段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学习苏联的理论为主,学术界鲜有基于我国实际情况的独立研究。但是在这一阶段法学和政治学实现了分离,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的一个领域成为法理学的一部分。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萌芽时期。第二阶段是1984年至20世纪末,以俞荣根的《孔子伦理法律观的再认识》〔1〕俞荣根:《孔子伦理法律观的再认识》,《法学》1984年第1期。为标志,法律职业伦理开始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领域,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法律职业伦理。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起步时期。第三阶段是21世纪初至今,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教育与研究迎来了快速发展,这一时期不仅有学者开始研究法律职业伦理,更有大量学者开始专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相关的论文和著作相继发表,以“法律职业伦理”命名的教材也不断出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走上了快车道。因此这一阶段可以称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时期。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萌芽时期

自从清朝末年法学传入中国以来,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呼声就始终存在于中国的法律界。我国最早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可以追溯到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大学法学院和东吴法律学院早在当时就已经开设了相关课程,东吴法学院教授孙晓楼先生在著作《法律教育》中就明确提出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在第五章以“法律伦理学”作为第一节强调其重要性。孙晓楼认为法律伦理学是“教我们于研究法律之外,注意到运用法律时在社会上所应有的态度。”〔2〕孙晓楼:《法律教育》,商务印刷馆1935版,第31页。

1949年至1966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政治上的原因,我国在法学领域全面向苏联学习,在法学教育方面使用的是苏联教材,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放在“国家和法的理论”课程中,使用苏联彼•斯•罗马仕金等主编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作为教材。法律职业伦理相关的内容在第十七章“社会主义的法和共产主义道德”,这本书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和共产主义道德是统一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一部分”。〔3〕[苏联]彼•斯•罗马仕金、米•斯•斯特罗果维奇、弗•阿•图曼诺夫:《国家和法的理论》,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译,法律出版社1963年版,第403页。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显然与民国时期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认识有较大的不同。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法学教育陷入停滞,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无从谈起。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国家与法的内容分别被划为政治学和法学当中,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和法的理论”中的法学部分演变为了“法学基础理论”课程。〔4〕徐清:《新时代法理学教材的转型升级——〈法理学〉(第五版)教材修订纪实》,《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法学思想的解放,促成了1981年陈守一、张宏生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5〕陈守一、张宏生:《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10页。以及1982年孙国华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6〕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30页。面世。这两本教材虽然做到了国家与法的分离,但是法律职业伦理部分的内容基本照搬了50、60年代教材的内容,相关部分的内容依然叫“社会主义法与共产主义道德”。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起步时期

1976年“文革”结束,随着政治运动的结束和实行改革开放,各学科都开始了重建与发展,许多新的学术领域被开拓。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时期,法律职业伦理成为学者们开辟的新的学术领域之一。1984年俞荣根的《孔子伦理法律观的再认识》〔7〕同前注〔1〕,俞荣根文。是我国第一篇探讨法律职业伦理的论文,嗣后,俞荣根又发表了《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再议》〔8〕参见俞荣根:《孔子伦理法律思想再议》,《法学杂志》1985年第1期。、《试论〈唐律疏议〉的伦理法思想》〔9〕参见俞荣根、王祖志:《试论〈唐律疏议〉的伦理法思想》,《现代法学》1986年第4期。,同时期,还有耘耕的《儒家伦理法批判》〔10〕参见耘耕:《儒家伦理法批判》,《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张中秋的《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11〕参见张中秋:《论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1期。以及何勤华的《中国古代伦理法观念的渊源及其流变——兼与西方宗教伦理法观念的比较》〔12〕参见何勤华:《中国古代伦理法观念的渊源及其流变——兼与西方宗教伦理法观念的比较》,《法学》1992年第3期。等论文刊发。这些我国最早探究法律职业伦理的论文,都是从梳理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体系,尤其是儒家的伦理道德体系出发,去寻找出古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试图寻找其中可以为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律职业伦理所借鉴的内容。在立足于古代中国的伦理体系研究、促进新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同时,已经有学者开始站在法律职业的专门化角度论述法律职业伦理,季卫东在《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就已经提到中国要拥有职业法律家群体,并认为这样的群体必须“坚决维护人权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奉行为公众服务的宗旨”。〔13〕参见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苏力在《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也提到必须加强法律队伍和法律机构的专业化建设,并要重视法律队伍的心理素质建设。〔14〕参见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时期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术界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步入快车道。一方面,相关的研究论文大量发表,另一方面,很多法律职业伦理教材开始出版。21世纪以来比较权威性的论文有孙笑侠的《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15〕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唐东楚、刘玉梅的《论法学教育的职业伦理关怀》〔16〕参见唐东楚、刘玉梅:《论法学教育的职业伦理关怀》,《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王允武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不应忽视的法学素质教育》〔17〕参见王允武:《法律职业伦理培养——不应忽视的法学素质教育》,《法学家》2003年第6期。、张志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18〕参见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崔超的《新时期贵州高校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刍议》〔19〕参见崔超:《新时期贵州高校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刍议》,《当代法学论坛》2011年第4辑。以及刘坤轮的《“学训一体”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的实践与创新》〔20〕参见刘坤轮:《“学训一体”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的实践与创新》,《政法论坛》2019年第2期。。这些论文分别从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定位以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教材有李本森的《法律职业伦理》〔21〕参见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许身健的《法律职业伦理》〔22〕参见许身健:《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版。等,这些教材分别从法律职业伦理总论以及律师伦理、检查伦理、审判伦理等各方面进行阐释。

二、我国现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程式

基于我国法学教育基础课程的设置,目前我国各法律院校并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大部分院校没有专职该领域教学科研的教师,教学科研成果严重不足。现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基本上是各自为阵,未成体系。通过学术梳理,其研究状态可大致分为三类。

(一)对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整体论述

这一类论文占据了相关论文的绝大多数。它们立足于宏观立场,对于我国当下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进行分析,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在我国的现状或者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这些论文根据侧重点不同,还可以区分:第一种侧重于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法的探讨。这种类型的论文大部分内容都在讨论高校应当如何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包括探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讲课方式及教材、师资等问题。例如唐东楚、刘玉梅的《论法学教育的职业伦理关怀》〔23〕同前注〔16〕,唐东楚、刘玉梅文。、张志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24〕同前注〔18〕,张志铭文。、李建新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定位与目标》〔25〕参见李建新:《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定位与目标》,《前沿》2013年第15期。及刘晓霞的《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现状分析与进路探寻》〔26〕参见刘晓霞:《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现状分析与进路探寻》,《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等。这些论文从不同方面论证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开设方法,但它们在对高校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的论证及教育现状的梳理方面比较简单,且论述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同质化。这反映了研究者对当下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关注不足,因此在提出解决方法的时候,有理论脱离现实的不足。第二种侧重于梳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研究者通常会在梳理现状过程中提出当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分析。例如罗丽琳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分析与破解路径》〔27〕参见罗丽琳:《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分析与破解路径》,《教育与职业》2014年第2期。以及张俊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成因分析及对策》〔28〕参见张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成因分析及对策》,《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7期。。这些论文在数量上虽然比第一种类型要少,但它们对现实问题关注较多,也能够发现当下各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的部分原因,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十分有益的借鉴。但是,这些论文对如何完善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探讨比较少,往往只是泛泛而谈,缺少深入的论述。第三种侧重于专项探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某一方面。例如刘坤轮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理论考察》〔29〕参见刘坤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理论考察》,《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3年第4期。,这篇论文从多个方面讨论了为什么要在高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于高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论证有非常大的帮助。除了以上的内容,这些论文还常常会对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进行辨析。因为立足于整体,因此这些论文对于各高校具体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时还缺少针对性建议。

(二)以某一学校或某一类学校为对象进行个案研究

这类成果根据作者对某一高校或某一类型高校的了解,深入分析该高校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包括课程开设状况、课程效果及该类课程的历史沿革和本校的创新点。这些文章立足于个案分析,有较强的针对性,对于其他高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这类论文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某一高校为例,分析本校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内容、开设背景及该高校的创新之处。例如杨松、闫海、王印的《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路径探讨——基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的探索》〔30〕参见杨松、闫海、王印:《德法兼修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路径探讨——基于辽宁大学法学院的探索》,《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4期。。这篇文章除了对辽宁大学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历史沿革及现状论述以外,还站在宏观角度总结了各高校应当如何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于高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具有借鉴意义。第二种则是以某一类型的高校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为对象进行分析。这类论文在结构上和第一类比较相似,不会像以某一学校为对象的论文那样具体地介绍高校的课程开设情况和开设效果。它们通常会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高校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以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但是在论述中会更加注意学校的特殊性。这类论文包括段艳华的《成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关怀的构建》〔31〕参见段艳华:《成人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关怀的构建》,《当代继续教育》2014年第3期。、吕铎的《大庆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研究》〔32〕参见吕铎:《大庆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6期。、崔超的《新时期贵州高校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当议》〔33〕同前注〔19〕,崔超文。及李凌云的《民族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再思考》〔34〕参见李凌云:《民族高校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再思考》,《教育现代化》2018年第48期。。这两种论文都会针对具体高校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对具有相似背景的高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论证有较大的帮助。

(三)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比较研究

这类论文通常从国内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出发,首先分析国内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不足,然后介绍其他地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这些论文中介绍美国现状的比较多,汪静、李晓琴的《美国法学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及启示》〔35〕参见汪静、李晓琴:《美国法学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及启示》,《职教论坛》2015年第31期。、廖鑫彬的《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研究》〔36〕参见廖鑫彬:《美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模式研究》,《社会科学家》2014年第8期。、陈宜的《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37〕参见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及刘坤轮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比较》〔38〕参见刘坤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比较》,《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年第4期。等均介绍了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另外还有论文梳理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澳门等地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这些论文通常只介绍当下该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只有《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美国法学职业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及启示》对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另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要性之比较研究——以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为比较》对加拿大、韩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历史沿革进行了梳理,并且梳理了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但这些论文通常只泛泛介绍了某一国家整体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很少以某一具体的大学为对象进行分析。另外这些论文通常只是单纯地梳理国外现状,没有分析国外做法的缺陷和可取之处,同时在分析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时也过于简单,没有明确提出本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所在。

三、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的定位与方法

法律职业伦理是一个总体性概念,它指的是法律职业人员及其机构在与其职业身份有关的业内和业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总称。显然,法律职业伦理以法律职业关系为研究对象,以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以法律职业者的自由为目的,是关于法律职业者个体道德品质与法律职业伦理及法律职业秩序的系统化理论。当然,法律职业的自由“不是在真空中产生的,而是在可供性和约束力的空间中产生的。”〔39〕[英]卢恰诺•弗洛里迪:《在线生活宣言》,应素梅、孙越、蒋益、刘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5页。我们构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必须就一些基本的概念有明确的定位。以此就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目标、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内容、怎样教授法律职业伦理等几个方面达成共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法律职业伦理这一概念最早在民国时期就已经出现。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央大学法学院和东吴法律学院就已经设立了“法律伦理学”这一课程,但法律职业伦理与法律职业道德并没有被人辨析。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也常常被放在政治与道德教育课程中。〔40〕同前注〔37〕,陈宜文。20世纪80年代孙国华主编、沈宗灵副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认为“伦理学是研究评价人们行为荣辱、善恶、正义与否的道德规范的学科”。“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法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息息相关的。”从这样的表述可以看出,该书中认为法律伦理与法律道德是等同的。〔41〕参见孙国华、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页。但是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到底是什么,书中并没有深入探究。到了本世纪初,开始有学者试图给法律职业伦理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开始区分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伦理二者的关系。房绍坤、房文翠的《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42〕参见房绍坤、房文翠:《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道德意义的探讨》,《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第10期。、余其营的《基于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伦理塑造》〔43〕参见余其营:《基于法学教育的法律职业伦理塑造》,《教育与职业》2009年第8期。及尹萍的《道德教育的特殊场域——谈大学法律职业道德教育》〔44〕参见尹萍:《道德教育的特殊场域——谈大学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5年第11期。都从不同方面试图定义法律职业伦理。其中余其营从准则、道德规范、信仰三个方面定义法律职业伦理。房绍坤、房文翠从伦理关系、伦理实体、伦理规范和伦理秩序四个方面定义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而尹萍从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定义法律职业伦理。虽然各位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定义法律职业伦理,但是都开始注意区分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的区别。对于二者的区别,刘晓霞的《法律人职业伦理培养的现状分析与进路探寻》〔45〕同前注〔26〕,刘晓霞文。与刘晓兵的《法律职业伦理及其基本教学问题》〔46〕参见刘晓兵:《法律职业伦理及其基本教学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6年第1期。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述。刘晓兵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为了维护相互之间的正常职业关系而应遵从的行为准则”,而法律职业道德是“行为处事的善恶标准”。刘晓霞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社会规范和秩序,而法律职业道德是个人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二者虽然论述稍有差异,但都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偏重于客观秩序,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而法律职业道德纯粹是个人内心的正义感,要求比法律职业伦理更高,但是具有较低的强制性。对法律职业伦理概念的辨析,对于高校在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时的课程设计有很大的益处。张志铭、徐媛媛的《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47〕参见张志铭、徐媛媛:《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初步认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先分析了伦理与道德的区别,认为道德是自律,而伦理是他律,是道德的外化。进而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在支柱,而职业伦理是“职业者的角色规范和责任伦理,通过规制职业成员自身的行为及其与同行、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等的关系来确保职责的履行”。法律职业伦理比法律职业道德具有更刚性的外在约束力。

虽然目前仍有学者使用法律职业道德代替法律职业伦理,但是法律职业伦理一词已经成为越来越主流的称呼。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是我国学者在论文中探讨较多的内容。学者们普遍认为当下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欠缺,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高校并不多,急需要高校加强对学生的相关教育。张涛、刘聪选取了10所高校进行分析,在这些高校的培养方案中,有9所直接或间接提出要对学生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是仅有5所高校明确开设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而且这些课程全部都是选修课,学分也普遍不高,仅有2学分。其中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还是仅针对法学实验班开设。〔48〕参见张涛、刘聪:《司法改革视阈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路径研究——以大学生法律援助“课程化”为视角》,《交大法学》2017年第2期。

对于当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欠缺,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分析。总体上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层面的不重视。王允武〔49〕同前注〔17〕,王允武文。、唐东楚、刘玉梅〔50〕同前注〔16〕,唐东楚、刘玉梅文。、崔超〔51〕同前注〔19〕,崔超文。、刘晓霞〔52〕同前注〔26〕,刘晓霞文。均认为 1998 年高教司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职业目录》没有明确把“法律职业伦理”列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导致目前高校普遍缺少相关教育的主要原因。(2)师资缺乏。王琦认为高校教师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不愿意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是当下师资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53〕参见王琦:《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3)课程设计缺陷。首先我国高校当中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数量较少,有些高校甚至在培养方案中缺少对学生职业伦理的培养要求。而在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学校中,对课程的考核也依赖期末考试成绩。这种应试教育不仅难以培养学生提高职业伦理素养,反而会助长学生的功利主义心态。可以说,“现行的评价体系实际上提供了一种消极的激励方式,那就是只有追求功利和强调自利才能获得成功。”〔54〕同前注〔27〕,罗丽琳文。刘晓霞认为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太过注重“意识形态”,该类课程以政治为中心,随政治活动而改变,导致该类课程内容零碎,空洞而且远离实际需要。〔55〕同前注〔26〕,刘晓霞文。其次,除了上课内容以外,课程安排本身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对此,崔超的《新时期贵州高校法律伦理教育的现状及完善对策刍议》〔56〕同前注〔19〕,崔超文。、张俊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成因分析及对策》〔57〕参见张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边缘化成因分析及对策》,《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7期。、杜晓君的《对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创建的思考》〔58〕参见杜晓君:《对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创建的思考》,《法治论坛》2018年第49辑。都认为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设计不够合理,大部分高校没有系统、全面地建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崔超认为我国缺少对法律伦理教育的课程类别研究和科学安排。除此之外,李凌云认为现在的民族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流于形式,理论化太强,缺少人文关怀。〔59〕同前注〔34〕,李凌云文。

(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

高校为什么要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学者们在论文中重点论述的一个内容,几乎每一篇论文都会提及这个问题,可见这一问题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性。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的论述大体可以从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要求两大方面进行论证,其中法律职业发展的需要又可以细分为预防司法腐败的需要、依法治国的需要和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法学教育的需要可以分为个人法律道路发展的需要以及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可教性两个方面。其中,对依法治国的需要和个人法律道路发展的需要是学者们论述最多的话题。

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预防司法腐败,李凌云认为前些年发生的北京某律师触犯“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以及湖南某法官因索贿被处理,甚至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的发生,都是由于法律从业者法律职业素质不高,知法犯法。〔60〕同前注〔34〕,李凌云文。沈强、刘芳作了更进一步的分析,认为当前司法腐败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低下,这一因素甚至比制度不完善更加直接和关键。道德伦理素养之所以这么重要,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从业者享有较大的自主权,外部监督相对较少,在此情况下道德素养和自律就十分重要。〔61〕参见沈强、刘芳:《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党政干部学刊》2008年第1期。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依法治国的作用,刘坤轮从保证司法公信力、保障良善立法、确保司法公正以及确保法律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论述。有效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降低司法腐败,促进公民对司法的信任。经过法律职业伦理训练的立法者、司法者才能做出最符合司法伦理的选择。同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帮助法律人克服商业主义的诱惑,为最广大社会民众提供高质量的社会服务。〔62〕同前注〔29〕,刘坤轮文。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于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孙笑侠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这种伦理可以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以及其成员的社会地位。〔63〕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沈强、刘芳认为每一个职业共同体都应当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例如医生应当有医德,教师应当有师德,法律职业伦理就是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他们甚至提出,如果没有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教育,高校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是害群之马。〔64〕同前注〔61〕,沈强、刘芳文。

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助于个人法律道路的发展,张志铭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从事法律职业活动必需掌握的知识,它是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如何区分是非、对错,知道自己职业行为对错的判断标准以及知道如何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形成自己的立场。〔65〕同前注〔18〕,张志铭文。刘坤轮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提升法学生的分析能力,增强学生做出道德判断的能力,并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在未来走入社会之后,可以帮助他们避免陷入利益的泥潭无法自拔,并在成为何种法律人之间做出理性的选择。除此之外,他还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具有可教性,法律职业伦理已经从模糊的道德标准日益被职业规范所取代,有了越来越具体的要求。〔66〕同前注〔29〕,刘坤轮文。

(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定位

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定位,学者们的探讨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高校的培养目标方面,把“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明确写入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2011年中央政法委联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主要任务”的第一项就明确提出了要“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同时2012教育部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对于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中又明确要求了“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凸显了法律职业伦理在培养法律人才中的重要定位,如果高校没有把法律职业伦理加入培养目标,会影响国家推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的实现。〔67〕参见彭凤莲、褚丽:《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学教育研究》2014年第2期。二是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把法律职业伦理设为必修课。许身健认为法律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在于德才兼备,其中才是指职业技能,德就是指良好的职业伦理。考虑到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法科生职业伦理养成的重要性,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势在必行。〔68〕参见许身健:《认真对待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检察日报》2018年2月28日第7版。杜晓君认为当前法科生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都难以有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立足之地,这种课程设置难以达到培养德才兼备法律人的目的,因此把法律职业伦理设置为必修课是当务之急。〔69〕同前注〔58〕,杜晓君文。三是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李娜认为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引入日常教学当中,需要高校法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充分重视职业伦理的教育。〔70〕参见李娜:《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探讨》,《中国教育学刊》2015年第52期。郭剑平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与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法律理念的理解是分不开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需要一整套完整的教育体系构建来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法律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71〕参见郭剑平:《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高教论坛》2018年第3期。屈茂辉、李勤通更是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是一种终身教育,他们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道德自律,这意味着只有长时间的法律伦理教育才能产生实践意义。因此,对本、硕各阶段的法学生进行教育,甚至是重复性教育是有意义的。〔72〕参见屈茂辉、李勤通:《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知识性与素养性》,《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3辑。除此之外,杜晓君〔73〕同前注〔58〕,杜晓君文。、唐东楚、刘玉梅〔74〕同前注〔16〕,唐东楚、刘玉梅文。均认为教育主管部门还应当修改教学大纲,把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置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

(五)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方法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法律专业性教育,它是一种美德性质的教育,其宗旨在于培养法律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包括基本知识的学习和知识的应用两个层次,“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知识既可以从本质角度从属技术伦理,又可以从主体角度分为不同法律职业的角色伦理,另一方面如何应用法律职业伦理知识解决法律人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一种知识。”〔75〕同前注〔72〕,屈茂辉、李勤通文。因此,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设计应当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独特性。对此,有很多学者都进行了论述。对于这一问题的论述总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目标。张志铭认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不在于直接造就职业上的“道德人”,而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作用泛化,避免把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简单归结为道德教化,减少律职业伦理教育所担负的过重的期待,从而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内容更加合理和饱满。〔76〕同前注〔18〕,张志铭文。吕铎认为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应当以培养学生的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包括了培养学生的道德评价、判断和处理道德冲突时的选择能力。〔77〕同前注〔32〕,吕铎文。而刘晓霞认为明确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目标的关键,在于去政治化,该课程应当关注法律的内在伦理,注重培养学生的伦理问题意识、伦理推理能力和伦理选择能力。〔78〕同前注〔26〕,刘晓霞文。

2.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培养内容的完善。这部分的论述主要是关于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应当讲授什么内容。刘晓霞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不能仅靠一门课完成,而应当设置三大模块:基础模块、理论模块和实务模块,分别设置在大一大二、大三和大四。〔79〕同前注〔26〕,刘晓霞文。段宏磊则从一个学期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计出发,认为这样一门课程应当是2~3学分、32~48学时的必修课,分为基本理论、总则、分则与实施机制四块内容。〔80〕参见段宏磊:《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实践路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10期。

3.教学方法的探索。对于老师应当如何讲授法律职业伦理,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当避免像其他法学课程那样的填鸭式教学,创新教学方式。王磊认为模拟法庭的讲课模式可以提供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应用情景,应当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主要载体。而且进行模拟法庭应当在形式和内容上注重以理服人,除了让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还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课外实践,同时还可以播放最高法院的庭审示范录像资料,向学生完整讲解庭审规范和职业素养。〔81〕参见王磊:《模拟法庭课程教学中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第7期。莫爱新认为学校课堂中采用讲演法、案例教学法、示范法等,并邀请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各种法律职业人才参与课堂教学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都是十分有益的尝试。除此之外,莫爱新还认为第二课堂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有独特的优势,借助第二课堂,把司法实践人士引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一种非常好的尝试,例如开设法律职业伦理的论坛或者沙龙活动,这些活动可以开设交流谈论环节,这样针对性更强,也可以更贴近学生生活。〔82〕参见莫爱新:《“法律职业指引沙龙”活动的实施与开展——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能力教育的一种方式探讨》,《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3辑。罗丽琳认为改革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当务之急在于去应试化,减少不必要的考试以降低学生的逆反心理,同时考察内容不应仅限于理论知识,而应当增加理论应用型题目。另外,还要重构学生评价体系,淡化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降低成绩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注重道德考评。〔83〕同前注〔27〕,罗丽琳文。除了课堂教学,王琦认为,还可以通过把法律职业伦理加入自己学院的院训等方式塑造良好的校园氛围,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84〕同前注〔53〕,王琦文。

四、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的空间及重点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形成与法律职业的存在是密切相关的。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标志着一个自由群体独立的意识形态和职业意识的逐步成熟。〔85〕参见怀效锋主编:《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1页。目前,我们对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虽然已经有了不少成果,但是通过对学术界研究成果的梳理,依然可以看出对相关领域的研究尚有更进一步深入的空间。在未来的研究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比较研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就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学科建设而言,加强比较研究无疑是必要的。当前,比较研究显然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存在明显不足的方面。近些年来,比较研究的成果无论从质量还是从数量方面看,都还很不够。首先,从总体上来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比较研究的范围还比较狭窄。在已经发表的相关论文中,绝大多数都是介绍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只有少数涉及澳大利亚、韩国、比利时等国。但是即使提到这些国家,也是一带而过,既简略又简单。文章并未进行全面、深入的介绍,更遑论深刻而具体的研究。其次,研究成果还不够多。相较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论文总量,专门进行比较研究的论文所占比例还是非常的低。显然,如果没有一定的研究数量为支撑,研究质量也必然会受到制约。最后,研究的深度仍显不足。从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更多的是对国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情况的介绍,真正的研究仍然十分缺乏。即使如此,对国外的介绍基本也是停留在对官方的政策介绍的层面,对该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历史沿革、教育机构的具体做法的介绍也缺乏广度和深度。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从业者都有重要意义,而且国外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更加重视,开展也较早,从国家层面到高校层面都进行了比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其中很多经验对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开展都有十分有益的借鉴。加强中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比较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法律职业伦理的特点,加强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理解,还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未来进一步加强比较研究,可以从国外的政策开始,辅以分析该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发展的背景和历史沿革,从中拓展出一些更深层面的问题,这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方法。同时,在选取国外比较对象时,不仅应当关注西方国家的做法,还应当关注韩国、日本等东亚国家的做法;不仅要关注这些国家当前的做法,也要分析他们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历史发展脉络。基于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国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能更加有助于我国相关研究和实践的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证研究

作为法治人才培养关键领域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实证研究必不可少。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领域,实证研究恰恰缺乏。这也成为这一研究领域的弱项之一。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需要进行实证研究,尤其是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的提出。实证研究要求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研究对象的客观材料,从个别出发,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发展规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实际效果,需要通过教育活动的本身和教育受众群体开展实证研究,对教育过程、教育环节、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整体把握和细致解剖及教育受众对教育内容、职业规范的接受程度——尤其是将行为规范要求内化为个人内心追求——的客观科学考察,才能较为客观、全面地了解我国高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效果。因此,根据研究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的数量、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方式、开设时间等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综合研究;或者选取相当数量的受教育对象样本,开展教育效果的研究;或者选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领域中的典型的个案,开展“解剖麻雀”式的个案研究,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最接近规律的认识和判断。通过这样一些实证性质的方式对该领域中的实践问题展开充分研究,才能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研究方面形成更为科学的认识。当前在文章中对实证研究有所涉及的仅有刘坤轮著作的《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86〕参见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版,第109~159页。以及张涛、刘聪的论文《司法改革视阈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之路径研究——以大学生法律援助“课程化”为视角》〔87〕同前注〔48〕,张涛、刘聪文。,而且该论文也仅以10所高校作为例子,并不全面。有些高校直接以“法律职业伦理”为名开设课程,有些高校则以“法律诊所”等名称开设课程,但是讲述的都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有多少高校开设的是“法律职业伦理”课,有多少高校虽然没有该课程,但是同样开设课程讲授相关目的,以及相关课程使用的是什么教材,考核方式是考试还是写论文等都可做实证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更全面的分析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问题。另外,不同高校针对该课程的授课方式也可做实证研究,例如讲授式、案例分析式还是法律诊所式,以及学生对哪种授课方式更乐于接受。这一研究应建立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避免疏漏,并在研究中掌握正确的实证方法,保证研究的顺利开展。

五、结语

巴迪欧说:“‘不存在任何普遍的伦理学。’所有的伦理学思想都是单一情境,即对事件回应的结果。”〔88〕[美]克莱顿•克罗齐特、杰弗里•W.罗宾斯:《哲学、政治与地球:新唯物主义》,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81页。法律职业伦理学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发展呼应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呼应了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法律职业伦理学发展的70年也是中国法治发展70年的缩影,法律职业伦理始终是中国法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要法律人坚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利用专业知识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期望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的梳理,对高校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提供借鉴。

首先,本文较为全面、系统地反映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开展状况。建国70年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开展和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研究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缺少全面、系统的梳理及对相关成果的总结,以至于学者和高校对相关研究并不完全了解。通过本文的梳理,可以较为直观地展示70年来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现状,以便于高校开设相关课程和学者开展相关研究提供帮助。

其次,本文有利于探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规律。改革开放前的十几年中,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研究遇到不少挫折,改革开放40年后,尤其是近10年间,相关研究才快速发展。通过对相关研究的全面梳理,探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规律,为今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引。

最后,通过本研究的梳理,可以更直观地发现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开展过程中的不充分、不平衡和不全面的问题。针对这一状况,笔者认为需要学者加强对已经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高校开展个案研究,以及对开展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各个环节、各个面向等进行实证研究,才能更有利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和研究工作的深入深化。在这方面的研究中,应该包括并不限于课程名称、课程形式、课程内容、考核方式方法、考核内容、学时学分安排、教学方法等方面,当然作为实证研究的基础,建立相关调研机制,首先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活动现状的各个细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掌握,才能保证实证研究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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