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苗疆”地区“改土归流”进程考论

2019-03-29 05:05安介生周妮
社会科学 2019年3期
关键词:进程

安介生 周妮

摘 要:目前“改土归流”研究成果中,“改土归流”进程问题(即何时起始,如何发展,何时完成等)尚未得到深入剖析与一致见解。其症结在于“苗疆”区域内“土”、“流”政区设置并存问题的长期性及复杂性。自秦汉时代开始,包括“苗疆”在内的湖广地区已全面推行州县建置,并长期沿续。至元明时代,土司权益得到官方认可,与“流官”政区并存,直到清初实施“改土归流”。湖广土司实际上经历了一个被整体“忽视”到被重新认可,直到最后全面改制的曲折过程。因此,运用“全域性”与“长时段”的视角重新审视湖广“苗疆”地区“改土归流”进程,对于南方土司沿革以及民族地区政区建置研究有着重要参考价值。

关键词:湖广“苗疆”;改土归流;进程;忽视;认可

中图分类号:K248;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257-5833(2019)03-0158-07

作者简介:安介生,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周 妮,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生 (上海 200433)

迄今为止,学术界关于“改土归流”方面的研究可谓成果丰硕。就学术史基本脉络而言,国内“改土归流”专门性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60至70年代,研究基本处于停滞阶段,未产生具有影响力的成果;至80年代则进入研究复兴与发展阶段,研究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发展,尤其研究内容较之以往有新的突破,为之后“改土归流”研究指明了方向①。进入21世纪以后,尤其是2010年以后至今,研究又有了新的突破与发展。据笔者通过“知网”进行检索,截止2018年,直接以“改土归流”为标题之论文成果有300余篇,硕士学位论文21篇,博士学位论文1篇。这些成果既有综合性研究,以概述方式论及全国性或区域性改土归流之基本情况;也有专题性成果,如讨论“改土归流”原因、目的以及实施过程,以及“改土归流”之善后问题、“改土归流”与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之关系问题等。

然而,对于“改土归流”研究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迄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讨论与解决。如就政区建置而言,土司政区与“流官”政区的关系问题、“改土归流”的进程问题等,都没有较为全面的成果与公认的结论。而这些关键性的问题相互关联纠结,在湖广“苗疆”等地区表现相当突出,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梳理、总结与分析,在中国政区沿革历史的宏观背景下进行重新思考。

一、学界关于“改土归流”进程问题之讨论

“改土归流”,又称“改土为流”、“改土易流”、“改土设流”等。其进程问题,包括起始时间、过程及完成时间等,是历史时期“苗疆”及土司史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尽管已有研究成果较少直接以“改土归流”进程问题进行专门探讨,但是,大多数“苗疆”及土司史相关研究成果都不可避免涉及到了“改土归流”进程的相关讨论,因此,有必要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与现状进行一番梳理与分析。学术界对“改土归流”进程的认识大致可分为两大类观点,即“长时段说”与“短时段说”。所谓“长时段说”,指历史时期的“改土归流”很早就已开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短时段说”则聚集于明清“改土归流”措施实施之后。

作为最早研究“改土归流”问题的学者之一,嘉弘明显坚持“长时段说”。他认为土司制度的基础奠定于元,而其根源可溯至秦汉。具体到不同时期表现为秦开五尺道置官吏,汉置都尉属县,蜀汉置军,晋宋梁陈置刺史、太守,唐设羁縻州、都督府,宋设羁縻州县等。并且提出中央能全部控制某地某族,即有所谓“改土归流”之制,其实质为封建皇朝中央要用统治阶级之民族特点和它的封建制强加在土司区各民族人民头上嘉弘:《论明清封建皇朝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四川大学学报》1956年第2期。。按此,则其认为“土”始于秦汉,“改流”从实质而言亦始于秦汉。

继嘉弘之后,林建曾也较早关注“改土归流”起始时间,并对进程问题进行了专门讨论。他将“改土归流”作为一项政策,认为其经历形成与推行多个阶段。如他认为北宋广西羁縻州改置州县,即可视为“改土归流”开始之代表,不过只能看作“改土归流”的个别事件,并未完成制度化;至明代,随着土司制度的完善,以贵州建省等事件为标志的“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形成与确立;至清时,伴随土司制度的完备周密,“改土归流”政策全面完善与推行林建曾:《试论“改土归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几个阶段》,《广西民族研究》1988年第2期。。显然,林建曾将“改土归流”作为一项中央逐步控制地方的政策而言,认为其始于羁縻州向正州县或土司转化之时,其进行的程度与土司制度发展成正比例关系,即土司制度越完善,“改土归流”越是深入与彻底。

龚荫对于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用力很深,著述宏富。他将中国土司制度之历史发展按不同历史时期划分为不同阶段,他认为土司制度滥觞于秦汉,萌芽于三国,肇始于晋,雏形于唐宋,定型于元,鼎盛于明,衰落于清,残存于民国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上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从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来看,龚荫与嘉弘之观点基本一致,皆认为土司制度之历史可以追溯至秦汉时期,但具体言及“改土归流”时仍以明清时期为中心。

当然,学者们也注意到不同区域间的差异。如蓝武《广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改土归流开始时间辨析》一文提出对广西“改土归流”开始时间的思考。他综合分析学界对广西“改土归流”起始时间之看法——大致存在三种观点,一为“宋代说”,一为“明初期说”,一为“明中期说”。因其认为“改土归流”之“土”指土司制度,将土司制度是否真正确立,作为衡量“改土归流”进程的关键标准,因而最后认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广西土司制度真正意義之改土归流始于明朝蓝武:《广西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与改土归流开始时间辨析》,《广西文史》2011年第4期。。

方铁在西南边疆史地研究中,也非常注重“改土归流”之研究。他提出“改土归流”始于明,彻底推行于清,并且提出“改土归流”遍及云贵、川西南、广西、湖广等地,其所改流区域既包括土司辖地,又包括未设土司之山间僻地方铁:《从土官制度到改土归流》,《文史知识》2016年第4期。。此处所提出“改流”区域包括未设土司之山间僻地,是对改土归流中“土”的重新审视,突破以往以“土”即为土司制度或土司相关问题之狭。近来,李世愉《关于“改土归流”一词的使用》一文重新梳理了学界各方家对其词的看法,并且以《辞海》、《汉语大词典》、《中国历史大辞典》为例,说明改土归流即为废除世袭土官,并代之以流官统治李世愉:《关于“改土归流”一词的使用》,《遵义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可以说,目前大部分研究者通常是以“短时段说”来概括“改土归流”之进程:“改土归流”始于明,全面推行于清,即明清为实施之主要阶段。就各类通行的历史辞典而言,也皆以明时期为“改土归流”之起始时间。如《清代典章制度辞典》言:“改土归流,亦称‘改土设流‘改土为流或‘改土易流。明清两代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世袭土官为流官的措施……实行与内地相同的行政制度。”朱金甫、张书才主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0页。

近来,也有部分研究者以个别土司为案例,讨论某一土司“改土归流”之开始、深入与结束时间。其结论是将善后工作之完成,即设置州县,视为“改土归流”最后完成的标志覃芸:《清代桑植土司“改土归流”研究》,吉首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如覃芸认为桑植土司改土归流始于雍正四年,深入于雍正六年,最后完成于雍正十三年,那么在叙述桑植改土归流时应以何为准确时间?《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对此则记为 “雍正七年改土归流,置桑植县”傅林祥等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56页。。说明学界对于改土归时间之认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在古籍记载本身亦存在众多建置时间不一之状况。

除一些细节性问题外,结合以上各家的讨论状况,笔者认为:如欲对“改土归流”进程问题做出更为合理的解释与判断,很有必要对“改土归流”进程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辨析与说明。

首先,何者为“土”,何者为“流”。“改土归流”之“土”究竟是“原始土酋”,还是朝廷认可之“土司”(或“蛮夷官”)之认识差异是导致不同学者对改土归流时间认识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按嘉弘、龚荫二位学者之观点,即将“原始土酋”作为“改土归流”之对象,那么,土司制度之起源可追溯至秦汉时期,则“改土归流”之起始时间即可追溯至秦汉时期。而林建曾以官府认可“土司”为标准,将北宋“羁縻州”设立正州县作为“改土归流”起始之最早时间,提出“改土归流”始于北宋,是目前已有研究中将“改土归流”时间推至最早时代的学者。但是,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笔者认为:所谓“土”应不仅仅局限于特指朝廷任命的、有职衔的“土司”或“蛮夷官”,而应指历史时期中央王朝一切“羁縻”形式下管理地方之世袭土酋或土官。历史时期土司制度也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元明时代建立的土司制度无疑是一场重大变革,但是,不能以此否认此前土司之客观存在。

其次,是“改土归流”与设置郡县之关联问题。不少土司研究专家均将土司制度的发展追溯至秦汉时期,正是将“改土归流”之萌发与郡县制度的建立保持相同之步伐。很显然,在同一区域内,如果清代新置州县视为“改土归流”之结果,那么,清朝以前“苗疆”所置州县是否可归为“改土归流”呢?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在同一区域之内(即“苗疆”),普通政区之建置与“改土归流”之对象——土司设置有必要等量齐观,才可看到区域建置与开发之全貌。事实上,湖广“苗疆”地区自秦汉时期,已着手全面推行郡县制度,设置有黔中郡及武陵郡,与其他地方无异,理应视为“改土归流”之始。而秦汉之后,湖广西部地区普通政区设置仍然在延续,虽有反复,并未中止。古代学者已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如云:“至南楚苗疆,地境广阔,今辰、沅、永、澧、靖各府州,皆是历来剿抚安置。”(清)段汝霖纂修:《(乾隆)永绥厅志》(第)一卷,据清抄本影印,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154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第49页。将辰州、沅州、永州、澧州等州的设置,视为“剿抚安置”,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有敌意的,应该视作“改土归流”之深入过程。

其三,如果仅仅将设立州县作为“改土归流”的一种结果,或者部分土司直接划入州县,纳入已有州县管理,“改土归流”就算圆满完成,便过于简单化了。“改流”不仅仅指朝廷指派“流官”施政,更应指一个地方政治制度上之根本变化,即中央王朝在原本“羁縻之地”完全以“流官”取代“土官”,设立与“内地”相同的行政建制,将“羁縻地”之民纳入版籍,而不以其时“改土归流”一词是否出现为标准。“改土归流”的真正完成,还是一个较长的过程。

总之,在土司历史及“改土归流”进程研究中,很有必要引入“全域性”与“长时段”的视角,以郡县设置与土司制度发展作为两项关键性的标志与尺度。下面,笔者即根据这样的观点对湖广“苗疆”地区进行一个全域性及长时段的考察。

二、湖广“苗疆”地区“改土归流”进程之长时段考察

文献中所云“苗疆”涉及区域广阔,本文仅以湖广“苗疆”为例进行探讨。湖广“苗疆”包括湖北“苗疆”与湖南“苗疆”两大区域,其具体地域范围,据《清实录》及各地方志记载,湖北“苗疆”主要为今鄂西南地区,以今天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核心;湖南“苗疆”则是包括湘西、湘西南在内的区域,主要涉及今湖南常德市、张家界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怀化市等所辖市县。

湖广地区“苗疆”所属区域政区建置历史相当复杂,若以湖广“苗疆”各州县建置时间作为一种“改土归流”最重要的指标来看,那么,湖广地区“改土归流”时间可上溯至秦汉时期郡县制度之全面推行。湖广“苗疆”境内郡县最早自秦汉时已开始设置,以汉、隋唐、宋、清四个时期置县最为集中。與之相关联,湖广“苗疆”地区“改土归流”进程大致可分为隋唐以前、隋唐到两宋、元明及清四个时段。

第一阶段:隋唐以前湖广“苗疆”县级政区之设置,可谓之草创时期。此时段之政区建置以黔中及武陵郡为核心。

首先,其境汉时所置州县在秦时多属黔中郡管辖,研究者认为:秦代黔中郡之设置,应肇始于先秦之楚国,所谓“楚黔中”,其所辖地域广阔,几乎覆盖了洞庭湖西部、南部的澧水、沅水中下游的湖南常德(今市)地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怀化(市)各县市。其东部至少到达了湘江中游及湘中一带地方参见伍新福《楚黔中郡与‘巴黔中》,《江汉论坛》1986年第2期。。因此,汉代改黔中为武陵郡,在行政归属上更加明确,同一区域内州县数量的增多,无疑表现中央王权控制之深入,也意味着将原属黔中郡之羁縻地纳入王朝正式行政体系直接管理。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昭王三十年(前277),“蜀守若伐取巫郡及江南,为黔中郡。”《正义》引《括地志》云:“黔中故城,在辰州沅陵縣(治今湖南沅陵縣西南)西二十里江南,今黔府(黔州都督府)亦其地也。”《史记》卷五《秦本纪》,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3、216页。先秦时代的辩士苏秦曾游说楚威王云:“楚,天下之强国也;王,天下之贤王也。西有黔中、巫郡。”《正义》释云:“今朗州,楚黔中郡,其故城在辰州西二十里,皆盤瓠后也。” 《史记》卷六十九《苏秦列传》,第2259页。这样一来,似乎楚国已设置有黔中郡。不过,其他学者似乎并不认同。如《后汉书·南蛮传》记云:“秦昭王使白起伐楚,略取蛮夷,始置黔中郡。汉兴,改为武陵。”李贤注文称:“ 黔中故城,在今辰州沅陵县西。”《南蛮西南夷列传》,载《后汉书》卷八十六,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831页。《资治通鉴》同样将周赧王三十八年(即秦昭王三十年)定为黔中郡的“初置”时间(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四胡注,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46页。。

西汉初年,改黔中郡为武陵郡(治湖南溆浦南)。《史记集解》引徐广之言曰:“今之武陵地。” 《史记》卷六十九《苏秦列传》,第2259页。胡三省曾对黔中郡沿革过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考定。然而,胡三省的考定,其实来自唐人李吉甫的《元和郡县图志》。隋唐时期改黔州为黔中郡(治重庆彭水县),遂与秦之黔中郡相混淆,故而李吉甫等人特为之辨正:“其秦黔中郡所理,在今辰州西二十里黔中故郡城是。汉改黔中为武陵郡,移理义宁,即今辰州叙浦县是。后汉移理临沅(今湖南常德市西),即今辰州是。今辰、锦、叙、奨、溪、澧、朗、施等州,实秦、汉黔中郡之地,而今黔中及夷、费、思、播,隔越峻岭,东有沅江水,及诸溪并合,东注洞庭湖。西有延江水,一名涪陵江,自牂柯北历播、费、思、黔等州,北注岷江,以山川言之,巴郡之涪陵,与黔中故地,炳然分矣。”(唐)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35-736页。

与后世郡县范围相比较,秦汉时代的武陵郡境土广阔。如《武陵记》曰:“武陵郡境四千余里。”(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览》卷一六八,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18页。我们看到,从东汉开始,湖广境内的蛮族势力大有增强之势,中央朝廷及地方郡县的实际管控能力大受影响。“光武中兴,武陵蛮夷特盛。建武二十三年,精夫相单程等据其险隘,大寇郡县。”《后汉书》卷一一六《南蛮西南夷传》,第2831页。当时“蛮族”集团按所居郡县分为“长沙蛮”、“武陵夷”、“零陵蛮”、“澧中蛮”、“零阳蛮”、“溇中蛮”等几支。可见当时蛮族分布之广、数量之大,并不局限于武陵郡之内。又《沅陵记》曰:“五溪十洞颇为边患,自马伏波征南之后,虽为郡县,其民叛扰,代或有之,盖恃山险所致。”《太平御览》卷一七一,第835页。然而,武陵郡及属县之设置并未被废弃,而是一直沿续下来。

第二阶段:隋唐至两宋时期。隋唐是湖广“苗疆”地区政区建置的重要发展时期。郡县数量大为增加,显示开发与治理强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如隋代在原武陵一郡境界内,划分出了四郡:清江郡、澧阳郡、武陵郡、沅陵郡,下辖18个县级政区。至唐代,湖广“苗疆”之地,分别设置有黔中道东部之施州、溪州、辰州、锦州与巫州,与江南西道西部之澧州、朗州等,下辖县级政区多达30余个。

作为在边疆及民族地理政区设置问题上的调整及适应方式,唐代在边疆及边远地区广设羁縻府州,然而,湖广“苗疆”地区所置州县,均被视为“正州”,并没有纳入所谓“羁縻州”的范围唐代所置“羁縻州”名称,参见《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羁縻州》。。但是,许多州县为新辟区域,则是确定无疑的。如“垂拱二年,分辰州麻阳县地,并开山洞置锦州及四县”《旧唐书》卷四十,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622页。。当然,从 “蛮夷地”至正州县之设立,纳入王朝行政管理体系,是一个复杂而曲折之过程。据后世方志追溯,部分州县在置县之后,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处于“羁縻”之状态,如泸溪县“自唐初置县,壤地辽廓,时皆苗瑶岗寨,羁縻而已,编户之民,供赋之士,入版籍者无几”(清)朱崧修,周立爱等纂:《(乾隆)泸溪县志》,载故宫博物院编《故宫珍本丛刊》第163册,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0页。。

两宋时期在政区建置上沿续隋唐两代,并有所突破,如北宋设置有荆湖南路与荆湖北路。“苗疆”之地有辰州、澧州、鼎州、沅州、靖州以及夔州路的施州等。湖广“苗疆”境内,除隋唐及以前已置州县区域外,其余地区基本分属晃州、波州、奖州、峡州等羁縻州(此处所指不包括由羁縻州改为土司之永顺、保靖,即清时设县之羁縻州),这些羁縻州基本为“五溪之酋”(宋)钱若水:《太宗皇帝实录》卷二十七,四部丛刊三编景宋抄本旧抄本。管控,如晃州“五季以来,蛮酋田氏据守处”(清)瑭珠修,朱景英、郭瑗龄纂:乾隆《沅州府志》卷九,载《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40册,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504页。。这一时期通过广设寨堡,如“令相度沅州所乞于宜、洽州地分修寨,波、晃州地分建堡”(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五十八,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8574页。。在奖州设奖州寨(后又改曰奖州铺)乾隆《沅州府志》卷二十二,第634页。;在峡州设安江寨等逐步“蚕食”之方式,进行军事管控,逐渐进入和影响这些区域,进而设置州县。南宋时期,“苗疆”地区建置的一个重大进展,就是常德府的建置。隆兴二年(1164)升鼎州为常德府(治今湖南常德市),而鼎州之地为荆湖北路之治所,正是隋唐之前武陵郡之所在。常德府之设置,充分说明了南宋对于湖广“苗疆”地区的重视。

但是,在实际上,两宋政区建置同样没能阻挡湖广地区蛮族势力的进一步扩长。如《宋史·蛮夷传》特别提及唐代后期南方形势的变化:“唐季之乱,蛮酋分据其地,自署为刺史。”《宋史》卷四百九十三《西南溪洞诸蛮上》,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4172页。而“蛮夷”势力的扩张,直接影响到政区的建置。“元佑初,傅尧俞、王岩叟言:沅、诚州创建以来,设官屯兵,布列砦县。募役人调戍兵,费巨万,公私骚然。荆湖两路为之空竭。又自广西融州创开道路达诚州,增置浔江等堡,其地无所有,湖广移赋以给一方,民不安业。愿斟酌废置。朝廷以沅州建置,至是十五年,蛮情安习已久,但废诚州为渠阳军,而沅州至今为郡。”《宋史》卷四百九十三《西南溪洞诸蛮上》,第14181页。元祐年间,湖广地区非汉民族势力进一步增长,而宋廷务在怀柔。“诸路所开道路,创置堡砦并废,自后五溪郡县弃而不问。”《宋史》卷四百九十三《西南溪洞诸蛮上》,第14181页。实际上放弃了“苗疆”地区所置郡县。

第三階段,元明两代。随着南方地区开发及地理认知的深入,湖广及西南地区的“蛮夷”问题出现了一个“再认识”及“再重视”的趋势。元明时期湖广地区政区建置中出现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所谓“湖广土司”的被认可,或得到正名,当时习称“蛮夷官”。

元朝进据西南之初,对于当时土司施行怀柔政策。“西南诸蛮夷官吏、军民,各从其俗,无失常业。”《元史》卷十《世祖纪七》,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3页。元朝在政区建置上同样大举更张,全面推行土司制度。如湖广行省就设置有15个安抚司,1个管番民总管。时至明代,土司之建置呈现出全面扩展之势,对于土司的肯定与支持也达到历史上之顶点。清人所撰《明史》为“湖广土司”单独列传,与四川土司、云南土司、贵州土司及广西土司并列,地位之尊崇,不容小觑。其下土司名称有:施州(施南宣抚司、散毛宣抚司、忠建宣抚司、容美宣抚司)、永顺军民宣慰使司、保靖州军民宣慰使司《明史》卷三一O 《湖广土司传》,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7981-7998页。。明代湖广“苗疆”地区新置州县数量不多,而“改土归流”已开始尝试例如刘志阶《明弘治年间城步改土归流的原因及其结果》(《吉首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与刘益兴《城步雍乾苗民起义与改土归流》(《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4期)均认为,这一时期城步设县,使其境内苗民“入户纳粮”,为湖广“苗疆”境内“改土归流”之始。。

最后阶段,清代前期是湖广“苗疆”全面推行“改土归流”时期。清朝前期,土司势力之膨胀以及违背法度行径已然引起王朝高层及各级官府的强烈不满参见吴丽华、魏薇《雍正“改土归流”辩》,《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瞿州莲、瞿宏州:《湖广土司改土归流原因新探》,《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等。。而湖广“苗疆”地区土司势力强盛,又被清朝官府选为“改土归流”的首选目标,并取得了重大进展,鄂西地区建置施南府,原有土司均归入县级政区参见吴永章《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5期;刘东海:《雍正朝在鄂西的改土归流》,《鄂西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湘西地区则新置永顺府以及多个直隶厅。如康熙年间设置凤凰厅、乾州厅,乾隆年间置永绥厅参见伍新福《试论湘西苗区“改土归流”》,《民族研究》1986年第1期。。

可以说,清廷处理苗疆改土归流的举措是相当成功的,这也就形成了所谓“苗疆之例”。“苗疆之例”为雍正及群臣所定《世宗宪皇帝上谕内阁》卷八九,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415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98-399页。,后来获得乾隆等人的肯定。如乾隆后来处理金川地区土司问题时,就强调“苗疆之例”的参考价值:“朕观金川情形,虽不可遽照‘苗疆之例改土设流,或分置卫弁,统辖汛兵;或亦派大员弹压,田赋狱讼,听金酋自行经理,简节疎目,驯扰覊縻,期于绥靖地方,约束蛮众。不致如土司之专有,其人易于蠢动,可以永除后患。朕意如此,是否于该省情形相合,著庆复、张广泗悉心从长商酌。”(清)来保等撰:《平定金川方略》卷二,载《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356册,第47页。

余 论

“改土归流”一词有着较为丰富的内涵,其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举措,在明清时期就是全面推行中央集权下郡县管理制度,改变原有的众建土司、分权分立局面。实际上,“改土归流”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分,广义之“改土归流”,正是州县设置之过程,在原来归属于世袭土酋、首领所管辖的区域内,建立起统一的州县,中央王朝直接派驻地方、管理地方之官员。而狭义之“改土归流”,则专指明清时期针对土司制度所进行之一系列措施,由流官完全取代土官,取消土官世袭,其“土”专指土司制度下之土司或土官。因此,从广义而言,湖广“苗疆”之改土归流起始时间,应由秦汉时代该区域内创设州县算起。

早在秦汉时代以及更早时期,湖广地区原非汉族聚居区,当地土酋之存在,为不争之事实。《后汉书·南蛮传》称长沙武陵蛮“有邑,君长皆赐印绶,冠用獭皮,名渠帅曰精夫,相呼为姎徒”《后汉书》卷一一六《南蛮西南夷传》,第2831页。。又“谨按:辰州,蛮戎所居也,其人皆盘瓠子孙,或曰巴子兄弟,入为五溪之长”《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第746页。。然而,秦汉时期全面推行郡县制,却没有真正顾及当地非汉族居民的权益,故而引发了强烈的对抗。如从秦汉至隋唐之前,湖广地区以武陵郡为核心的郡县建置遭受了重大挫折,数百年间,其所辖县数及户籍人口数量长期处于停滞状态。直至两宋时期,湖广地区非汉民族势力扩张,“蛮酋分据”,“土酋”势力显著,同样与中原政权形成对抗之势,因此,出现了羁縻州的设置,当地土酋的权益开始得到认可。

至元明,随着土司制度的推广与完善,实际上进入了一个“土司”权益得到全面重新认可的时期。湖广土司大量出现并得到官方认可,土司制度由此成为传统时代王朝行政体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当然,土司制度终究与中央集权行政体系相冲突,随着其势力膨胀,矛盾与冲突已无法调和。至清代前期,随着开发程度的加深以及交通设施之完善,湖广苗疆“土司”势力逐渐失去了存续之基础与必要,“改土归流”的彻底实施,最终完成了湖广地区政区建置的统一与整合。

(责任编辑:陈炜祺)

Abstract: The important problems of the course of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have not solved completely among all research achievements. The Key cause is that the headman management system coexited with common administrative areas for a long time. The common administrative area system began to spread inHuguang (including Miao region) since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but the right and interest of native officers were really approved in the Yuan and Ming Dynasties. The headman system started coexiting with common political region system, and accomplished the course of bureaucratization in Qing Dynasty. The headman system of Miao region in Huguang in fact saw the complex course of being neglected, approved really and bureaucratization. So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reconsider the headman system of Miao region in Huguang for the study of headman system and south nation region of China with the angel of “whole region” and “Long term”.

Keywords: Miao Region in Huguang;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Neglect; Appr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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