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滥用试用期逃避责任,农民工有权说“不”

2019-04-01 02:31颜梅生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试用期期限用人单位

颜梅生

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无疑有利于用人单位对求职农民工进行考察,判断其是否适合自身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试用期却常常在现实中被一些用人单位滥用,甚至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杀手锏”,而许多农民工并不知道自己有权说“不”!

试用期时间过长,员工有权索要赔偿

【案例】鉴于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低于正式员工,一家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尽可能将试用期拉长。如公司与林秀秀签订的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就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2018年12月底,林秀秀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时,以试用期过长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而公司以双方自愿为由拒绝。

【点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与之对应,公司与林秀秀签订的为期两年,其试用期自然不能超过二个月。而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工资过低,员工有权索要差额

【案例】肖薇薇与一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两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只能是正式就职时工资的40%,即1600元。鉴于一时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更主要是为了先解决吃饭、生活问题,肖薇薇只好答应。试用期满后,肖薇薇觉得实在憋屈,曾以試用期工资太低为由,要求公司给予适当补偿,但却被公司断然拒绝,理由为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其按合同履行并无不当,肖薇薇也无权反悔。

【点评】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对试用期工资底线,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与之对应,公司只按40%向肖薇薇发放试用期月工资无疑是违法的,其自然应当按照80%的标准向肖薇薇补偿差额。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按集体合同的80%支付;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按同工同酬的80%支付。但无论按哪一个标准,都不能低于底线。

试用期间不合格,员工有权索要说法

【案例】2019年元月5日,姜姗姗与一家公司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本以为自己表现不错、成绩良好、无不良记录、得到同事认可,“转正”顺理成章,却意外被公司通知走人,理由是“经试用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面对姜姗姗的质疑,公司却并未举证证明在录用姜姗姗时曾明确告知其录用条件,也未举证证明姜姗姗不胜任工作。事实上,姜姗姗知道,公司只是基于即将进入生产淡季,故意“卸磨杀驴”,根本就无法说明任何具体理由或提供根据。

【点评】姜姗姗有权向公司讨要说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不明不白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一是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二是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姜姗姗“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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