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我的卡路里”:发生在健身房纠纷该如何处理?

2019-04-01 02:31颜梅生
中国新农村月刊 2019年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健身房费用

颜梅生

随着歌曲《卡路里》的疯传,通过健身“燃烧我的卡路里”变得更加时尚,甚至“请人吃饭不如请人出汗”也成了人们的口头禅。有道是“水涨船高”,发生在健身房的纠纷也与日俱增。那么,相应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呢?

健身受伤,健身房应当赔偿

【案例】2018年8月2日,姜女士在一家健身房使用高拉训练机时,因教练未作说明,而其使用不当,器械脱落后造成其头部受伤,不仅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由于轻度智力缺损、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而落下八级伤残。面对姜女士的赔偿请求,健身房一口拒绝:姜女士不懂装懂,应当自食其果。

【点评】健身房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教练未对姜女士作出使用警示、说明,表明健身房未尽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即健身房难辞其咎。

财物丢失,健身房应当担责

【案例】2018年9月13日,顾女士照例来到健身房锻炼时,将刚买的价值5800元的手机放在健身房提供的存包柜内。可顾女士锻炼完毕前去取物后,却发现手机已不翼而飞,原因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现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顾女士索要赔偿时,健身房却以此项服务免费,且其己告示“物品丢失,概不负责”为由拒绝。

【点评】健身房应当赔偿。首先,会所与顾女士之间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一方面,顾女士按要求将手机存入自动存包柜,意味着与健身房存在保管关系。而寄存是健身房的是配套服务内容之一,最终目的是促成交易、实现利润,即本质上是有偿的。另一方面,健身房存在重大过失,即没有及时对锁进行检查,或者在锁出问题的情况下未及时加以维修、更换,对可能导致的消费者财物损害疏忽大意或清新可以避免。此外,健身房声明的“概不负责”,因属单方的店堂告示,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

情势变更,消费者有权退卡

【案例】2018年12月25日,邱女士接到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要其到邻县去担任区域经理。邱女士随后来到一家健身房,以自己在健身房办理了年卡并交纳9900元费用,而今自己实际接受服务的时间只有3个月,要求健身房按比例退回9个月的费用。但健身房以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谢某“会员不得退卡”为由拒绝。

【点评】健身房应当退回余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條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因为健身房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会员不得退卡”的规定,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接受服务、服务时间多长、对服务是否满意等等,都必须照样付费,不仅明显属于免除健身房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且由于服务与收费的关系不对称,对消费者并非公平合理,从而决定了“会员不得退卡”的内容从一开始时起,便对消费者没有法律约束力。邱女士自然基于该内容无效,而有权要求健身房退费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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