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界限探讨

2019-04-04 01:02杨志敏
科学与财富 2019年6期
关键词: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界限

杨志敏

摘要: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学界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间的关系提出了“包容说”、“转化说”以及“并引说”等有关观点。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需要减轻又或是免于处罚,此同样是激励人们敢于与不法侵害者进行斗争,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界限进行深入地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界限

1.引言

伴随我们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的日益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同样在不断加强,权利理念逐渐强化,防卫权作为人们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备受关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界限是防卫权的关键内容,其是评判防卫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的核心所在,明确了防卫行为是合法应该受到保护又或是违法需要受到处罚。

2.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2.1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所指的是对于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活动的人,所运用的遏制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产生限度损害的,归属正当防卫范畴,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第20条的规定内容,为了使得国家、社会利益、自身又或是他人的财产、人身以及其它权利免于遭受正在实施中的不法侵害,所运用的阻止不法侵害的活动,对于不法侵害人产生一定损害的,归属正当防卫。

2.2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第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需要是具备客观存在性的不法侵害。

第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实施时,才可以对合法权益导致紧迫性与威胁性,所以才能够使得防卫行为具备相应的合法性。不法侵害开始实施的时间,往往是以不法侵害人准备执行侵害活动时开始,然而不法侵害的实际威胁显得非常紧迫,同时在其侵害以后将会导致无法弥补的危害的时候,便能够判定侵害活动已经开始。

第三,主观条件。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具备相应的防卫意志与防卫认识。

第四,对象条件。正当防卫仅可用于被侵害人自身的防卫。

第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需要在科学的限度内实施,不然便会导致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3.1 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所指的是正当防卫活动超出了法律所限定的防卫尺度,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状况。在激励公民更加好地运用防卫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社会秩序层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于正在实施杀人、行凶、绑架、强奸、抢劫以及其它危及到自身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运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受伤、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范畴,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3.2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

第一,在客观层面存在防卫过当的行为,同时对于不法侵害人产生了非常大的伤害。

第二,在主观层面对其过当结果存在罪过,此是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防卫过当所对应的刑事责任大致有处理防卫过当的量刑与定罪问题,是否能够对其进行定罪,便需判定其是否满足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

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界限

4.1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特征

第一,防卫行为需要具备阻止不法侵害所必备的目标性。

第二,防卫强度以阻止任何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强度作为唯一的限度,其大致有以下几点:其一,防卫行为的被迫性。正当防卫的行为,均是以不法侵害为基础而产生的,具备较强的被迫性。其二,行为强度的约束性。防卫行为的根本目标便是阻止不法侵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其三,防卫行为需要具备终止性。不法侵害如果被阻止,那么同样需要终止防卫行为。

第三,防卫行为的合法性。防卫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正当的利益而去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具有行为上的合法性。

4.2 对侵害人与防卫人的具体要求

(1)侵害人和防卫人之间的实力状况比较。也就是评估双方的人数、智力以及体力等。侵害人往往占据着实力方面的优势,所以,对于防卫过当中所运用的防卫措施与强度问题不得过度要求,由于在当时非常紧急的状况下,防卫人又处在弱势的一方,无法对所选择的手段与强度作出科学的判断。(2)防卫人在特殊环境下选取防卫方式的可能性。此主要需要考察该防卫手段是否是唯一性的制止手段。若是仅有的、唯一的,则即使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同样不得判断其是防卫过当。(3)防卫强度。也就是防卫人在具体情形下选取防卫强度的大小。例如:甲将正在室内实施盗窃的乙堵在室内,盗窃者乙为了能够逃跑而手拿匕首靠向甲,在黑暗环境中,甲没有办法观察到乙的具体活动,便用菜刀砍去,刚好砍中了盗窃者乙的胸部,并导致其死亡。在上述案件中,甲在面对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无法合理的判定应该选择打击的位置,即使是强度偏大,同样需要认定为正当防卫。(4)在限定场合下,还需要充分考虑防卫人的认识能力。按照案发时的状况,若的确存在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便能够阻止不法侵害,但是防卫人卻运用了过激的方式导致恶劣后果的时候,便需要考虑防卫者的认识能力。若防卫人的认知能力不足,便需将其判定为正当防卫;的确应该认识又或是已经认识到的,同时完全能够运用较缓和的方式而并未运用的,则归属防卫过当。

4.3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第一,在判定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时候,需要以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为重要依据。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明确,需要以防卫行为是否可以阻止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作为唯一的标准。并且还需要充分考虑到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以及不法侵害活动或许会导致损害的具体情况,二者与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本质、程度大致上是相符合的。

第二,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并非是必定超过了正当防卫制度所限定的限度条件,唯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防卫才能够被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主要包含了下述几种状况:其一,不法侵害活动的紧迫性不明显,但是防卫人却运用了紧迫的防卫措施。比如为了阻止骂人者却打断了骂人者的腿;又或是不法侵害即使具备紧迫性,然而防卫行为却大大超出了其应具备的紧迫情况。其二,防卫行为所防卫的利益显著小于防卫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所产生的伤害。其三,按照当时具体的环境、情况,防卫人显然不需要运用对不法侵害人产生巨大伤害的防卫措施,便能够阻止不法侵害,然而防卫人却运用了此措施。

第三,我们国家《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显著超出必要限度”以及“导致严重损害”二者是相并列的,唯有在二者同时具备的时候,才可以判定防卫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果防卫行为即使已经非常明显的超出了必要限度,然而,其并没有导致较为严重损害后果的,便不得将其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无需接受法律的处罚。

5.结论

总而言之,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间的区分界限问题,是我们国家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所需着重研究的课题。我们需要积极参考西方国家较为先进的理论、成功的经验与刑法学当中的可能性理论,充分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标准。

参考文献:

[1]张菲菲.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邓玉娇事件引起的思考[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6).

[2]洪莉鸥.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以于欢刺死辱母者案为例[J].学理论,2017(11).

[3]张明楷.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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