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2019-04-12 03:08李东
婚姻与家庭·婚姻情感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继承权红梅遗嘱

李东

早生贵子是对新婚夫妇的美好祝福,然而,一些夫妻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如愿,只能选择人工授精进行生育。张玉厚和李红梅结婚三年,一直未能生育。检查后发现,张玉厚患有无精症。经商议,两人到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红梅实施了人工授精,李红梅成功怀孕。

然而,就在李红梅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喜悦中时,却传来了噩耗。张玉厚被查出肺癌晚期,提出不想要这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但李红梅不同意,坚持要生下孩子。瞒着李红梅,张玉厚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声明他不认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存款赠与自己母亲和侄子。张玉厚病故两个月后,李红梅产下一子,取名张晨。在孩子满月后不久,婆家就要将母子两人扫地出门。双方争执不下,李红梅告到了法院。

双方争执的第一个焦点是,张晨是否为张玉厚和李红梅的婚生子女。医学上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将人工授精分为将丈夫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同质授精和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异质授精两种情形。本案属于异质授精,生物父亲与法律父亲不能重合,此类情况常常会引起父子关系确认问题的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玉厚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张玉厚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妻子李红梅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张玉厚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红梅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应当认定张晨是张玉厚和李红梅的婚生子女。

那么,丈夫的遗嘱能够剥夺妻子和胎儿的继承权吗?答案是可以剥夺妻子的继承权,但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玉厚死亡后,继承开始。既然张玉厚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登记在被继承人张玉厚名下的房产和存款,经法院审理查明是张玉厚和李红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玉厚死亡后,该房屋和存款的一半应归妻子李红梅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张玉厚的遺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胎儿享有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张玉厚在立遗嘱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因此,在扣除应当归妻子李红梅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张玉厚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由张玉厚的母亲和侄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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