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认定标准

2019-04-15 01:45王珂欣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摘 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劳动者有如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等几种情形下可以合法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却没对“严重失职”行为、“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给予明确的解释,导致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严重失职”时无法可依,没能切实维护自身权益,而且用人單位也存在滥用解雇权的行为,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而受到损害。本文从研究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判例、学界共识等三方面的内容,进行“劳动者严重失职”认定标准的研究。

关键词 过错性解约权 严重失职 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王珂欣,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10

一、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分析

在北大法宝网站上设定检索条件为:严重失职(全文、精确、通篇);结果中检索:解除劳动合同(全文、精确、通篇);时效性:现行有效。检索结果为:中央法规司法解释(20)地方法规规章(79)。

(一)中央法规总结

在检索出的20部中央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等中央法规都直接引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未作进一步解释。稍作解释的有: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十六条:(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的;铁道部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1)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

(二) 地方法规总结

在79部地方法规中,大多也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稍作规定的有: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专职消防员招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专职消防员,(4)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坏影响的,或有损消防部队形象的;规定最为明确具体的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广东省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文本)》,(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   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界定“重大损失”的标准)。

(三) 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对比

中央及地方法规相同之处在于:对于劳动者严重失职问题的规定中央与地方法律法规大部分直接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做相应改动。

不同之处在于:不同法规依据职业特点、职业规范、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用人单位经营情况不同,对于“严重失职”行为和“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二、司法判例分析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设置检索条件为:高级检索;全文检索:劳动者严重失职,解除劳动合同;案由:民事案由 ;案号:终 ;审判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年份:2017年;检索结果:61。

在本次抽样的61个判例中,与本文研究相关的有效判例有46个。在46个案件中,25个案件被认定为严重失职,占总数的54%,21个案件未被认定为严重失职,占总数的46%。

认定为“严重失职”的25个案件,涉及的认定情形可以概括为5类,分别是:

1.违反公司章程和员工手册,有9个;

2.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有2个;

3.失职标准按照职业规范认定,有9个;

4.对用人单位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有4个;

5.未作具体说明,有1个。

例如在(2017)沪01民终5790号判例中,用人单位家得利超市人力资源部向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给予劳动者孙建忠处分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场中店店长孙建忠因管理失职、监管不力,导致门店闭门盘点中,出现严重亏损,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鉴于此,为严肃纪律,根据《上海家得利员工奖惩制度》第9.9.28条:因渎职使公司财产损失在4,000元(含)以上,经研究,决定:给予孙建忠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同日,家得利超市工会委员表示同意。在这个案例中,用人单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作为“劳动者严重失职”的依据,规定因渎职使公司财产损失在4,000元(含)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告知工会,充分考虑了工会意见,也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因监管失职、监管不力,导致用人单位门店闭店盘点中,出现严重亏损,给家得利超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用人单位依据《上海家得利超市员工奖惩制度》第9.9.28条规定,在先行告示的情况下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合法合理的,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了裁判依据。

对于不认定为“严重失职”的21个案件中,具体情形可概括为4类,分别是:

1.用人单位举证不足,有14个;

2.双方对于岗位职责内容不明确,有2个;

3.造成损害未达严重程度,有3个;

4.按照社会常理推断的,有2个。

在(2017)粤07民终1788号判例中,用人单位经能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通知劳动者钟瑞霞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已经造成重大损害,乃至在一审判决作出之时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害所在。其中,据实调增税额及补缴税款属法定义务,即使增补事实确实发生,相应支出依法亦不应纳入损失范畴;而与滞纳金以及行政处罚有关的损失则未见充分证据证实,故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名誉受损更无确切的事实依据且无证据可予印证,相应主张人民法院亦不予采纳。

用人单位经能公司主张其因劳动者钟瑞霞的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理据不足,进而请求确认其合法解除与钟瑞霞之间的劳动合同,法院不予支持。可见,证明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均有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不足,则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败诉绝大部分原因是举证不足,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这也是我国司法保护劳动者的一大表现,因为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多处于弱势地位,且出勤报告,监控录像等决定性证据往往由用人单位掌握,所以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举证责任,也能有效减少用人违法解除致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分析46个判例,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在员工手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认定标准,在内容程序都合法且事先告知劳动者的情况下,适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定的认定标准作为裁判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有明确规定。或者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情形认定不合乎法律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制定程序不完备,未履行了告知程序。在判断失职是否“严重”、损害是否“重大”应综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其他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考虑。情形为4种:违反公司章程和员工手册,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失职标准按照职业规范认定,对用人单位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二手文献分析

在中国知网网站上,检索主题为:劳动者严重失职并含解除劳动合同;检索条件为:劳动者严重失职并含解除劳动合同,全文,精确;来源类别:核心期刊; 检索年限:不限;检索结果:35。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严重失职”和“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都是予以采纳的。学界普遍认为被采纳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4个要素:

1.适格的制定主题;

2.合理规章制度内容;

3.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不能有冲突;

4.完备的规程序,即必须履行制定规章制度时的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制定的程序与内容都合法合理,是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或者劳动合同中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情形认定不合乎法律规定或不够科学合理,制定程序不完备,未履行了告知程序,则不应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仲裁机构或法院应自由裁量。且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来证明劳动者的严重失职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四、研究结论

总结分析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学界观点中的共识得出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认定标准为:

1.如果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则依据法律规定。

2.如果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则依据,用人单位是否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有明确规定。

3.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有明确规定,且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情形认定合乎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制定程序完备,也履行了告知程序,则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裁判。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有明确规定。或者对于“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的情形认定不合乎法律规定、不够科学合理,制定程序不完备,未履行了告知程序,则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劳动者职业特点、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仲裁机构与法院判定的主要情形为: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违法职业规范、对用人单位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4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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