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儿童保护机制下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困境

2019-04-15 01:45刘晓甜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摘 要 近年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事件、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枣庄峄城区虐童案件等新闻再次引起了社会对儿童保护的强烈关注。强制报告制度作为揭露虐待行为的关键环节、儿童保护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国家的儿童保护制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强制报告制度虽然存在,但是并未有效发挥其在儿童保护中的作用。本文重点讨论在当前国情下,我国儿童虐待强制报告的现状和实施困境,以期通过分析这些困境对找到有效发挥强制报告制度作用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 儿童保护 儿童虐待 强制报告制度

作者简介:刘晓甜,山东女子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儿童福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12

2018年12月,网上一段虐待女童的视频受到广泛关注。视频中的女童在短短几分钟内,被母亲、父亲暴力对待,后续的报道中提到,女孩的弟弟有时也会加入父母的虐待行为中,女孩不哭不闹不反抗的态度让网友唏嘘不已。而该视频曝出者受到行政处罚,则又一次引发了社会对于儿童虐待和儿童保护的讨论。

一、儿童虐待相关问题

(一)我国儿童虐待的现状

儿童阶段是个体成年前的重要人生阶段,因为儿童的弱小、弱势等特点,决定了其对抚养人和抚养行为的高度依赖 。但是,因为家庭特点的不同以及家长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的差异,许多儿童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来自亲生父母的伤害、甚至是暴力对待,这种经历极大的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甚至会危及儿童的生命。除亲生父母之外,保姆、幼儿园老师等都可能是伤害儿童的“罪魁祸首”,关于儿童被虐待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我国没有系统的、最新的关于儿童虐待问题的数据调查,最早的大规模调查是2005年全国妇女联合会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起的儿童暴力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74.8%的儿童遭受过暴力,实施主体主要是儿童的父母。 杨世昌等通过meta分析,得出我国儿童虐待的发生率为54% ,即有半数以上的儿童有过受虐待的经历。从数据上看,儿童虐待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亟需政府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

(二)儿童虐待的定义

儿童虐待作为一个受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历史、民俗、文化等影响的概念,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虐待儿童是指“对儿童有抚养、监管义务以及有操纵权的人,做出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潜在伤害的行为” 。依据该定义,儿童虐待的实施主体具有多样性,虐待儿童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儿童的监护人如(养)父母、祖父母等,职业的照护者和监管人如保姆、幼儿园和托管所的老师等。

通常关于儿童虐待的印象是儿童受到了肢体上的暴力或伤害,这种虐待的方式比较常见也容易被发现。但是,儿童虐待的形式却不只身体上的伤害。根据国际儿童虐待常务委员会的分类,儿童虐待有四种形式:忽视、精神或情感虐待、肢体对待和性虐待,并且者四种虐待方式可以交叉发挥作用。 而我国对虐待比较广泛的理解主要是躯体虐待和性虐待,而对忽视、情感虐待对儿童的伤害关注不够。

狭义的儿童保护是指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和福利安排,为遭受家庭成员或其他有抚养监管义务者虐待的儿童提供的保护措施。 因为儿童的年龄和认知特点,在受到虐待、特别是家庭虐待时,常常无法及时寻求帮助,因此强制报告制度是发现儿童虐待行为的关键措施,是儿童保护过程的开始。

二、我国强制报告制度意义及基本规定

(一)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及概念

强制报告制度是狭义的儿童保护工作中的首要组成部分。尚晓援、张雅桦认为,国家指定的儿童保护机构、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专门儿童虐待事件的处理程序、替代性监护制度四个要素,是为受虐儿童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 。强制报告制度作为虐待行为特别是家庭虐待行为被揭露的关键,是保证国家进行合法干预的第一步。因此,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减少儿童虐待行为、制约家长惩处自家孩子的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从定义层面来讲,儿童虐待领域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特定的个人、单位和机构在发现儿童被虐待事件时,应该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要求向公安、法院、妇联等部门报告,如果知情不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

因我国尚无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立法,因此也缺少关于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的专门规定,有关要求零散的分布于《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当中,其中明确提出强制报告制度并提出明确要求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该法律中明确指出了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时具有报告义务的主体及报告单位,但并无不报告的后果,所以一定程度上无实际约束效果。

综上所述,儿童虐待的强制报告制度对于提高儿童保护工作效率、保障儿童生存权和发展权等权利方面具有显著作用。虽然,在我国有相关的法律和政府文件进行要求,但是我国的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律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強制报告制度实施的主要困境

强制报告制度是儿童虐待干预工作中的第一环,“报告是保护的开始,是启动调查和服务的第一步” 。但是,虽然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关于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但是因为儿童虐待问题的特殊性以及我国传统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强制报告制度目前尚未有效落实,未能切实发挥该制度在儿童保护制度的及时发现、及时保护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的发展面临着以下困境。

(一)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传统的观念中,“父母亲权”是主要的儿童福利观,家庭是保障儿童福利的主要单元。家长统筹负责孩子管教、成长、教育等各方面的事情。很多家长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自己打骂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外人无权干涉。对这种观念很多儿童身、相关强制报告主体的工作人员也是认可的。另外,受传统的教养习惯和观念(如“棍棒底下出孝子”)的影响,很多家长使用暴力的方式管教、教育孩子,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避免孩子走上歪路。除此之外,“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也使报告责任主体对家庭暴力和儿童虐待事件视而不见。

(二)儿童虐待的概念及儿童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

目前,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儿童虐待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对儿童实施的暴力行为 ,定义不够清晰具体,且过于狭隘,导致社会大众对于肢体虐待和性虐待之外的虐待形式认识不足,这不利于相关责任人识别并报告虐待行为,也不利于全面发现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另外,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儿童保护的专门法,但是该法律指导性较强但惩处力度不足,且在现有法律中并无关于儿童虐待罪的明确定义及刑罚措施,儿童虐待行为的违法的成本较低,威慑性不足。

(三)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

目前,我国涉及儿童虐待报告制度的法律中,没有强制报告的依据。虽然在反家暴法中明确了报告的主体,但是并没有规定主体如果未负报告责任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因此,应该在相关法律中对“对主管部门、通报责任人、通报事由、通报对象、通报方式、通报人保护、未通报罚则等进行详细的说明” ,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指导强制报告制度的流程。

(四)强制报告制度的配套设施尚不健全

缺乏专门负责儿童保护或儿童虐待的主要责任部门,以至在防治儿童虐待时难以做到行政上的统一。 由于父母亲权的主导地位,我国对受虐待儿童的国家监护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政府只对孤儿和被遗弃的儿童提供监护,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实行临时监护。部分地区也有将有受家庭虐待的儿童交由民政局(福利院)照顾和监护的实践,但是对于受到暴力、虐待行为对待的孩子,需要精神、心理、生理等各个方面的关注,福利院目前的配置尚不能很好的为受到至亲虐待的儿童提供全面服务。因此,儿童虐待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后的承接部门等配套设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四、结语

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儿童虐待行为因为儿童弱小的特点、行为的隐蔽性、传统观念等的影响,不容易被外界发现。因此,保证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运行是防治儿童虐待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家通过健全儿童虐待的相关法律、夯实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流程及主体责任、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的配套设施等,保障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是健全我国儿童保护机制、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关键内容。

注释:

谢玲,李玫瑾.虐待对儿童的影响及行为成因分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8(2).

谢娜,蔡迎旗.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求助及其承接问题研究.当代青年研究. 2017(2).

杨世昌,等.中国儿童虐待发生率的Meta 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14(9):1346-1348.

尚晓援,张雅桦.儿童保护制度的要素缺失:三个典型个案的分析.青年研究.200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人民日报.2016-01-26(010).

杨志超.比较法视角下儿童保护强制报告制度特征探析.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林典.儿童虐待强制责任报告制度之研究——基于台湾地区的政策文本分析.当代青年研究.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