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青苗,治根本

2019-04-15 08:25许安苒
名作欣赏·学术版 2019年1期
关键词:赏析苏轼

许安苒

摘要:青苗法施行之初,苏轼就曾多次上书表达异议。《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文再次表达了苏轼“废青苗”的主张,体现了他对青苗法的认识,展现了他作为“旧党”的坚定立场,即支持常平法,反对新法。同时,在这篇公文中,苏轼注意运用了多样的论述技巧,为当时朝臣奏状的拟写提供了范本。

关键词:苏轼 青苗法 《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 赏析

苏轼(1037-1101),字子瞻,眉州眉山(四川眉山)人,北宋著名文臣。嘉祐二年(1057)进京应试时便以过人的才华与胆识深得欧阳修的赏识,一时名声大噪,官路顺畅。熙宁二年(1069),苏轼还朝,此时,震动朝野的王安石变法开始。

王安石变法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采取了多种富国强兵的措施,包括募役法、保甲法、均输法、市易法、免役法、青苗法等,其中,青苗法是争议最大的一项新法措施。其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从表面上看,青苗法有效解决了在青黄不接时农民面临的生活与生产问题,同时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钱谷利息水平失控、官吏体系的管理混乱等方面原因,青苗法实际上成了损害百姓利益的“苛政”。

苏轼一直对新法持反对态度。熙宁四年(1071)二月,苏轼上呈长达万言的《上神宗皇帝书》,对新法的各项措施进行逐条评议并给以彻底否定;一个月后,他又上呈《再上皇帝书》,痛批新法。可是,王安石变法乃当时“国是”,并没有因他的反对而被废止。苏轼反而因此陷入新旧党争的漩涡,不得不一再请求外任。熙宁四年(1071)十一月,苏轼出京任杭州通判。其后,他又先后担任了密州知州、徐州知州和湖州知州,更因遭遇“乌台诗案”而被贬为黄州团练副使。这段时间,苏轼对青苗法的批判只能隐现在诗歌和几份文书之中,如密州赴任途中的《论河北京东盗贼状》;徐州任职时的《徐州上皇帝书》等,其内容虽是讨论具体事务,但总免不了再对青苗法发些议论。

元丰八年(1085),宋哲宗即位,高太后临朝听政,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党被打压,旧党人物上台,苏轼重受重用。元祐元年(1086)八月四日,苏轼再上书《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请求废除青苗法。

尽管朝廷对青苗法采取了一定的调整措施,但仍是换汤不换药的小变动。苏轼为根治青苗法带来的弊端,主张废止此法。在此公文中,他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苏轼认为,抑配问题无论如何防范,终究都会产生,无法遏止,因为“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变法期间,王安石把地方官吏迎合新法做出的成绩作为考察内容,包括专门负责新法施行的提举常平官在内,使新法具体实施者过分注重表面工作成绩,忽视新法最初目的而产生抑配现象。可见当时不完善的地方官吏考察制度是引起抑配现象的关键因素。除了制度上的缺陷,“人”之不善也是重要原因。关于这里的“人”,苏轼指出了两种,一种是不善之“官吏”,另一种是不善之“豪强”。许多官吏不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以强制手段迫使百姓借贷规定数额的青苗钱,徒增百姓压力。而一些豪强上户为谋私利,相互勾结,共同作弊,敲剥勒索贫民下户,“冒名诈请”,“及至追催,皆归本户”,这更陷百姓于穷困之境。虽然朝廷为此再次申明禁止抑配、“悉罢提举官”,并任命各路提点刑狱官处理当地抑配问题,对强行摊派的官吏施以责罚,但此问题仍然未能及时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苏轼还认识到青苗法带来的弊端远不止“抑配”一种——“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青苗、免役二法自施行以来,所致利少而弊多,可谓“祸国殃民”。就算“免役之法,已尽革去”,青苗法仍像堤下之蚁穴,还在慢慢地腐蚀着这个国家和百姓。苏轼向哲宗皇帝描述了自己亲眼所见之情状:“又官吏无状,于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子,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当地官吏奸邪,设计引诱百姓花光青苗本金,利用卑鄙手法骗取青苗钱,使青苗钱失去本来的使用目的,更使借贷青苗钱的百姓陷入青苗债务,无力偿还青苗本钱。这影响了青苗钱下一次的收缴,恶性循环,百姓只得再拿秋料钱还春料钱,借贷的青苗钱转手加息还给主簿,农民陷入贷款旋涡,生活日益贫困,而不得不转卖田产妻女甚至自缢,这更加剧了社会矛盾。

按照苏轼观点,青苗法的实质乃是“放债取利”,会徒增“无穷之怨”,况且仁宗之世不行青苗法也并无妨阙,亦能“帑廪自溢”,因此常平法已很完备,不必再施行青苗法。苏轼从新法与旧法两个方面,人情人理地提出了自己废青苗的主张,同时他考虑得更深,提出了改善既有现状的相关措施。从他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身为“旧党”的苏轼对“新党”采取的变法措施还是颇有异议的。虽然苏轼是为广大农民百姓着想,但这跟他陷于党争的政治现实不无关系。青苗法是王安石在王广渊的请求下,依鄞县经验,在与吕惠卿商定后建立的,必定与旧党的主张有所出入,苏轼在公文结尾还不忘参吕惠卿一本,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苏轼运用了一些独特的论述技巧。首先,是反问语气的使用。苏轼在论述旧制度的合理性时,连用三个反问句:“岂可遂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仁宗之世,西师不解盖十余年,不行青苗,有何妨阙?况二圣恭俭,清心省事,不求边功,数年之后,帑廪自溢,有何危急?”节奏紧促,不仅加强了语气,深化了文章情感,而且使作者激进的情绪直逼读者内心,更能引起读者的独立思考,让人无力反驳。这比普通的陈述句式更能鲜明、强烈地表达思想,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

苏轼注意以事实论证,较为客观。他在公文中所提及的青苗法的弊端不是道聽途说或是凭空捏造出来的,而是以现实为依据的,如公文反映的地方官吏“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子”,引诱百姓花光青苗本金从中骗取青苗钱就是其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这让论述更加真实可信。

苏轼还运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使论述更加生动形象。他将青苗法比喻成治病的药,把国家实行青苗法比喻成病人服药:“如人服药,病日益增,体日益赢,饮食日益减,而终不言此药不可服,但损其分剂,变其汤,使而服之,可乎?”人服药而病情愈加严重,不想着换药,却只是减少药量、改变汤水,是没有用的。同样,国家施行青苗法,不但没有达到富国的目的,反而带来了如此多的弊端,朝廷却只是想着在这个大的制度框架内做一些无谓的变动,这仍是治标不治本的无用功。如此论述,可以减少文章的说教意味,让人更加容易明白并乐于接受。

最后,苏轼善于换位思考。他上书奏议废止青苗,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从广大贫困农民的角度出发,为了维护百姓的利益,同时,也是为皇帝和朝廷考虑。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变了味”,不仅没能改善农民的生活,反而成了害民的“苛政”,苏轼寄予深厚的同情,才极力上书建议废除。不仅如此,公文中“而以万乘君父之尊,负放债取利之谤。……臣虽至愚,深为朝廷惜之”,更体现出他对朝廷的体贴与忠心,情深意切。“换位思考”的论述让言辞看来更有道理,易于收获读者的信任。

总的来说,苏轼创作公文并不只是一味地“以理论述”,而是注意结合了多种论述技巧,让人读来不至于枯燥乏味。

在苏轼的极力劝谏下,青苗法终于被废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算是苏轼的一次小小的成功。其公文中体现出的思想内容与创作技巧,对当时朝臣来说,不无借鉴意义。

从思想内容方面看,苏轼公文中所奏之事紧扣主题,十分精炼,并无太多的闲言碎语,开篇即入正题,方向直接明了。在論述时,苏轼善于抓问题的关键点,切中肯綮。如反映青苗法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问题,他就首先摆出了争议最大且最难解决的“抑配”现象,抓住了要害,使文章论述有力。此外,他还提及了新法的其他弊端,为青苗法的“不完备”提供了多方面的证据,增强了公文的合理性与可信度。当然,苏轼不忘给皇帝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所有已请过钱斛,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为皇帝分忧,可谓是考虑周全。

从创作技巧方面看,苏轼注重使用多种不同的论述技巧,使奏状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了反问、比喻、对比等普通修辞手法的使用,苏轼公文的独特之处在于情理交融,且善于换位思考。“以理服人”和“以情感人”的结合,让他的文章有很强的说理性,且有不菲的感染力,容易打动人心。换位思考则增加了公文的合理性。

总之,苏轼一针见血地指出了青苗法的弊端,为“废青苗”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同时其公文的创作技巧对朝臣上书的拟写也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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