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核”朱国治

2019-04-20 09:31陈飞
读书 2019年4期
关键词:县令朝廷

陈飞

吴县县令任维初(详见《“呆者”任维初》,《读书》二0一八年第六期,下称“前文”)不过是只“小老虎”,江宁巡抚朱国治才是“大老虎”。他不仅位更高、权更重,而且胆更大、心更狠,手段也更加高超;更重要的,他是“哭庙案”的主要制造者和施刑者,是十足的首恶。然而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得到应有的追究和审判。

世人皆知朱国治制造“哭庙案”(下称“本案”)是在“哭庙”事发之后,其实应该追究到“哭庙”之前,在其向任维初“索馈”之际,甚至在确定任维初为县令人选之时,就已经伏下祸端(参见前文)。当然,朱国治实质性地制造本案,是在“哭庙”事发之后,大致可分以下几个阶段:

先是幕后监控。《辛丑纪闻》(下称“《纪闻》”)载:“(顺治十八年)二月初一日,会世祖章皇帝哀诏至苏,幕设府堂,哭临三日。抚臣朱国治、按臣张凤起、道臣王纪及府县官、郡臣、缙绅、孝廉等,清晨咸在……初四日,薛尔张作文,丁子伟于教授处请钥,启文庙门,哭泣。诸生拥至者百有余人,鸣钟击鼓。旋至府堂,乘抚、按在时,跪进揭帖。时随至者,复有千余人,号呼而来,欲逐任令。抚臣大骇,叱左右擒诸生及众,遂尔星散,只获去十一人:倪用宾、沈珥、顾伟业、张韩、来献琪、丁观生、朱时若、朱章培、周江、徐玠、叶琪等;同任维初,发道尊王公研审。”这是二月初四日的“哭庙”,诸生(秀才)先在文庙“哭泣”,继而到府堂“跪进揭帖”。朱国治先是“大骇”,继而下令抓人。但此时还只是“事”,尚未成为“案”。在朱国治将所抓捕的十一名秀才连同任维初交由道臣王纪“研审”后,便具有了“案”的性质。朱国治此举,既可突出自身权威,亦可显示其办事公正,还可将难题下交,自己隐身幕后监控,留下更大的进退余地和操作空间。

王纪的“研审”及其结果,有三点值得注意。一是吴县仓总吴之行招供说:“本官(任维初)粜米,与书办(自己)无涉。所经手者四百石,得银三百二十两,送与本官,只此是实。”证明任维初“监守自盗”属实。二是任维初招供说:“犯官到县止二月,无从得银,而抚宪索馈甚急,故不得已而粜粮耳。”供认不讳,但推责于朱国治的“索馈”。三是十一名秀才皆“极言县令贪酷”,证明诸生“讦告”可信。然而吴之行原本不在朱国治“发”给王纪“研审”的人员中,却被先行拷问和突破,这表明王纪不仅很会办案,而且办得很认真,也很公正。从任维初自称“犯官”可知,王纪已将他作为嫌犯对待;十一名秀才放在最后问,则透露王纪很可能是将他们作为原告,并不认为其有罪。这是本案最初的倾向和“定调”,但很快就发生转折。

原来朱国治早已安排了“卧底”监视王纪的“研审”。《纪闻》载:“抚臣固有觇者在,还报以实,大惊。”朱的“大惊”或许不只是由于任维初这么快就供出其“索馈”,还因其得知王纪办案的倾向和“定调”大不利己。于是,先是“连夜使人于道尊处取口供。见之,怒甚”,想必笔录口供比“卧底”报告的情况还要严重;继而“(朱)复即使人于道尊处易之”。竟然另做一份笔录口供调换原口供。想必王纪此刻已经知晓朱国治的“隐情”,并且选择了“服从”与“配合”。继而“(朱)即发一宪牌与维初,高抬年月,其略曰:‘兵饷甚急,多征粮米,以备不虞”。这是补做(伪造)一份“上级文件”,把日期往前提,造成早有指示的假象。而“多征粮米”云云,既是为了掩人耳目、逃避追究,同时也有暗示任维初准此“口径”翻供的用意。这样任维初瞬间由贪官酷吏便成为忠勤职守的功臣了。朱国治这一连串操作,假公济私、明暗结合、环环相扣、天衣无缝。其心机之严密、吏道之精熟,自不必说;其擅权弄术、肆无忌惮之“魄力”,也实在令人“惊叹”;同时也显示出过人的权变和隐忍——朱在既惊且怒之下,对“叛徒”任维初的痛恨可想而知,但朱不仅没有发作,反而想方设法保护任。这种权变和隐忍,后面还有更突出的表现。

然而就在朱国治“妙手回春”之际,事态和案情又有新的发展:二月初五日,又有诸生“哭庙”。以往的叙说大都将这次“哭庙”与二月初四日“哭庙”混为一谈,其实二者在时间、主旨及性质等诸多方面皆有不同(可分别称之为“前哭庙”和“后哭庙”)。顾予咸《雅园居士自叙》(下称《自叙》)云:“哀诏至,抚司集绅士哭临。会有吴令某,私盗漕米,易值以媚抚。诸生某某职践更者,不能平,因讦令诸不法事。抚某疑荐绅与其谋,诸生又事不白,奔哭孔庙。吴中故习:诸生事不得直,即作卷堂文,以儒冠裂之夫子庙廷,名曰‘哭庙。”这里所说的诸生“讦令诸不法事”即指“前哭廟”;而“诸生又事不白,奔哭孔庙”,则属“后哭庙”。所谓“事不白”,当是指当局(朱)对“前哭庙”的讦令没有合理答复,反而拘禁十一名秀才不放。因而“后哭庙”的主要指向,除了继续讦告任维初,更重要的是为被拘秀才鸣冤叫屈、声援抗议和呼吁维权。

《纪闻》载:“时,教授程邑参任维初‘六案,金圣叹因有‘十弗见之笑焉。”程翼仓(名邑,字幼洪,一字翼苍),顺治九年进士及第,选庶吉士,十三年出为苏州府学教授,深受士民敬重。他的“参‘六案”想必是揭发任维初的诸多罪状;尤其是“参……案”的表述,显示这不是一般文章,而是要呈送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题参”,具有实名参劾的性质。金圣叹此时已名满天下,其文以尖锐泼辣著称。他的“‘十弗见之笑”,系“因”程参而发,或许就是一些记载所说的“卷堂文”“哭庙文”之类。如果说程参是从“体制内”施压的话,那么金笑则是从“体制外”施压,二者里应外合、推波助澜,形成强大的冲击力。

朱国治眼见事态有失控之势,便索性走上前台接管了本案。但他并没有立刻采用暴力镇压,而是努力“求和”。他的这种努力,以往的相关叙说大都未予注意,其实这是很重要的细节,不仅展现了朱国治的另一面,而且在案情发展上具有关键性作用。《纪闻》载:“‘哭庙后,道尊访于松交。松交曰:‘任知县似不可使知牧民之责矣!抚臣知其言,衔之,故及于难。”顾予咸号松交(字小阮,吴县人),时为吏部员外郎,因病还乡休假。王纪来“访”顾,当是受了朱的指使,来为任说情。何以知之?《白叙》云:“当抚某之莅吴也,一日猝至,余实他往,疑故谢之,不怿。翼晨又来,摈从密语,语移晷,大都皆讲情,而余又答以道义。退而言曰:‘此老倔强,利不可动,将来必长短我。而杀机伏矣。”看来朱在王遭到顾的拒绝后,仍不死心,又亲自出马,而且一日夜间两次“猝至”,可见其急迫;遭“谢之”,心虽“不怿”仍“翼晨又来”“语移晷”。朱国治的“讲情”,想必是叙情谊、拉关系、套近乎、谈交易之类,不仅动之以情,而且诱之以利,当然也不免威之以害;而顾予咸所答之“道义”,则应为国法、政纪、道德、良心、君子小人之辨之类,不仅严词拒绝,还有“教训”和“警告”的意味。韩菼在《顾予咸墓表》中披露了更多细节:“盖先生(顾予咸)素有直声,巡抚朱国治时方眶令(任维初),畏先生,造而请焉,若求援状。曰:‘令无罪,当罪诸生。先生正色曰:‘诸生讦令事皆实,何罪?当罪令。乃愕然去。”明确指出朱一再拜顾是为“求援”——请求顾包庇任而治罪诸生。《研堂见闻杂记》则说:“郡绅顾松交,素与抚臣议左,抚臣心衔之。诸生之变起,抚臣始亦欲松交为调人;松交不应,于是愿得而甘心。”

相关记载多以为朱决心制造大案肆行杀戮是在“求和”遭拒之后,实际上,在其“求和”之前,很可能已有预谋了。从顾“素有直声”“素与抚臣议左”,朱对顾的“畏”“心衔之”,以及朱派去的王纪遭拒而返等情况来看,以朱的老奸巨猾,当是在亲自出马之前就已料到不会有好的结果,故必然备有“预案”。因此他的“求和”其实是为顾予咸设下一个陷阱:你若应允,我危机可解,而你必“直声”大损;你若拒绝,我便诬你同罪,亦可借此渡过危机。无论如何,都是于我有利而于你不利。如此说来,朱国治的“求和”原本就是一种策略:能“和平”解决更好,不能则使用“暴力”,二者皆暗藏杀机,只是“杀”的理由和方式有所不同而已。顾似乎并没有考虑太多,只是“直道而行”,故自蹈其中。

然则顾予咸的言辞拒绝,进一步刺激并坚定了朱国治制造大案、大行杀戮的决心,而且立刻付诸实施。《纪闻》载:“初六日,抚臣将拜疏,集各官及乡绅,谓之曰:‘任令一事,意欲从轻发落,不谓诸生鸣钟击鼓,震惊先帝之灵。而程教授又参“六案”,不得不上闻矣,奈何!奈何!各官及乡绅唯唯。”所谓“拜疏”就是向朝廷(皇帝及辅臣)上疏,报告事态及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请求下一步指示,可称为“初审报告”。朱国治亲自操刀,表明他已全权处理本案。他与“各官及乡绅”谈话,就是要告诉大家,他已决定将本案上报朝廷,升级为大案、要案。他的“奈何”之叹,不尽是虚伪,确有其“不得已”处。尤可注意的是,此时朱已将“哭庙”说成是“鸣钟击鼓”“震惊先帝之灵”,暗示诸生“聚众倡乱”“大不敬”,皆属死罪。朱的杀人之心显露无遗,众官绅哪个还敢有异议?

幸赖《纪闻》的保存,后世不仅可以看到朱国治“拜疏”的文本,还能“欣赏”到他的“生花妙笔”。限于篇幅,这里不便全文呈现,只能略做介绍。起首题日:“为县令催征招尤,劣生纠党肆横,谨据实陈奏,亟求法处事。”这里将任维初的贪酷说成“催征招尤”,并用“县令”替代任维初;而将诸生的“哭庙”说成“纠党肆横”,并用“劣生”替代诸生。这其实就是定性定论,貌似不动声色,却将一支支“利箭”准确射向朝廷和诸生的“要害”之处:说“催征招尤”,即意味着“抗纳钱粮”;而钱粮正是朝廷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抗纳便是与朝廷作对。称“县令”,便将任维初这一个体普遍化为群体,而县令群体既属朝廷命官,也是催征钱粮的主力,必须予以支持和保护;而诸生藐视县令,即意味着藐视朝廷。称“劣生”,便将诸生从“读书人”群体中孤立出来。在当时特定的背景和语境下,甚至有敌对朝廷、反抗政府的隐指。“纠党肆横”当然最为朝廷所忌惮。继而朱国治仅就任维初一方做正面陈述,只字不提其“贪酷”,显得任非但无罪,反成了忠勤职守、为国分忧、忍辱负重的好官。随后报告初审结果,则只罗列诸生罪状,指其“震惊先帝之灵”“声言扛打朝廷命官(县令)——此属“大不敬”和“藐视朝廷”;“匿名揭帖”——此属违犯禁令;串集“凶党数千人”“鸣钟击鼓”——此属“聚众倡乱”,朱国治还特别使用反问句——“意欲何为”以激起朝廷的警觉和联想。这四条中的任一条,都足以置诸生于死地。而对任的“赃款”,仅用“俱属风影”四个字,便轻易抹去;对吴之行的“卖漕”,则说“并无证见之人”,置之不问。继而提出处理意见——从反面提醒(实为警告)朝廷,必须“显示大法”,立查严办;同时诱导朝廷,只有如此,才能完成钱粮的征纳,保护忠勤职守的官吏。最后报告当前采取的措施:说“将知县任维初摘印拘留”,显得处置得当、公正无私;说“为此密疏题参,伏祈皇上大彰乾断,严加法处施行”,这才是其真正目的。总之,朱国治充分施展“刀笔”功夫,颠倒黑白、瞒上欺下、深文附会、自我美化;将叙事、虚构、夸张、想象、抒情等手法娴熟运用。不要说朝廷高层,就是一般不了解内情的读者,也會信以为真;而了解内情的读者,更是要“拍案叫绝”了。

这道拜疏送达朝廷,果然立刻引起朝廷的高度重视;又赶上“金坛叛逆”“镇江失机”两案同时俱发,遂一并“着满洲侍郎叶尼、理事官英孥、春沙、海布勒等,公同确议,拟罪具奏”。相当于成立了一个“专案组”,由满洲“四大人”挂帅,朱国治等高级长官配合,进行“会审”,而实际上全由朱国治操控。这里不拟细述其操控的全部过程,仅举几个显著事例:一是改变“会审”地点。《纪闻》载:“四月初一日,共传满洲大臣将至姑苏,县官封民房四五所,将为公署。……至初三日,则传于江宁公审,不至苏州。盖抚臣恐民心有变,故欲江宁会审也。”在姑苏“会审”,显然既便于办公,也有利于诸生一方,而不利于任维初(及朱国治)一方,故朱将其改在江宁(今南京市)。二是操纵全部审问。《纪闻》载:“会审时,抚臣嘱‘四大人不问松交,止夹薛尔张,问‘顾予咸知情否?尔张为松交多(受)夹四五棍。张故文士,而受重刑,虽哀号吁天,终不招松交‘知情二字。”所有从苏州解送到江宁受审的“人犯”,都是由朱国治确定的。而将薛尔张作为重点严刑拷问,只问其(顾予咸)是否“知情”,也是出自朱国治之“嘱”,“四大人”只是遵“嘱”行事而已。三是执笔撰写拜疏。《纪闻》载:“‘四大人审毕,遂同抚臣商榷拜疏……奏疏中口供皆非实据,抚臣为稿,文致其辞,‘四大人署名而已。”这次“拜疏”实即“会审报告”——向朝廷上报“会审”情况及定罪量刑结果。较之“初审报告”,风格迥然不同,但同样堪称“奇文”,足见朱国治的“刀笔”不拘一格,各臻其“妙”。其文本《纪闻》亦有保存,限于篇幅,这里不多说。四是擅自提前处决。《纪闻》载:“七月十三日立秋。十二日,抚臣于江宁署中,坐立不安。因郎公送大人未归,欲待之归,则恐事迟有变;不待之归,则恐获罪。徘徊莫决,而一念及于身家,则杀人之念大炽。故十三日未时立秋而于巳时未及立秋之前,不待郎公之归,而十案之人皆弃市矣。”被其提前处死的不止“哭庙案”十八名秀才。“是日也,十案共一百二十一名:凌迟二十八名,斩八十九人,绞四人。抚臣分五处斩决,‘抗粮及‘无为告二案,斩于江宁之三山街。”“抗粮案”,这应是当时官方办案给它的称谓,比习惯所称之“哭庙案”更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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