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再创造和抄袭的界限在哪里

2019-05-08 03:25汤溪贺
中国知识产权 2019年4期
关键词:艺术界著作权人宇航

汤溪贺

近日,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Chiristian Silvain)通过比利时多家媒体发声,斥责中国著名艺术家叶永青(四川美院教授、中国当代艺术院艺术总监、知名艺术家)抄袭其艺术创作,并从中获得巨额利益。事件一出,就引发了大家对艺术界的高度关注。

据业内人士介绍,其实在艺术界中存在“抄袭”现象已是常态,许多大艺术家也有过此种行径。无论是客居巴黎的艺术家费尔南多·博特罗,还是中国当代艺术家曾梵志,甚至是法国著名艺术家马塞尔·杜尚,其作品都曾被指剽窃他人,但当事人都以“再创作”为由进行解释和强调。

如果我们可以厘清“临摹”“挪用”和“山寨”这三个概念,或许可以更好地理解与“抄袭的艺术”相关的问题。临摹或许可以称得上是“艺术创作之源”,但古希腊雕塑的复制品和明清时期的“苏州片”假画,算不算抄袭?杜尚恶搞《蒙娜丽莎》,蔡国强挪用《收租院》,算不算抄袭?在中国发展短短仅四十年历史的当代艺术中,语法大都借鉴自西方传统,其中产生的“山寨”现象,又是否兼有追赶之痛与抄袭之辱?同时,除了艺术界之外,司法界又如何界定所谓的借鉴、临摹和抄袭呢?

艺术界:赋予全新观念等同于再创造

对艺术而言,想法和风格尤为重要。任教于天津美术学院美术史论系的艺术批评家、策展人郝青松告诉China IP记者,在艺术界判断是否抄袭,首先需界定作品的艺术类别,区别其属于古典艺术、现代艺术或是当代艺术。

古典艺术的方法论是模仿论,即更看重作品与所画内容的相似程度和逼真程度,这是判断作品好坏的一个法则。现代艺术则将问题聚焦在如何画,而非画什么,即更注重作品的形式和风格。例如,两个艺术家画同样一个物体,但所用手法完全不同,呈现的形式和样子也是不同的。而当代艺术则更看重艺术内在的、不可见的观念,即艺术家自身的看法和赋予作品的意义。因此,在当代艺术范畴中,会完全放宽古典艺术和现代艺术对艺术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便此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与另一作品非常类似,甚至近乎相同,但是由于作者赋予了作品全新的意义,此作品也算是当代艺术的创造,也可以被认为是再创造,而不是借鉴或抄袭。

至于如何来呈现作者所赋予的意义,郝青松解释道,展览馆的所有作品下面都有创作的时间和署名,但并不都有文字解释和创作理念。此时要考虑到,作者进行作品创作时,涉及到对艺术定义的变化。“过去的艺术指的就是一件作品,这个作品就代表了整个的艺术,是以作品为中心的。而今天的艺术泛指一个艺术世界,不再以作品为中心,这个艺术世界里面有艺术家、批评家、策展人、收藏家、画廊主以及美术馆的馆长等等,这些人一起构成了艺术世界。因此,判断某个作品是不是艺术品,或者是不是好的艺术品,不是由艺术家自己来判断的,而是由整个艺术世界多元的合力来判断。即作品创作出来之后,批评家和策展人如何诠释,作者本人如何诠释,甚至展览馆的负责人如何诠释,都给予了这个作品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从而组成整个作品的中心。”郝青松表示。

法律界:以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为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规则作出明文规定,但“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是被普遍接受并在司法实务中执行的规则,属于一般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通用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崔宇航解释道,首先,接触是指侵权人有接触到被保护作品的可能性,对于接触的认定,不限于以直接证据证明实际阅读,凡依社会通常情况,被告应有合理的机会或合理的可能阅读或听闻、使用原告的著作,就足以构成接触。

“其次,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前后两个作品的基本表达相近,而非其思想、观点的相似。”崔宇航举例道,“例如美术作品,基本表达就是指让其具有美感的相关因素,包括所呈现的线条和色彩。而对两部作品基本表达是否相似的判断,则具备较强的主观性,受判断主体及其认知水平、立场的影响很大。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以普通公众的认知水平及立场作为判断标准,视普通公众为判断者。”

第三,如果前两点能够满足,除非被告有合理的抗辯理由,比如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或者有合法的授权等,才可以对抗他的侵权。崔宇航表示,法国著名艺术家马塞尔·杜尚对《蒙娜丽莎》作品的再创作,如果是在借鉴基础上进行学习、自我欣赏,一般不会构成侵权,除非他将这个作品用于展览或向公众销售,这种行为可能就会构成侵权。

侵权赔偿数额与作品拍卖价格是否有关

在“叶永清抄袭事件”中,希尔文指出叶永清不仅抄袭其美术作品,并将作品进行拍卖,金额达数百万元。法院一旦确认叶永清侵权成立,判赔额是否会与其拍卖侵权作品的价格相关?

崔宇航表示,在法律界有相对固定的判赔标准,判赔额在一定程度上会参照商业价格去考量,但最终作品是否侵权与其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没有直接联系,必须确认侵权之后,市场的交易价格才有可能作为法院判赔的一个参考因素。“因为当代艺术作品在这方面所涉及的诉讼还比较少,对于判赔标准,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希望权利人能提供一些证据,证明他在此次受侵权时的损失或对方的获利情况,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只能适用法定赔偿。我国法律规定,包括摄影作品在内的著作权作品的判赔标准最高为50万。”崔宇航解释道。

当然,对于具体的摄影作品,需要根据它本身的艺术价值去做判断。如果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比如网上点击率情况、被使用的范围和频率等,均可以作为原告举证的因素,但并没有特别硬性的标准。任何作品都要根据案情本身去分析,包括作品本身的价值、被利用的情况,以及侵权人使用作品的恶性程度等很多因素去考量。

建议:艺术界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近年来,美术作品抄袭现象屡见不鲜,但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成功案例却寥寥无几。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应当注重权利的保护。

崔宇航告诉China IP记者,首先,艺术家在创作的过程中要尽量全程留痕,一旦创作完成,要及时去版权协会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登记,将证据固定,这些前期的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其次,若著作权人对外授权,应当注意签署授权合同,授权时明确限制权利内容、授权期限、授权范围等基本要素,避免约定不明,被授权人超越权限行使权利或转授权。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应当首先明确自身的诉求,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主张权利或是诉讼解决,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诉求是什么,都应当注意收集主张权利的证据,同时也要固定侵权人的侵权证据。

另外,崔宇航也建议,对使用作品的人来说,在使用他人作品前,要注意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而获取授权时要注意授权人的权限。由于作品几经传播,著作权人难以取得联系而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也确实存在,如果因无法取得授权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当著作权人主张权利时,也应当积极应对,注意核查主张权利一方是否为著作权人,停止侵权的行为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解决方案,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扩大侵权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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