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不当得利请求人证明“没有合法根据”

2019-05-09 03:30陈璐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陈璐璐

摘 要: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请求方或被请求方的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从历史上看,该学说一直存在争议。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意见不同,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事实上,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存在对“无法律依据”的误解,即“无法律依据”是一个消极事实,因为否定事实无法证明,因此申请人应承担证明。事实上,“没有法律依据”是从一系列积极事实中得出的结论,证明“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一系列证明上述事实的积极事实,即证明存在一系列事实。证明对方“不合法”,即通过证明“有此”证明“没有他”,仍然由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关键词:审判实践;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一、学说中关于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由谁负担的两种观点

(一)原告负证明责任说

该说认为原告主张不当得利,并应承担不公正致富的所有组成要素的举证责任。当然,它包括“没有法律依据。”学者王泽建的代表说:“原告必须证明没有法律理由(为了付款)这缺乏负面事实的性质,原告仍然有举证责任。支付权利持有人的不当得利是物业变更的主体,控制物业资源的变化,证明困难的风险是合理的”。

(二)被告负证明责任说

持此观点学者认为“消极事实的证明在难度上大于积极事实。消极事实常难以证明,事实既然未实际发生,自然不会发生痕迹,形成证据‘无法律上的原因在性质上属消极事实,要求原告证明从未发生过的这一事实,无疑是强人所难。”

二、应当由请求方负担“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的理由。

笔者认为应当由请求方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理由如下:

(一)“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权利构成要件事实,应当由权利主张者举证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依照罗森贝克的规范说的理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当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如果消极事实在实体法规范中是作为权利发生要件而存在的,应该由主张该权利发生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至于一般认为消极事实举证困难的问题,罗森贝克提出反驳,他认为没有发生的事实,不能直接予以证明,而只是从中推导出。

(二)“没有合法根据”并非属于消极事实

消极事实说是法官在不公正致富民事诉讼中的责任所依据的一种理论。这句话将要证明的事实分为正面事实和消极事实。那些提倡积极事实的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而那些提倡消极事实的人则不承担举证责任。积极的事实肯定了事实,即主张某些事实的存在。否定事实否定了事实,这意味着没有确定的事实。那些主张否定事实的人认为,积极的事实很容易证明并且可以证明。

在不正当诉讼的实践中,许多法官认为“无法律理由”是事实的证据,而否认事实的人,即请求人没有义务证明,因此受益人应证明“理由”,因为法律的存在。在支付不公平的集中民事诉讼时,缺乏负面的事实。消极事实的使用是基于消极事实和积极事实之间的差异。然而,即使通过翻译表达,两者之间的界限通常也是模糊的。这两者可以互换。例如,作为法律主要内容的“善意”可以用消极的方式表达为“未知”。“善意”是一个积极的事实,“我不知道”是一个消极的事实。这仅基于正式的标准结论。当然,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致富的不公平事实是不正确的。从理论上讲,这是牵强附会的。“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事实,而是判断和评价,评估某种情况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从一系列积极事实得出的结论。

(三)“沒有合法根据”是由一系列的积极事实推导出的结论

“没有合法根据”实际上,它是对法律的评价,因此不能直接用作证明的对象。证明的对象实际上是一个特定的事实,被评估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是从客观存在的一系列积极事实中得出的结论。因此,当请求者承担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据时,它应该证明存在其他一系列积极事实,而正是由于这些积极事实的存在,它才能反映另一方的保留利益。因此,法官认为对方没有法律上的理由。例如,在非债务清偿案件中,原告需要使用一系列间接事实来证明错误的原因,例如哪些事件使其误认为存在债务。

三、具体案件中的“没有合法根据”证明内容

虽然理论上将不公正的富裕分为支付型不公正致富和非支付型不公正致富,但在考虑“无法律依据”来证明责任和内容的分配时,不公正的致富纠纷应该分为行为请求者。不是由请求者的行为引起的属性更改和属性更改更合适。

(1)在因请求人的行为导致的财产变动的不当得利中,请求权人应当通过证明因自己错误行为而对被请求人所进行的支付或管理的积极事实来证明“没有合法根据”。

如请求者错误地认为被调查者的帐户是为该帐户汇出的,并要求不正当的回报。请求人可以为发生错误的具体情况提供证据,从而导致法官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并使另一方受益。原因是如果被申请人的账号类似于请求者打算汇款的账户,则收益金额与申请人打算汇款的金额一致,是受访者反应的具体情况错误发生后的补救措施,有助于法官形成有利于请求者的判断。

(2)非因请求人行为而导致的不当得利中,请求权人通过证明受益方非法侵害财产的行为,或者通过证明本因归属自己的权益现在却归属于被请求人这样的积极事实,来证明对方保有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在这种不公正的浓缩争议中,财产的变化不是由于请求者自己行为的变化,而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第三者的行为或自然事件。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受益人或第三方侵犯其财产来证明受益人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受益人的行为或第三方的行为无法证明,根据“所有权”理论,“权利具有一定的利益内容,完全属于权利人,属于它,并侵犯了法律秩序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获得利益,则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范畴。如果没有法律理由,那就应该是不公平的利润。如果被侵权方能够证明受损权利属于自己,那么它自然可以获得受益人的利益”没有法律规定根据,受益人应证明其利益有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泽鉴.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42页.

[2]董庶.试论不当得利纠纷中“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J].上海审判实践,2007年第7期.

[3]【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