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应对以假离婚方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2019-05-09 03:30陈倩飞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强制执行

陈倩飞

摘 要:在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大多数执行人都在逃避法律规避并逃避执行。使用假离婚逃避债务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一般表现在法院离婚的调解或民政部门的离婚,规定所有或大部分财产应由配偶拥有,而欠债的一方对外债的债务承担全部债务导致债务人表面上没有财产被执行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关键词:强制执行;违法成本;夫妻债务

一、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定义和法律认定

逃避执行是指履行了有效确定现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或者与外人勾结,采取法律手段或者利用法律漏洞,转移或者隐瞒财产,或者对法院的执法施加障碍的当事人,创造不可能的错觉。这是一種看似“合法”的不诚实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逃避了债务的履行责任。

假离婚逃债规避执行行为应符合的条件:第一,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它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债务产生后诉讼前、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及法律文书生效后。第三,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故意隐瞒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第四,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第五,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二、规避执行的危害及其法律责任

(一)责任性质

规避执行是否属于公法责任或私法责任?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对此问题的定性事关既可以规避执行人的责任内容,也可以处理逃避执行的主题和权利和义务。作者认为逃避执行的责任的性质应该是公法责任。原因如下:虽然逃避执行的直接目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但它并不构成新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也不是债务的基础。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具体行为的权利,其内容是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行为享有财产权益的权利。债权人有四种权力:支付权;获得权利的权利;要求保护和执法的权利。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发生后,债务人因债务人的积极履行而被取消;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则产生索赔。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有权行使诉讼权。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判决确认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债权人的执行权。债务人逃避执行,使得债权人的财产利益无法实现,损害的直接对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执行的规避本身并不会产生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至于债务人的规避执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在延迟履行或履行迟到期间将债务利息加倍。从广义上讲,它也是一种补偿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民事主体对私法责任的前提是债务的发生。在没有新债务的情况下,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被判处在由于违反合同或侵权损害而已经发生的债权人——债务人关系中承担责任。不应对私法负责。从这个方面来说,规避执法责任的性质不是私法责任。逃避损害执行的目的是国家的司法权力。执行权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强制权,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私法主张的权力。国家是执法的主体,执法权力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债权人不能行使,只能要求国家强制执行债务人。债权人只有执行索赔的权利,其性质是公法中的索赔权。在中国,执法权是一种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因此,强制执行者逃避处决,损害对象是国家的司法权力,应当承担公法责任。

(二)责任形式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以公法手段对付不执行判决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101条、刑法第313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为人民法院制裁规避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债务人以假离婚规避执行的原因

第一,债务人不同意法院判决,并有抵触感。他认为他不应承担法院判决文件所确定的义务。第二,债务人具有抵赖心态,并不打算履行有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第三,由于判决文件所确定的付款额巨大,债务人的态度消极,从而逃避执行。第四,债务人的法律意识薄弱,他不知道如何尊重法院的有效判决,鄙视法院的权威。第五,缺乏社会诚信机制,违法成本太低,债务人敢于逃避法庭执行。第六,现行的执法立法并不完善,没有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规定,留下执行漏洞,让债务人有机会利用。

四、执行法官如何应对以假离婚规避执行行为

离婚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如果这种行为不及时调节,不仅会影响工作的执行不能顺利进行而且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还会给婚姻带来混乱 管理制度,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应该从各个角度来调节这种行为。

(一)建立案件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加强执行联动,民政部门与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一个债务人涉案信息库

干预不合理的财产分配。当民政部门的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在财产分配协议中有明显的债务或不合理的财产分配,他们可以检查夫妻在法庭上是否有审判或执行案件。如果发现债务或财产如果分配太少的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持续或未执行的案件,可以暂停与离婚有关的程序,并及时通知法院有关部门有效遏制离婚并规避执行。同样,法院还应加强站立,审判和执法之间的相互合作,信息交流和情报共享,保持站立,审判和执行信息的顺利沟通,确保案件的风险动态,审查和执行,以及及时传输警告信息。在有效联系的同时,当事人对离婚提起诉讼时,采购人员应及时检查参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在执行法院或尚未执行。

(二)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反规避执行立法

必要的惩戒措施是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它们也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重要护身符。如果没有必要的措施,执法就会软弱无力。因此,我们需要惩罚立法中的反规避措施。进一步保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和完善的情况下,特别是联合债务的推定或作为夫妻原始财产被执行的财产直接与被执行人的原配偶的利益相关。建议立法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直接加入执行程序。

(三)法律应赋予执行法院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权利

任何程序都应具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性。无论是推定共同债务还是推定财产被执行都是原始夫妻的共同财产,它直接涉及原配偶的利益。法律应规定可以作为被执行人加入。在执行程序时,也给出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当被追加人对异议不满意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处理。相应地,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异议制度,扩大异议诉讼主体的范围,并允许被追加执行人提出异议,给予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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