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制度保障

2019-05-09 03:30王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患方责任保险医患

王悦

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近年来全国各地进行的医患纠纷新型解决方式实践探索的总称。按第三方主体的特征、解决方式及效力,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大致分为医疗调解解决和仲裁解决两类,又包含人民调解、保险调解、专业调解等多种形式。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诉讼制度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代价,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医患纠纷的诉讼外多元化解机制,要求充分发挥诉讼外解决方式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减少医患对抗、化解医患纠纷,但保障医患纠纷通过多元渠道化解,加快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制度落实仍存在障碍。

一、制度落实的障碍

(一)医患信任根基动摇

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是医患双方的互相信任与尊重。造成医患双方缺乏信任的原因有: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多及多样化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工作强度也随之增加,许多医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处于高度紧张的工作状态也无法很好地履行告知义务,造成医患双方信任度降低;市场环境影响下过度医疗行为时有发生,患方对医务人员品格产生质疑;患方医疗知识缺失,医患信息不对称以致无法搭建信任的桥梁。在不信任的环境中,患方对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的质疑成为本能反应,成为医患纠纷产生的诱因。据调查显示,绝大多数患方即使疾病得到治愈,对医方也没有感激之情。事实上,每当媒体报道恶行伤医事件时,网络上都有许多极端评论。

(二)患方权利保障不足

患方权利是指医疗过程中患方应当享有的权力和权益,一般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道德上的权利。患方在就医时享有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获得基本、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对自身疾病的诊断和预后的知情权、隐私权等。从立法来看,目前有关患方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散见于《侵权责任法》、及一系列卫生行政法规中,对患者权利的规定是散在的、间接的、不充分的,且权利设置存在矛盾冲突。患方的权利保障缺失可能引发其通过“闹”等非理性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风险分担机制不足

我国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存在险种单一、覆盖面小、风险化解能力弱等不足。许多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不注重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建设,发生医疗风险、手术并发症等高度风险情形时,无法有效分散风险。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缺乏政策性支持,保险机构往往缺乏承保的积极性,许多投保了医责险的医疗机构,在参与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时地位尴尬,无法作为调处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必要权利。当前尚未建立药品责任保险制度,因药品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手术意外险仅在小范围内试点,未全面推广。医疗责任保险未能充分发挥化解矛盾与分散风险的应有效果。

(四)公众知晓率低

医患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意愿较强,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较弱,这与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公众知晓率太低有关。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发展亟需加大该制度的公众知晓率,提高公众对多元化解医患纠纷的了解程度,引导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自觉采用第三方解决机制灵活多样地化解矛盾。

(五)社会舆论氛围问题

医患纠纷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极大,新闻媒体对医患纠纷的关注对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患互信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媒体的介入对社会舆论导向和医疗职业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当前媒体对医患纠纷方面的宣传报道存在以下倾向:一是正面报道不足。媒体更乐于报道医疗收费高、药品问题、医疗服务态度差等吸引眼球的负面报道,而且媒体多对于纠纷本身进行报道,对于纠纷解决、第三方解决机制的正面报道较少;二是行业隔阂造成不客观报道。许多报道对于纠纷的分析过于简单,基于患方是弱势群体的思维定势,影响了社会对医患纠纷的客观分析,不利于营造医患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对策建议

(一)深化制度设计,重构医患信任

在医疗体制中应当科学设计医疗保障制度、医疗费用支付制度、医生薪酬激励制度、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等相关制度,构建真正以患方为中心的医疗卫生体制,将患方作为医疗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通过科学的医疗卫生制度设计尽可能确保医患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逐步消除医患之间在经理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健全医患之间的沟通制度,充分告知患方医患权责、知情同意、医疗费用等医疗信息,重构医患信任。

(二)强化医疗监管,建立预防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强化自身质量安全建设,构建科学的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德医风教育。医护人员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与人文素养,平等对待患方;建立适合地区情况的医疗服务监管体系,建立有效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与纠纷预防机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差错。除了政府加强监管之外,医疗行业协会也应发挥自身优势,弥补政府监管在专业性、人员配备等方面的不足。同时充分调动患方参与监督医疗服务的积极性,为患方监督提供充分渠道。

(三)加强风险分担、加大政策支持

医疗风险并非某一家医院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能够完全独立承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健全医疗风险的分担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确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医患纠纷调解的支持机制,国内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便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有益探索。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为例,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医患纠纷调处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参与调解,赋予保险公司程序上的参与权、针对调解方案提供建议、提出异议等必要权利。同时利用财政税收、经济扶持方面的激励机制,发挥保险机构在医患纠纷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性。还应调动患方参与医疗风险分担,在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之外建立相应的药品保险制度、医疗服务保险制度、手术意外险等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四)提高公众知晓度、社会影响力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提高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社会知晓度。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除了开展纠纷调处工作之外,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纸媒、网络等媒体宣传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理念、处理模式和解纷程序、成功案例,增强社会大众对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了解和认识,提高公众知晓度和认同感。卫生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医疗机构也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宣传和解释,扩大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社会影响力。

(五)树立舆论导向,营造社会氛围

要建立起医患之间的互信关系不仅依靠医方的单方努力,还需要对患方加以引导,应当加强大众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普及醫学常识,让民众充分认识到医疗事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引导其理解医学、遵守信任医方。同时对媒体报道进行规范,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应从促进医疗事业发展、满足人民幸福生活的高度出发,秉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宣传原则,杜绝渲染炒作和不实报道,在全社会营造遵守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良好社会氛围。

摘 要: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更多的视野的瞩目,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也是现代法律法规所重视的一个关键部分。当今社会物欲横流有许多不法分子收集,整理,购买,使用不当手段,恶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篡改公民个人信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用来去做不正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进而扰乱了社会公民的日常生活。妨碍了人民的财产利益和生命健康安全。为此,我们总结了前人的学术的研究成果,以及自身的经验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了全面的,严格的,分析评定和总结。其中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未来前景进行评价,有针对性的对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条文进行归纳,个人信息行政,保护法中所一直存有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步骤相关制度,当然,这更多的更重要的集中在,我们要详细了解我国个人行政保护法的实际情况,怎样更好更充分的执行这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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