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调查及发展前景分析

2019-05-12 09:00王煜曾金吴琼
市场周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福建省理论

王煜 曾金 吴琼

摘要:本次课题研究适逢并捕捉了我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关键时期,通过对此险种的宏观分析和对试点情况的具体调研、统计和思考,本文将试点情况更详细地反馈出来,为试点工作的进行和改进提供建议。

本文通过对该保险的理论研究、福建省推行现状及其效益、缺陷和建议三部分进行系统的阐述分析,旨在促进该产品的落实和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个人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理论;福建省;效益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F81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3-0124-02

一、 個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理论研究

(一)我国市场现状分析

现阶段我国养老金体系含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商业养老保险三大支柱。第一支柱面临可持续压力,第二支柱发展慢、覆盖面小,第三支柱亟待起步,故业内有个税递延政策有望成为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催化剂的共识。

2007年,我国提出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概念,2016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推出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 我国出台实施的理论选择

1. 储蓄的生命周期理论

由美国经济学家布伦伯格和弗朗克·莫迪利亚尼提出。核心是将储蓄与终身收入同个人生命周期关联,出于预期收入等不确定因素难达到效应最大化。当人们把缴纳的养老金视作保证退休后的收入而储蓄时,该理论为利用储蓄方式为个人提供养老金的理论依据。

2. 税收的经济效应理论

税收的经济效应,指的是一个国家生产者与消费者因课税在经济行为方面所做出的反应,分为收入和替代效应两方面,该理论可作为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及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直接理论参考。

二、 福建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推行现状分析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福建试点已超过半年,虽有标准化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但尚未形成品牌、知名度,民众对购买此保险的意愿并不如预期乐观。为此,我们在福建省福州市以抽样调查的方式开展问卷调研,共发放问卷186份,有效回收问卷177份,问卷有效回收率达95%。

(一)调查情况分析

1. 调查对象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对象为福建省福州市20岁以上居民,采用随机抽样调查方法。在回收的177份有效问卷受访者中,男性93人,女性84人,男性人数略多于女性,总体符合福州市男女人口比例。从年龄构成上看,31—40岁受访者最多,达33.9%;41—50岁次之,达28.6%;20—30岁最少,占比13.6%;50岁以上人群占23.9%。从学历层次来看,69%的受访者为大专或本科学历。从工作单位性质分析,30.5%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27.1%,民营企业12.4%,个体户及其他行业共30%。综合来看本次受访对象来自各行各业,具有较高的代表性。

2. 受访者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认知情况分析

就调查结果分析,71.8%的受访者表示从未听说过,较清楚的仅有5.6%。可见受访的绝大部分人对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一无所知,即使听说过也可能一知半解,当下福州市居民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并不到位,距预期普及效果相去甚远。

3. 受访者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参保意愿情况分析

调查中我们对不了解情况的受访者进行了现场知识普及和产品介绍,数据显示,参保意愿十分强烈的有16.9%,拒绝参保的仅占4.5%,考虑参保的和继续持观望态度的分别占比40.7%和37.9%。与当下保单的销售暂时遇冷情况相比可知,当前福州市潜在客户较多。

4. 影响受访者参保意愿的突出因素——年龄和收入

调查发现,年龄和收入是影响受访者参保意愿的突出因素,而性别和工作单位性质对选择参保与否影响较小。

从年龄分布看,41—50年龄段的受访者参保意愿最强,达66.7%;而20—30年龄段的受访者参保意愿最弱,仅占3.3%。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处于中年的受访者收入相对稳定,且养老需求迫切;而年轻群体由于初入社会不久,工资收入相对较少且不稳定,又面临结婚生子等压力,参保意愿较弱。

从收入分布来看,月均收入在6500—8000的受访者投保意愿最强,占56.7%,而月均收入低于3500的受访者投保意愿最弱,仅有6.7%。收入较高的群体,对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保费负担较轻。

(二)试点情况分析

1. 政策支持与落实

2018年4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福建省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点。2018年6月13日福建省财政厅、地税局等各级有关单位印发《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试点工作提出具体方案。

2. 保险公司态度积极

截至2018年底,银保监会前后分四批公布了20家经营公司名单。在销售渠道和方式上,除常规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进行业务推广外,各保险公司还积极通过微信、合作伙伴在线平台等多种渠道进行销售,如平安养老险三款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登陆京东金融。

3. 搭上税收优惠政策快车

2019年1月起,新个税细则正式施行。赡养老人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此外,部分商业保险亦可免个税。可见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成功搭上税后优惠政策快车,包含个税专项扣除的免税项后期发展潜力大。

4. 手续繁杂,消费者望而却步

据机构研报预计,保守估计有30%的纳税人会购买此保险。实际上,与保险公司积极响应的局面相比,消费者对此险种的关注度并不高,销售情况也不如预期。个人购买产品需要先激活中保信平台,每月打印扣税凭证,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后抵税。由于需要每月下载扣税凭证,不少客户反映投保后手续过于繁琐。

三、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效益及建议

(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效益及优势

1. 对社会公众的效益

对纳税人来说,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与缴税后扣除的其他保险不同,保费支出在缴税之前扣除,减轻了工作群体的纳税压力,递延个税将在退休后按照收入状况和个税税率扣缴。购买“税延养老”产品还能降低一定比例企业年金支出,用于发放员工福利。

2. 对国家的效益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新产品会使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逐渐上升,企业所得税也随之增加,因此这份税收增加会弥补由于个人所得税缴纳量下降带来的財政收入减少。尽管国家个税收入小幅降低,但未来的养老保险成本大幅减少,有力地推动了“税延养老”产品的发展,弥补了基本养老缺口,有利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3. 对保险业的效益

通过对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三支柱的发展水平进行提升,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会为人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对保险业产生极大的影响。

据保险精算师估算,这项试行每年会给福建省增加100多亿元的保费收入,这对商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贡献巨大。同时保费收入可用于长期投资,并进入良性循环。此外,这一试行效益促使保险业的投资引入,从而使养老保险产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不足之处

1. 与个人所得税设定宗旨冲突

个人所得税宗旨为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个税税率差异决定投保人因个体不同而不同的福利改善幅度。理论上不同收入者均可享受个税递延优惠,但扣除比例相同时,高收入者由于税负较重在实施此政策后比低收入者获得更大的节税空间,而低收入者几乎享受不到优惠,最终扩大居民贫富差距,与宗旨矛盾。

2. 涉及个体范围较窄

根据财税(2018)22号文件,适用人员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城乡未在职居民和自由职业者无法享受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优惠,同时由于缺乏第一支柱的政府养老保险,更是需要国家政策重点帮扶的对象,贫富差距会继续扩大。

3. 扣除限额过小

高收入者由于只能在税前扣除1000元/月,若想增加保额,超出部分应当在后期退休时再缴纳个税,这会导致高收入者趋向于其他投资。低收入者个税税率较低,个税征收额调高是必然趋势,他们参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并不能获得优惠。同时保险公司进行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的收取,投保人并不能看到具体实际的优惠。

4. 补贴方式单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因此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者不缴税,所以低收入者享受不到个税递延的优惠,仅采用税收补贴方式只能吸引高收入者,人数、效果有限。

(三)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2018年5月7日,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首次说明试点实施的原则和操作细节,由此税延养老保险进入启动阶段。

《产品开发指引》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通过对产品要素、产品管理和名词进行解释,说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稳健风格明显、保障服务趋向全面、为服务竞争留下空间的特点和趋势,最大亮点是通过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给予参保人产品选择权和产品转换权,提高养老资金配置的灵活性。

中国银监会将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做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工作,出台配套文件,促进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持续健康发展。

(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1. 扩大试点范围和筹建力度

我国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实行开始于2018年5月1日,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三个试点对于我国较大社会公众群体和日渐攀升的养老需求来说力度较小,因此如何继续开展试点筹建工作是相关部门的重点工作。

2.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新型的养老保险产品意味着相关专业人才的需求较大。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在费率的厘定、递延期限和保费收入的投资管理上都面临着较复杂的问题,因此对应专业人才需要精通税务和保险精算知识。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和相关专业高校的合作,将更多对应专业人才引入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3. 调整鼓励政策,加大宣传

鼓励政策需要调整涉及人群对于不同年龄段、职业和收入的针对性,例如对城乡未在职居民和自由职业者应采取多样化政策优惠。同时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宣传,努力落实到个人认知。

4. 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针对不同收入者采取不同的补贴方式,直接财政补贴和税收补贴相结合。低收入者可以获得财政补贴,而高收入者则采用已试行的税收递延方式。此外,政府可以采取定额限制和比率限制相结合的做法,限制个税递延的额度,保证投保人工作与退休两个状态的生活水平相对稳定。

5. 完善政策细则,调整扣除限额扣除比率

设定不同收入纳税人投保“税收养老”产品的限额,遏制高收入人群逃税避税,促进社会公平。将《税法》和《保险法》相结合,在财政局、银保监会和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商定下进行细则的完善工作。

参考文献:

[1]黄雪,王宇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15-11-13(10):48.

[2]王晖.国际比较视阈下我国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2017-09-15.

作者简介:

王煜,女,山东日照人,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学生;

曾金,女,江西赣州人,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学生;

吴琼,女,江西抚州人,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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