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子女非亲生,父亲能否获得赔偿?

2019-05-13 01:56桂芳芳张温文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 2019年4期
关键词:抚养费女士子女

桂芳芳 张温文

“欺诈性抚养”这个专业术语近几年才走入人们的视野,但术语背后的家庭矛盾却存在已久。什么是欺诈性抚养?它为什么会出现在离婚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侵权诉讼中?

黄一朗和李曼2003年8月通过一场相亲活动认识,9月搬到一起同居。2004年1月,李曼告诉黄一朗自己怀孕了,两人便办理了登记结婚。李曼在2004年6月生下了孩子黄琳琳。

有了孩子之后,生活更加忙碌,而黄一朗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再加上两人是闪婚,感情基础不够稳固,于是,开始不断争吵。就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0年,2015年5月,李曼与黄一朗的矛盾终于无法调和,李曼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并以这些年孩子主要是由自己抚养为由要求多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看到妻子的起诉状,黄一朗的家人对他说:“你们夫妻二人同居没几天她就怀孕了,你常年在外出差不知道,街坊四邻私下都说女儿长得跟你一点儿也不像!这其中可能真有问题。”尽管夫妻一直吵闹,但黄一朗还是不愿意相信妻子是这样的人。最后,在家人朋友的坚持下,他向法院提出了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的费用。经过鉴定机构确认,黄琳琳确实与黄一朗没有血缘关系,黄一朗不是黄琳琳生物学上的父亲。

这一消息对黄一朗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抚养了这么多年的孩子竟然是妻子和别人的小孩,如今妻子还以多抚养了孩子为由要求多分财产。黄一朗觉得,妻子的行为从头到尾都是欺骗。他向法院提出要求李曼赔偿抚养费13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由于这与离婚诉讼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法院告知黄一朗需另行起诉,同时判决准予离婚,对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由于黄琳琳不是黄一朗的子女,所以抚养费由李曼自行承担。

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后,黄一朗提起了返还此前抚养费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黄一朗和李曼在相识后的第二个月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怀孕发生在两人结婚之前,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所生,而且在司法鉴定做出之前,李曼自己也不能断定黄琳琳不是黄一朗的孩子。因此,李曼懷孕生子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欺诈性抚养,不支持补偿精神损失费。而根据婚内抚养子女的支出,由李曼支付一万元抚养费给黄一朗。

面对这一结果,黄一朗很难接受。他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认为李曼早已知道黄琳琳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都没有达到自己的诉求,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曼返还抚养费6.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亲子鉴定费3500元。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确定了双方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黄一朗已经通过司法鉴定,证明黄琳琳是李曼与他人所生的孩子,因此黄琳琳不是黄一朗的亲生女儿,也没有形成《婚姻法》规定的养父母、继父母子女关系,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黄一朗从黄琳琳出生时就知道她并非自己亲生的。所以,对于黄琳琳的抚养教育应该由亲生父母予以承担。结合黄一朗支付的生活费用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李曼应该返还抚养费5.5万元。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李曼怀孕在婚前,因此不存在婚内与他人通奸的故意,而不支持黄一朗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同居和怀孕时间来算,李曼与黄琳琳的亲生父亲在她与黄一朗同居前后极短的时间里发生过性关系,李曼应当预见孩子可能不是黄一朗亲生的,对这一事实应该主动告知黄一朗,由他决定是否抚养孩子。而李曼选择了隐瞒,导致黄一朗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孩子10年之久。由于李曼的过错,让黄一朗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打击,所以支持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判决赔偿2万元。虽然没有完全按照黄一朗的请求进行赔偿,但这一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黄一朗在这段婚姻中遭受的伤害。

那么,什么叫作欺诈性抚养呢?通过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欺诈性抚养就是妻子明知在婚内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让丈夫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这种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为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那在婚内抚养了妻子与他人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在离婚时都可以主张欺诈性抚养的精神损害赔偿呢?我们再看一则案例。

林女士和詹先生结婚6年后,林女士与他人生育了一个男孩。从出生之日起,孩子就一直由林女士和詹先生夫妻共同抚养。孩子4岁时,林女士和詹先生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孩子随林女士生活。后来林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詹先生表示林女士怀孕期间他就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林女士补偿抚养孩子4年来所付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原来,林女士和詹先生在婚前医学检查时,就已经确认詹先生不具有生育能力。林女士在法庭上指出,詹先生无生育能力又想要“传宗接代”,所以才唆使自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怀孕。虽然这一言论没有得到詹先生的认可,但可以确定的是,詹先生明知自己不具有生育能力,对于林女士为何怀孕应该是完全了解的。法院认为,詹先生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将孩子视为己出,共同抚养4年之久,说明詹先生在明知孩子是非亲生的情况下,也自愿抚养他,这就不存在法律上认为的女方欺骗男方抚养非婚生子。故而对要求追索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从两则案例可以看出,对于欺诈性抚养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女方隐瞒真实情况,男方主观上处于受欺骗的状况;二是对子女进行了真实的抚养。像詹先生那样,明知真实情况并自愿与妻子抚养非婚生子的,离婚时仍然要求赔偿,有违法理和情理。与此同时,即使法律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其金额也是比较有限的,天价的赔偿请求并不会获得支持。此外,由于此类诉讼与抚养费用有关,若有大笔的抚养费支出,也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工作,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也很难认可相应的主张。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相互忠实是家庭关系健康和谐的第一步,欺诈性抚养的赔偿请求之所以能被法律所支持,也是因为女方违背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需要指出的是,男方在进行赔偿请求时,要注意保护子女的隐私和健康成长,毕竟在夫妻间的矛盾中,子女也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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