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从宽视域中的完善

2019-05-13 01:42肖智敏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摘 要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开展,尤其是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值班律师制度已逐步建立。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配合完善释法说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真诚悔罪、想获得从轻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提前知悉其从轻处理结果的机会。因此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讨、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对于该制度的构建及实施大有裨益。

关键词 值班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 具结书

作者简介:肖智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32

一、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在我国法律进程中,相较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存在时间较短,但发展迅速,且日趋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初步形成期

2006年商务部、司法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在河南省修武县进行值班律师试点,并于2008年将试点扩展到河南省20个市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4年8月22日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2014年办法),2014年办法第四条首次提到了“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值班律师”的称谓应运而生。但是2014年办法并没有对值班律师在职责范围进行界定,该规定更像是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延伸,将法律援助适用的范围由原本的四种情形扩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即可适用。

(二)试点推广期

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2016年办法),2016年办法第五条对于值班律师有了更详细的规定,职责包括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该办法中也对人民法院、看守所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时的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也进行了表述。同时,该办法对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内容范围进行了界定,包括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条款、从宽处理的建议、审理适用的程序以及其他事项。其中,最具有开创性的规定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规定,该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该款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的作用做了实质性的规定。相较2014年的办法,2016年的办法对于值班律师的规定有更强的执行性。

(三)快速发展期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对2016年办法中值班律师的规定的法律化,且将在部分地区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开展。同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该办法规定值班律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案件以及在指派或者委托律师前的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二、值班律师制度在检察机关运行的困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为想获得从轻处理,但对于其从轻处理的后果是否明朗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个知悉的机会,尤其值班律师的存在为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在经济上有一定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带来了法律咨询的曙光,满足了他们获得法律帮助的渴望。与负有指控犯罪职责的检察机关不同,值班律师作为案件处理中的第三人,更易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在存在对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的抵触情绪、推动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意义重大。以天津市某基层检察机关2018年数据为依据,2018年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854件1080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值班律师在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为798件992人。 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的认罪认罚案件占认罪认罚案件的92%以上。如此大的占比更凸显犯罪嫌疑人对于值班律师的信任,以及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对于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的积极作用。因此在检察工作实践要更加充分认识值班律师在刑事案件检察环节的作用,同时,对于实践中适用值班律师制度出现的问题探讨解决方法。

1.值班律师管理机制不健全。(1)资金不到位,补贴金额明显低于代理费用,导致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性不高。(2)刑事律师专业化特征明显,值班律师专业不对口,制度落实效果不明显。(3)值班律师的值班性质,无法使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持续性的法律帮助。

2.审查起诉环节具结书签署中存在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流于形式。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一般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量刑幅度有一定的心理预判,尤其是诸如涉嫌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较低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的)时,检察机关承办人会根据犯罪嫌疑人人身社会危险性的高低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预见到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可能性较小,故对于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是否在场并不在意。(2)一案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一名值班律师为多名同案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问题。因值班律师权限界定尚不明确,该情况是否有违“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规定?(3)检察工作实践中,值班律师恰为刑事案件被害人诉訟代理人情况时有发生,此情况是否影响具结书的签署?

3.部分值班律师存在夸大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为自己拓展案源的情形。在打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向值班律师就其控罪名、适用法律条款、从宽处理的建议等提出咨询意见时,值班律师利用自身掌握法律知识的优势向掌握法律知识较少又对自身刑罚情况比较关注的犯罪嫌疑人夸大其刑罚后果,进而使担心自己被苛以重刑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其作为自己的辩护人。

三、检察机关对适用值班律师制度的探索

(一)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及合理分工解决值班律师制度完善问题

“值班律师”一词已写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中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首先,制定切实可行的补贴资金发放制度,保证认真履行值班律师职责的律师享受应有的资金补贴,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其次,应由负有管理职责的律师协会和司法局通过制作值班律师规程、建立勤廉档案、对值班律师进行岗前培训等进行制度完善;最后,负有对值班律师排班职责的司法局应充分调研、合理分工,让更多拥有刑辩工作经验的律师加入值班律師工作。

(二) 关于具结书签署中相关问题的初步解答

1.犯罪嫌疑人未向在场值班律师提出咨询问题并无不妥。若犯罪嫌疑人对于具结书中的内容充分理解,未向在场的值班律师提出咨询意见。即“放弃咨询权利”而直接签署具结书,并不违法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值班律师在场签署具结书的规定。

2.一案多人由一名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的问题亦不应属禁止性情形。一名值班律师为同一案件中多名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问题,因值班律师在称谓上即有别于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不适用“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在具结书签署过程中,为让犯罪嫌疑人卸下心理包袱,应由值班律师“一对一”的对犯罪嫌疑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签署具结书。

3.被个案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不应作为值班律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此类情况应由司法局另派其他值班律师作为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若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后被害人一方委托其为诉讼代理人,笔者认为该具结书的签署过程并未违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及时制止值班律师为自己拓展案源的行为

在场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止值班律师的不良行为,并提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指控罪名、适用法律条款、从宽处理的建议、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向值班律师提出咨询。对于违反律师职业操守情节严重的值班律师,检察机关应通知其所在律师协会或司法局。

注释:

数据来源于天津市某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

参考文献:

[1]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16(2):48-64.

[3]顾永忠.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6(6):12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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