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2019-05-13 01:42曹可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1期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证券市场

摘 要 为了净化我国的证券市场,完善内幕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在内幕交易的从而维护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本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并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漏洞等入手,深入分析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为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做准备。

关键词 证券市场 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曹可,河海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54

證券市场被誉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秩序的维持、国民生活收入的提高等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交流更加密切,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外国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推陈出新,逐步建立起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升。但是随着时间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弊端暴露在了人们的面前,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市场秩序的紊乱使得不法交易行为的种类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这不仅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国民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以内幕交易为例,内幕信息外泄、监管不到位以及追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屡禁不止。为了改变我国的证券市场现状,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禁止证券内幕交易,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实践的不断推进,很多缺乏法制意识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钻法制的空子,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投机取巧,不仅破坏了个别交易,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涉及的主体广泛,本身监管难度就较大,而且缺乏强有力的整改措施,投机取巧、知法犯法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这种局势愈演愈烈,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隐患。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规制内幕交易的现象了,各个国家不得不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通过刑事处罚来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于改革开放以后,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不完善,故在此特从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入手,展开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如:证券市场的知情人员或者内部人员),为了帮助他人获取利益或者谋私利 ,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及优势条件,掌握并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促进证券交易的进行的行为。内幕交易利用了有关人员的便利性,提前获得了具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并借助这些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高额利益,简单便捷并且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但是这些交易在为当事人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导致其他不知情的投资者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使其遭受了不平等、不公平的待遇。

二、内幕交易的责任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要想研究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应将分析其成立条件(即构成要件)放在第一位。众所周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通常有三要素说(即法律关系之主体、客体、内容), 或四要素说(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本文主要采取了四要件说的方式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主体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不难发现目前我国证券立法规定内幕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1)公司内幕人员和有关的政府管理人员;(2)市场内幕人员;(3)控制人。

认识总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具有固定性和权威性,《证券法》的制定的确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多年来的经济发展,也使得证券市场的问题日益暴露在大众的视野下,法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无法与迅速发展的现实相互匹配。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迎合现实需求,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不断扩大,包括直系亲属或者有利益关系的人,例如配偶 。

在内幕交易的主体方面,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比较具体,但是在进行定义延伸时,却没有细致的规定,比如以间接的方式来套取交易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知情人员(如:公司董事等人之配偶、子女等借助身份和地位优势的人),却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笔者相信,在充满人情的社会中,这种通过身份优势“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行为长期存在,并且数量较多。为了维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应该通过立法的完善来细化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

(二)内幕交易的客体

内幕交易的客体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内容对于认定内幕交易的类型、严重性以及分析内幕交易的义的责任要素,从而迅速出击、直捣要害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何为内幕信息呢?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的规定,内幕信息主要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利益,具有保密性、与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笔者认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之所以会出现内幕交易,就是因为内幕交易具有私密性,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被公众所了解,或者在公布之前存在着时间间隔,具有极强的保密性,证券发行人提前披露了相关信息,导致信息的泄露,从而产生了借此牟利的交易行为。所以非公开性(保密性)是内幕信息的一大特征。当然这些信息必须具有重要性,否则在公开之后将没有利用的价值。这些行为导致证券交易秩序遭到了破坏,市场的环境也更加污浊。

(三)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

内幕交易是知情者的泄露行为所引起的牟利交易,是对不知情者的不公,更是对他们的一种证券欺诈行为。当今中国的法律法规主要将故意作为内幕交易的主观构成要件。然而造成损害的后果,并非只有故意谋取非法利益才会做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过失同样会给投资者带来财产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时,不仅包括故意,同时也要考虑过失的情况。

(四)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

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当事人在涉及证券的重大内幕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利用已知信息的优势条件,买入或卖出该证券行为,或者将这些具有保密性等证券信息泄露给他人,使得他人借助这些信息非法获取个人私益的行为。

笔者认为内幕交易的客观方面具体可以体现为:1.掌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信息的非公开性以及与民众信息不对等,提前买卖证券牟利的行为;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将信息泄露,造成他人借此非法获利的行为(包括减少自身的利益损失);3.通过其他渠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从而泄露或者利用这些信息来操纵或者破坏证券市场的行为。

三、目前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漏洞

我国证券市场庞大且主体复杂,以此为基础而产生的内幕交易案件同样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况且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对于民事责任的追究难度较大,司法實践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适用案件的范围窄

首先,内幕交易的主体多样,主要为知悉证券内幕信息并且富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公司的高层人员以及特定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当内幕交易的主体出现其他人员时,往往很难进行身份确定,从而加大了追责难度,不利于及时止损。其次,《证券法》中指明的需要立即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的“重大事件”只是内幕信息的一部分,而并非全部,当内幕信息超出“重大案件”的范畴时,同样也难以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 。种种情况将众多案件排除在外,最终导致我国立法中关于内幕交易实际上适用案件的范围变窄,无法发挥有效作用。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

内幕交易行为者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由交易所造成的、对不知情者的利益损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认为,侵害财产的责任范围应该根据损害的后果进行确定,对财产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中也表示,对于泄露内幕信息或借此为自己或他人牟利的人,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同程度的罚金。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具有特殊身份,进行内幕交易时,应该从重处罚。

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进行了规范,然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案件千奇百怪、类型丰富,《证券法》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无法随时随地做出调整和解释,故而我国的立法中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有所欠缺、缺乏完善的索赔机制,在一般的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民事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当救济达不到投资者的心理预期时,其对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也会大大减损,而且补救措施的不及时,同样也会加大一般投资者的损失。

故笔者认为,交易市场数瞬息万变,计算内幕交易受害人的损失较为复杂且难度极大,我们目前只能采取推定的计算方法,比如:将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所得用以偿还受害者的损失、按受害者在不存在内幕交易时进行证券交易的价格计算等。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庞大,人员众多,受害者的数量很难确定,即使确定下来,损害赔偿也难以计算并且将会是一个很大的数额。

四、结语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和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些复杂的内幕交易现象并非简单的立法以及规制就可以马上立竿见影的,不可能在短期内真正遏制不法现象的发生,从而达到根除的目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机制不健全、认定难度大、追责困难等多重问题,导致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快速而有效的保护,容易打击其投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迸发新的活力。

为了改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保护证券市场中个体的利益,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我们应在立法中对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加以完善,建立合理高效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与市场、“有形手”与“无形手”相结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规范,切实净化我国证券市场的环境,为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助力。同时,处于经济全球化的互联网新时代,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推陈出新提出新的解决方案,为给予内幕交易受害人私权救济提供更多可能,从而使其在投资过程中得到有效保障 ,让我国的证券市场真正成为健康发展有保障的经济环境。

笔者认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推动证券市场迸发新的活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需要每个人的努力,这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证券市场将会更加公开、更加公平。

注释:

周贤日.内幕交易法理及其责任机制.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4).

孔雪辉、杨鹏.论我国证券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22(2).

戚枝淬.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5(4).

曹峰.探析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法制园地·法治与社会.2007(1).

赵琦娴.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各科专论.法学.2003(10).

张心向.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之处罚现状分析.当代法学.2013(4).

繆因如.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知易行难.清华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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