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次顶格判罚两起“套路贷”案件

2019-05-13 10:46王羽
上海企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套路贷谢某黄某

王羽

“套路贷”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等11人、被告人张某等14人“套路贷”系列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黄某、谢某、张某3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这是上海首例“套路贷”顶格判罚案件。

5万借款滚称286万

据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报道,小吴是一名刚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2016年4月,急于用钱的他看到了一则无抵押的小额贷款广告,而且利息比较低,由于过度使用信用卡,眼看还款期限将至,小吴决定通过小额贷来解燃眉之急。

“因为信用卡欠了4万,当时我准备借5万元,一次性把信用卡还掉。”小吴说。与这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洽谈后,小吴签下了贷款合同。但借款过程让小吴困惑的是,公司要求他签两份借款合同,一份是小吴准备借的5万元,另一份则签了20万。“对方说因为借款没有抵押,公司风险很大需要保障,要多签一点,但是如果按时还5万的话,20万的欠条就作废了。”小吴说。

签完合同的当天,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小吴的银行卡转账了20万元,之后再让小吴从银行卡中取出20万元现金。银行的监控全程记录下了小吴取款的过程,而一出银行,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便将小吴带到没有监控的偏僻处,并从中小吴手中拿走了15万元。至此,小吴真正拿走的仅仅是5万元。

虽然心存疑虑,但小吴毕竟拿到了5万元,当时他还侥幸地以为,只要自己能够按时把5万元还了,应该没有太大的风险。

但半个月后,当他再次来到这家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完全变了一番嘴脸,当初接待小吴的工作人员说,因为小吴没有任何抵押,公司觉得他可能还不上钱,决定不借了,让小吴当天就要连本带息都还出来。如果还不出钱来,就要小吴到另一家公司“平账”。

此时,小吴已经察觉不对,不想借钱了,但房间里三个彪形大汉威逼恐吓,胁迫其前往另一个公司进行了平账。平账的金额高达40万,而这次小吴不仅一分现金都没拿到,还把自己从家里偷偷拿出来的房产证押给了第二家公司。日后的两个月里,小吴又经历了2次平账,欠款金额已经高达286万。由于房产证也押在贷款公司手中,小吴家的房屋也已经被贷款公司进行了网签。

尽管此时的小吴已然无法控制事态的发展,但他仍旧没有将事情告诉家里,直到6个彪形大汉手持棍棒上门讨债。刷油漆、贴标语、堵锁眼……此后隔三差五的骚扰闹得家中惶惶不可终日。更糟糕的是,小吴还在贷款公司胁迫下,签过一份空白的房屋租赁合同,贷款公司表示,如果小吴不还钱,他们可以住到小吴家中。多重压力叠加到一起,家中七拼八凑还了120万元。

纵观整个案件过程,犯罪团伙拥有对方签字的合同、完备的银行流水、银行的监控录像等等,他们在作案的每一个阶段都有意识、有计划地制造和保留了大量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尽管犯罪团伙认为自己手腕大量合法证据,但警方仍在越来越多的类似报案中掌握了这场犯罪的蛛丝马迹。在掌握到了大量的犯罪证据后,警方展开了收网行动,此次行动警方共抓捕了嫌疑人37名,打掉了涉案的4个团伙。

两起套路贷首犯被判无期

2018年11月23日,这些“套路贷”案件的被告人站上了上海二中院的法庭。

据新华社报道,法庭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起,黄某、谢某及张某等人从事个人借贷业务,后通过注册成立天甘公司、控制怡智公司,分设业务部、后勤部、网签部、催债组等部门,由张某、黄某、谢某等人伙同其他多名被告人,以“无抵押贷款”等民间借贷为诱饵,以“违约金”、“行业操作惯例”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并带被害人至银行转账,制造被害人已取得全部虚高借款金额的假象,再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与被害人签订空白房屋租赁合同,网签被害人房产限制其交易,使用言语或身体威胁、恐吓、上门骚扰等手段,或迫使被害人按照虚高金额还款,或带至其他犯罪团伙平账,或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告人张某、黄某、谢某等人负责组织、管理和业务洽谈,其余被告人负责看房、走账、网签、讨债及诉讼等。至案发,以被告人黄某、谢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查某、张某等33名被害人约1400万元;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被害人周某、王某、卜某等39名被害人,共计骗得1800余万元。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伙同其余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黄某、谢某、张某等人预谋后注册成立借贷公司,下设业务部、财务部、后勤部、催债组等部门,之后三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决策,其余被告人负责签订虚假借条、银行转账、催讨钱款等具体事务,各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属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且被告人黄某、谢某、张某等人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对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两个案件系上海法院首例因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而判处被告人无期的案件,对打击本市“套路贷”犯罪具有里程碑式意义。这两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宣判之后,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网友们纷纷支持法院判决,表示此类犯罪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危害极大就该严惩。

“套路贷”套路形式多样

“套路贷”作为一种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然而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异常火爆,随之而来的骗局、陷阱也越来越多,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呈现愈发严峻的趋势。

据澎湃新闻报道,上海二中院去年发布了《2016-2018年“套路贷”审判白皮书》,其中显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套路贷”出现了从传统民间借贷向“网络贷”蔓延的新趋势,犯罪手段涉及的关联犯罪不断扩张,被害群体也从普通民众向在校大学生发展,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人身权益。

为了让更多的人认识“套路贷”的形式,防止上当受骗,《白皮书》还总结了“套路贷”的多个特点,如:

特点一,借贷形式看似合法,手段方式实为犯罪。在一般的“套路贷”案件之中往往是由民事纠纷引起,表现为正常的生活消费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犯罪分子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扰乱被害人视线。“套路贷”案件往往不是由一个人来实施,而是由一整条犯罪利益链、黑色产业链来操作,呈现严密的组织化、集团化特点。犯罪集团中各个成员经过专业的训练,掌握了一套完整流程,熟悉公证、诉讼等多个环节,经验丰富。

犯罪集团还会聘用部分有诉讼经验的成员,他们往往参与过许多案件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应诉经验。公安机关经常因涉民事纠纷、证据不足等原因,难以认定为刑事案件,法院往往因为“谁主张、谁举证”,不能支持被害人的主张。被害人常常缺乏法律意识,不能留下有力证据,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特点二,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活动隐蔽性强。“套路贷”案件手法多样、花样翻新,犯罪分子实施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攫取被害人财产,肆无忌惮。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往往以“押金”“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各种借口,不断制作虚高的借贷合同、银行流水等。

与一般的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普通犯罪不同,“套路贷”犯罪以被害人的房产、汽车等为目标,处心积虑设计各种情节,隐蔽性强,被害人经常过于轻信犯罪分子,无从察觉,落入犯罪分子处心积虑设计的“法律陷阱”之中。司法机关无法取得有力证据,无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特点三,犯罪手段网络化,被害群体年轻化。“套路贷”网络化成为新的趋势,从传统的普通民间借贷,演变成为以网络宣传、电话宣传、社交软件宣传为手段,以借贷平台为依托,以广大网民为下手对象。犯罪分子在网络上以“小额贷款公司”“P2P”等名义,招徕被害人,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兼职”“赚外快”等为由,招募其他犯罪分子,诱骗被害对象,网络成为他们实施犯罪的温床。网贷平台乱象频出,各类如“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名目繁多,许多初入社会或者在校学生纷纷中招,在应聘时或者消费时被“下圈套”,因无法偿还贷款,被逼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

建议构建完整防控体系

为了严惩“套路贷”犯罪,司法机关不断加大依法打击力度。据看看新闻网报道,上海市公安局在去年11月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起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2018年10月底,全市共打掉316个“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77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超过12亿元。仅2018年,全市就打到“套路贷”犯罪团伙130个,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70余人,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5亿余元。

有专家建议,有效打击和遏制“套路贷”不应仅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更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构建较为完整的防控体系。首先,要加强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识别和处置能力。其次,要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通過事前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扶持正规贷款企业。同时,正规金融机构也应加大投入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满足民间对贷款的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产生的借款需求,让“套路贷”无机可乘。

此外,要建立打击“套路贷”犯罪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构筑立体的监管执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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