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官员“为官不为”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2019-05-13 10:24李东奇
青年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为官不为心理契约

摘 要:十八大以来的高压反腐态势遏制了贪腐现象,却产生了新的“为官不为”问题,文章引入心理契约的概念,从心理契约视角通过对基层官员“为官不为”现象进行分析,发现其“为官不为”的心理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将治理对策总结为:引导基层官员树立正确为政观,建立健全基层官员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官员考核评价机制。

关键词:基层官员;为官不为;心理契约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贯彻力度的加强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度开展,“打虎”、“猎狐”、“拍蝇”等行动成果斐然,有效地抑制了权力寻租现象发生,但是出现了工作上“畏首畏尾”、“不做出头鸟”、“做个太平官”等“为官不为”现象,这种“渎职”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软腐败”,这种“为官不为”思想严重阻碍了政府行政效能实现以及治理能力創新。基层官员作为国家政策顶层设计的直接执行者,其行政态度积极与否对影响政策执行以及治理创新的直接性尤甚,因此,在心理层面厘清基层官员“为官不为”现象的生成逻辑,探究治理策略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一、心理契约视域下基层官员“为官不为”行为分析

根据基层官员基于心理契约的三维结构分析,当前我国基层官员“为官不为”现象主要可分为三种。

(一)不提高待遇不肯干。基层官员作为国家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其工资福利待遇也是最低等的,传统至上而下的行政命令都是压力型的“死命令”,并且存在基层官员中的青干力量抽调市县一级工作的情况,使得基层官员队伍面对复杂繁冗的事务时更加捉襟见肘,只能选择加班途径来完成任务,在工资福利待遇在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反而缺少了隐性福利,尤其在一些老少边穷的地区,基层官员生活更加艰苦,造成心理契约的违背与破裂,生成懒政思想。

(二)担负更多责任不愿意干。国家在推行责任制政府及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主张转变政府职能,主动承担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责任,然而,随着反腐力度的显著增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官员主动承担责任的热情,多做事就意味着多承担责任,许多基层官员选择求稳,力求做个相安无事的“太平官”。这种“观望式”行为反映了基层官员对未来政治信心不足,对政策转型需要适应期。

(三)没有“油水”不想干。由于长期公务人员“有利可图”的意识灌输,所以面对当前改革后的环境,许多基层官员显得不适应,对许多从前有“油水”的工作在缺少“油水”之后表现出消极推诿的情绪,服务态度冷漠,不主动承担,对待工作往往打折扣、搞变通,使得政策实施起来不能完全发挥效用。

二、心理契约视域下基层官员“为官不为”的治理对策

(一)引导树立正确的为政观。组织文化对于地方官员心理契约的形成与塑造具有重要作用,引导基层官员树立正确的为政观是重塑心理契约的基础。治理基层官员“为官不为”现象的首要前提是引导基层官员树立正确的为政观,需要通过教育手段对组织与个人两方面进行分别引导。从组织上来说,服务型政府将公共利益作为核心价值观,强调责任、效能、法治、社会公平和民主参与等理念,要通过教育手段在整个组织内部创造“服务型”、“公共利益至上”的行政氛围,摒弃落后的为政观,树立正确的为政观。从个人上来说,“为政之要,惟在得人”,要加强对基层官员的思想教育,推进“以人为本”的为政观念落实到内心深处。

(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励类型一般表现为三种形式,即薪酬激励、精神激励以及职位晋升激励。在薪酬激励方面,(1)建立薪酬的动态调整机制,基层官员的薪酬应该与社会总体消费动态水平相符,根据岗位变动、工龄增加进行相应调整;(2)提升薪酬弹性,提升绩效工资、津贴、奖金比例,避免公务员薪酬固定化;(3)严格规范发放标准,绩效工资、津贴、奖金应作为动态激励措施,不应以职称、工龄为标准发放。在精神激励方面,一是政府应关心基层官员的工作及生活,促进组织与个人间建立互信、尊重的关系;二是帮助树立基层官员的正面形象,对优秀的基层官员进行公示,对无良媒体报道、社会流言,政府应进行驳斥;三是帮助规划职业生涯,辅助其明晰发展方向,明确职业目标,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职位晋升激励方面主要从晋升渠道和晋升环境两方面阐述。一是疏通晋升渠道,实现实现真正的岗位退让,在《公务员法》等法律或政策性文件上对公务员降职、免职、主动辞职、引咎辞职等作出进一步解释,压缩操作空间,促进领导岗位的有效轮转;二是保证晋升环境公平,肃清旧制度下“论资排辈”、“领导一手提拔”等不公平晋升现象,将晋升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拒绝“暗箱操作”、“走过场”等形式主义现象发生。

(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首先,细化、量化考核评价内容。根据岗位描述、工作性质对职位分类细化,在这个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维度,对考核内容进行再细化处理,取代过去的“均码考核”,实现考核内容科学性;其次,丰富考核评价主体。应该扩大参与考核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社会群众评价主体优势,促进考核评价公开化;再次,规范考核评价方法。考核评价应采用多元化考核评价方法,引入现代企业人力资源考核办法,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统一,规范平时考核程序及具体内容,切忌走形式、走程序、走过场,保证所得考核结果具备参考价值。最后,保证考核评价结果应用。考核过程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细则,各程序、环节务必做到全面、公平,所得考核评价结果一定得到应用,加强对考核结果应用程度的监督,并且考核评价结果与基层官员的晋升、薪酬相关联,做到严格的奖惩并用。

参考文献

[1] 戴维,奥斯本.改革政府[M].美国: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6.

[2] 王徽,杨琳.心理契约本质内涵及其外延拓展[J].兰州学刊,2007(4).

[3] 卫琳,赵定涛,梁樑.我国政府与公务员之间心理契约问题探讨[J].科研管理,2007,28(5).

作者简介:李东奇(1993- ),男,汉族,吉林白山人,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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