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自由贸易港的建设与区域辐射效应

2019-05-14 05:04王学龙刘玚李万新
银行家 2019年4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离岸京津冀

王学龙 刘玚 李万新

逆全球化背景下京津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发展空间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所实行的重要战略安排。自2013年9月我国11个自由贸易区相继挂牌运行以来,各地吸引了大量外资,显著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然而,自由贸易区建设在区域范围、协调发展成效和机制体制创新等方面仍存在瓶颈。伴随着近几年国际经济金融局势的迅速变化,经济逆全球化趋势明显、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资本由新兴市场国家回流发达国家。多重内外环境的负向冲击开始对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形成挑战,急需在现有政策与制度框架下寻找新的突破口。而自由贸易区向自由贸易港的升级,已经被决策部门视为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突破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提出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并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对其作了进一步阐释。自由贸易港作为一种新型的开放经济模式,有助于我国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引领国际间自由贸易发展。京津冀作为中国华北地区重要的经济金融资源集聚地,是南北货运枢纽和东西陆海联运的桥梁。在京津冀区域建立自由贸易港,有助于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这一重大国家战略的资源配置与对外开放功能,为京津冀乃至整个华北区域的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红利。目前来看,京津冀区域已有天津自由贸易区这一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在未来京津冀自由贸易港建设过程中,应当以天津自由贸易区为基础,在法制、管理及市場等多维度实现功能升级和完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新动能。

天津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现状与瓶颈

作为未来京津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基础,天津自由贸易区无论在现有功能延展还是未来服务完善方面为京津冀自由贸易港建设乃至京津冀协同效应提升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思路。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5年4月21日正式挂牌启动以来,阶段性改革成果不断。但在税收制度,政府管理以及贸易便利化等相关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发展瓶颈。

图1 天津自由贸易区升级为京津冀自由贸易港的具体思路

天津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占地面积为119.9平方公里,包含港片区、机场片区和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三个区域。天津自由贸易区背靠北京,地处环渤海经济带和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北方地区对外贸易的主要门户,天津港更是京津冀地区经济开放的首要口岸。天津自由贸易区以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为主要功能定位,金融租赁、跨境融资、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培育产业。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5年4月21日正式挂牌启动以来,多项深化改革措施成果卓著。截至2017年底,天津自由贸易区登记市场主体户数增长0.86倍,达到4.18万户,注册资本总计1.5万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3月末,区内新开设本外币账户逾5万个,跨境支付累计金额近1400亿美元,跨境人民币结算将近30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18年5月末,我国100%的海工平台租赁,90%以上的飞机租赁,80%以上的船舶租赁业务在天津自由贸易区内完成,打破了飞机船舶租赁长期以来的外资垄断局面。

天津自由贸易区发展瓶颈

税收制度。税收是企业决定去留的关键性因素,目前天津自由贸易区的税收政策还不具备国际竞争力,即使在区域竞争力方面也逊于香港和新加坡。主要是由于存在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缺少立法保障和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的税收政策,纳税服务政策尚不完善以及缺少个性化服务等问题。

政府管理。中国在《2017-2018全球竞争力报告》中排名第28位,在201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名第78位。例如施工许可的办理在中国平均需要22道程序,共历时244.3天,远超世界领先标准的5道程序和26天时长。天津自由贸易区的负面清单中划分了15个门类、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共83项,严重阻碍了服务业开放发展。

贸易便利化。目前我国自由贸易区关税平均为11.1%,货物进口以及贸易通关的成本都较高,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每两年发布一次的“全球贸易促进报告”,表1给出了我国贸易便利化相关指标的评价,由表中数据可得,我国在国内市场准入、对外市场准入、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可得性与利用率以及营商环境方面落后于亚太地区整体水平。

天津自由贸易区升级为京津冀自由贸易港的具体思路

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以开放型实体经济为基础,以打造制度空间为核心。自由贸易港作为国内开放程度最高的经济特区,其定位将是全面开放的新高地。虽然自由贸易区建设经验对于自由贸易港来说不可或缺,但自由贸易港并不仅仅是自由贸易区的简单升级版,自由贸易区着重于货物流通的开放,而自由贸易港则需要实现全方位开放。京津冀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突出中国特色这一要点,这就需要其在建设过程中予以从税收政策、政府管理体制、要素流动自由到金融制度的全方位改革支持(见图1)。实现自由贸易港最高水平开放的制度设想。

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国际资本决定去留的关键性因素,因此加大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力度十分必要。建立自由贸易港应完善税收方面的立法保障机制,实现税费的公开透明和可预测性,推动税收制度的推陈出新,鼓励税收与其他优惠政策的有机结合。以期降低港内企业经营成本,鼓励离岸业务发展,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费标准。

政府管理体制。政府管理体制状况直接关乎投资环境的优劣,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所以在实现自由贸易区向自由贸易港转变的过程中,应完善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为企业服务的意识,简化企业审核批准手续,做到多证合一等。同时自由贸易港内融资租赁体系的升级能为商贸活动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证给予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开放的经营环境。

要素流动自由。物流、金融、人员和公共服务自由流动是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基本特征。自由贸易港内应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资源的充分流动,提高交通运输网络的完整程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确保快捷的通关模式和透明度的收费标准,给企业最大的安全感。为外来和港内工作人员提供便利的签证和出入境服务,并规范外来人员在华工作管理制度。

金融制度。自由贸易港是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更高级的开放模式,其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显然将会有别于自由贸易区,因此需要完善相关金融服务。离岸贸易的发展离不开离岸金融的支持,我国香港和新加坡等离岸贸易中心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但离岸金融也存在着洗钱、避税、恐怖融资等问题,因此在发展离岸金融的基础上做好监管和调控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应重视深化相关金融制度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机制。

京津冀自由贸易港发挥区域辐射效应的具体路径

表1 中国贸易便利化相关指标评价

資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全球贸易促进报告2016》

京津冀自由贸易港设立是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而且天津不仅是北方的经济中心,还是南北货运枢纽和东西陆海联运的桥梁。便利的交通运输和港口服务有助于人才、资本、市场等要素的流动和转移,对京津冀地区的整体发展产生辐射拉动效应。

发展京津冀地区外向型产业。京津冀地区外向型产业的兴起得益于天津港的开埠,天津港在北方的沿海港口中腹地范围最为广阔,对京津冀地区外向型产业的发展促进作用最大。自由贸易区虽然实现了关税豁免,但其内的货物流动仍然有所受限,转口贸易的发展也因此受到约束。而自由贸易港有望实现不报关、不完税以及转口贸易不受限,这十分有利于开展国际融资租赁等离岸产业。我国是世界大宗商品消费和生产大国,但由于期货市场主要覆盖于国内范围,导致国际定价影响力有限。自由贸易港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以及国内价格和国际价格之间的有机联动,提高我国在大宗商品定价中的话语权,促进我国期货交易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以缺乏本土石油资源的新加坡为例,凭借自由贸易港政策,新加坡建立了亚洲首个能源期货交易市场,成为亚洲石油产品定价中心。这对我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调整京津冀地区经济结构。不仅天津地区,北方地区产业结构从整体来说仍是以第二产业为主,其中尤以重工业所占比例最大。北京即使作为以服务业为主导的一线城市,化学工业、石油加工炼焦业以及金属冶炼加工业这三大污染性工业的产值仍占GDP的15%以上,更遑论以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河北,京津冀地区的产业结构亟待转型升级。

京津冀地区的经济结构转型可以自由贸易港为战略支点,在引进高端制造业的基础上,通过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进而实现第二和第三产业之间的比重调整。一是自由贸易港高度开放的资本市场可以吸引大量的外资流入,缓解了国内市场的资金紧张问题,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筹资、融资渠道。二是自由贸易港更为活跃的贸易投资环境,为仓储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聚集创造了条件,既发展了第三产业又能更好地服务高端制造业,进而形成良性循环。三是推进高端制造业与相关技术领域研发设计、销售服务等的相互支持和融合,进而实现京津冀地区制造业企业的优化升级和高科技产业的集聚发展。

提高京津冀地区金融服务水平。自由贸易港无疑会促进京津冀地区的金融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这种提升基于两个层面,一是金融业自身作为第三产业的发展,二是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的优化。自由贸易港的高程度开放促使大量资金涌入相关市场,迫使金融业加快自身改革升级,提高运营效率。为了有效分流大量资金,京津冀地区的专业金融将会得到充分发展,例如航运金融、文化金融、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贸易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等。自由贸易港建设也会促进相关金融业务的衍生与改革,例如跨境支付、跨境保险以及离岸金融业务等。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制度的创新都会促使京津冀地区乃至整个北方的金融服务水平更上一层楼,京津冀企业的投融资渠道也会随之有所拓展,为企业投资并购、扩大经营等业务活动降低成本,提供融资便利。

(本文为天津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关于天津金融供给侧改革的研究(TJYY16-012)”以及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项目——“天津自贸区金融功能拓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特华博士后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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