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专利立法比较与启示

2019-05-14 06:18张德芬张迩瀚
创新科技 2019年2期
关键词:专利知识产权

张德芬 张迩瀚

摘 要: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我国先后有23个省(区市)颁布或修改了专利法规,相关内容既有共性的规定,又有各省市特殊的规定。其中,立法目的主要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但在激励创造运用、管理与服务、专利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除一些共性的措施和规则外,我国专利地方立法不仅应反映本省专利工作的重点,更应该增强其操作性和约束力。

关键词:地方专利立法;激励创造运用;严格保护;完善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037(2019)2-84-9

DOI:10.19345/j.cxkj.1671-0037.2019.02.015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运行,除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外,还包括各地方政府颁布的专利法规。地方专利法规不仅是贯彻落实专利法的具体体现和保障,同时也是激励各地方科技创新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比较研究的地方专利法规仅仅是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在23个省(区市)先后修改或重新制定并颁布的专利法规,旨在探求其经验和教训,指出可供地方专利立法借鉴或吸收的经验,为新时代进一步完善地方专利立法、激励高质量专利的创造和运用、强化专利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提供参考。

1 立法名称和立法体例比较

不同的专利立法名称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理念,也决定着不同的立法架构。因此,比较地方专利立法名称和立法体例,对于其立法内容和立法规范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立法名称比较

23个省(区市)中,有1个省(区市)将其专利条例命名为“XX省专利保护条例”,有2个省(区市)将其专利条例命名为“XX省(市)专利促进条例”,有6个省(区市)将其专利条例命名为“XX省(市)专利保护(促进)和促进(保护)条例”,有1个省(区市)将其专利条例命名为“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有13个(区市)将其专利条例命名为“XX省专利条例”。从颁布时间上来看,命名为“XX省专利条例”的13个(区市)中,除广东省较早采用此命名外,其他各省多是2015年以后修改和颁布的专利条例。

由此不难看出,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是“十二五”时期各省(区市)地方专利工作的重点,而专利事业的全面发展(包括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则是“十三五”时期各(区市)地方专利工作的重点。本文认为“XX省(市)专利条例”这一名称,能够全面反映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所有内容,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共同发展,也符合目前大多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专利事业发展的需求。

1.2 立法体例比较

23个省(区市)中,除山西省的专利立法无明确的体例构架外,其他各地方专利立法都有明确的体例安排,这也是地方立法工作进步的表现。但在具体章节安排上,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是各地专利立法共同具备的章節,除福建、北京、云南3个省(区市)另设促进和保护两章内容(共五章的体例)外,四川省仍设促进与保护、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三章,其他各省(区市)均有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几方面的专章安排。

本文认为,除去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最基本的3个章节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要求和目前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还应该规定专利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3个章节。专利促进包括促进创造和运用两方面的内容,是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的基本体现;专利管理与专利服务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把专利管理与服务放在同一章节,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专利服务。因此,地方专利立法架构应当包括总则、专利促进、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的基本构架较为适宜。

2 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比较

2.1 立法目的比较

23个省(区市)中,除安徽省专利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目的外,其他各省(区市)的专利立法都能够结合本省(区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贯彻了《专利法》“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定,落实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此外,江苏、辽宁和贵州3省分别将“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维护经济秩序”和“推动经济方式转变”作为立法目的。

对此,本文有以下几点看法:第一,加强专利保护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因此,多数省(区市)仅选择其一作为立法目的,但四川、甘肃、新疆和青海4个省区将加强专利保护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同时列为立法目的,显然不够简明。第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也是手段与结果的关系。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就会产生较多的自主创新成果,进而获得较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多数地方立法也是仅选择其一作为立法目的。其中,广东和江苏两个发达省份率先加以规定,贵州、福建、山西、陕西和山东几个中等发达省份也紧随其后加以规定,体现了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第三、湖南、天津、江西和江苏4个省市把建设创新型省(区市)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这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细化为地方立法的具体体现,而湖北省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立法目的则是2015年12月《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地方立法中的体现。这些表述体现了我国不同时期不同的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富有强烈的时代特色,也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时代特征。

2.2 基本原则比较

23个省(区市)中的专利立法中,浙江、贵州、山西、广西、湖南、青海和江西等7省区没有明确专利立法的基本原则,其他16个省(区市)都把“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作为立法的基本原则。此外,北京、山东、陕西、湖北、河北和吉林等省市还把“完善服务”作为基本原则,而《湖北省专利条例》还特别把“注重质量”作为立法原则明确规定下来,这也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专利要求的特别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未规定专利立法和司法实践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009年以来,各地方专利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具体体现。而“完善服务”则强调了国家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注重质量”反映了在一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基础上,对提高专利质量比重的要求,也是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体现。

3 激励创造和运用措施比较

23个省(区市)的地方专利条例都规定了各种激励措施。整体看来,这些激励措施主要包括:荣誉、奖金、酬金、职称、税收优惠、融资担保、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孵化和政府采购等。各地立法中的这些激励措施存在基本趋同、地方特色不够突出、实施环节有待调整等3个方面的问题。

3.1 激励措施基本趋同

23个省(区市)中,大多数省(区市)在下述几方面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一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除湖南、陕西和吉林3省以外,其他省(区市)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酬均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78条规定的标准高。二是专项资金的设立。除湖南省外,其他22个省(区市)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保障用于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资助、专利奖励、专利运用和产业化引导、专利保护和服务、专利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三是职称职务的晋升。各省(区市)均规定获得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破格晋升职。四是专利的融资。各省(区市)均鼓励专利的各种融资方式,如质押担保、保险、风险投资等。五是专利奖的设立。除河北、四川和青海3省以外,其他各省(区市)都设立了政府专利奖。六是技术转移机制的完善。有18个省(区市)明确规定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建立研究开发转化平台,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建立专利联盟。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的规定较具特色,即专利联盟的主体不受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据需要建立专利联盟。七是对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激励和管理。有13个省(区市)对此有明确规定,其中广东、安徽、江苏、江西、湖南、湖北、甘肃、辽宁、陕西等9个省都规定,优先支持可能产生专利的项目,并将预定专利目标作为验收的依据;天津、北京、贵州3省市则规定应当将项目能否产生专利作为重要的项目评审条件;天津、北京、贵州、辽宁、陕西、甘肃、湖南、广东、江苏等省市还规定,由此产生的专利权归项目承担单位。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有13个省(区市)鼓励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九是重点产业领域的专利激励。有15个省(区市)对重点产业领域专利创造及其运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关于税收优惠和鼓励建立专利交易市场也是多数省(区市)的通常规定。相对而言,青海省的激励措施较少,仅限于专项专利资金、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酬、产业政策导向、专利融资和职称评定等。

实质上,激励措施的种类趋同,主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一是专利创造和运用的过程相同;二是发明创造的人本理念相同。基本相同的考慮要素必然产生基本相同的激励措施,如果存在差别的话,则主要取决于各地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及各地价值观念和文化观念的差异。

3.2 地方特色不够突出

23个省(区市)中,只有少数地区规定的激励措施具有显著的地方特色,并且针对性也较强。一是注重专利质量方面。仅安徽和浙江两省明确规定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给予资助。相比较而言,浙江省的奖励或补助措施,仅仅是对发明专利给予了特殊待遇;安徽省则除奖励外,还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扶持的重点在于市场转化和运用。因此,安徽省的做法更符合促进运营的立法目的。二是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对其拥有专利的开发利用方面。浙江省和河北省规定的激励力度较大。浙江省规定专利开发利用的方式包括自主决定许可、转让或投资,以协议、拍卖或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金,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优先购买,也可以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实施其专利技术。对于发明人(设计人)的激励包括获得转让许可费净收入的60%以上、转化投产后五年内净利润的60%以上、投资入股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的60%以上;如果一年内未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可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归发明人(设计人)自己。这种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专利运用激励措施取代了产学研专利开发平台和专利转移机制建设的规定,对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一直位居全国前茅的浙江省来说,无疑是调动人们开展专利运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重要措施,体现了浙江省地方专利事业发展的要求和特色。与浙江省不同的是,河北省规定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对发明人(设计人)可否自行实施问题没有规定。此外,吉林省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自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日起,未自行实施也未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与单位协议实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放弃专利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或者获得许可的权利。三是在政府优先采购自主专利技术产品方面,有9个省(区市)有明确的规定。

3.3 实施环节有待调整

23个省(区市)中,激励措施的落实环节依据专利运用和转化的时间为标准,分为专利运用转化前后两个环节。前一个环节是指在专利授权后和转化运用前即实施激励措施,主要是对于专利申请费用以及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对此,23个省(区市)均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做出了具体规定。后一个环节是在专利转化运用后实施激励措施,湖北、天津、安徽和浙江等16个省(区市)都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在专利转化运用后,依据专利运用或转化后取得费用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而实施的激励措施,主要有政府专利奖、发明创造人的酬金以及专利的融资担保和贴息贷款等,绝大多数省(区市)都做了基本相同的规定。

本文认为,对于发明创造人来说,在专利运用转化前的资金支持更有吸引力,这也是我国迅速成为世界专利大国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同时也直接导致了专利“泡沫”的产生;而专利运用转化后的激励措施由于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实施效果并不明显。

4 管理和服务措施比较

在专利事业发展中,地方政府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是专利工作开展的守护者。为此,各地专利立法将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专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作用成为立法重点。23个省(区市)中,除四川省以外,各地均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山东、贵州、河北、吉林四省还将其纳入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考核指标中。与2008年以前各省(区市)的专利条例相比,2009年以来,各地方专利条例最大的特色就是增加了管理和服务的内容。

4.1 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和国有专利资产评估管理

23个省(区市)中,除福建省外,其他各省(区市)都对重大经济活动专利评议机制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有18个省(区市)明确规定政府应当建立专利评议机制。相比较而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湖南省的规定最具操作性,不仅具体规定了专利审议的项目,还规定了专利审议的内容。重大经济活动的专利审议作为经济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防止技术的盲目引进、重复研发、流失或者侵犯、滥用专利权。为此,立法必须对审议主体、审议对象、审议内容和审议的具体环节等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3个省(区市)中,除湖北、安徽、浙江、山东和江西5省外,其他18个省(区市)都对单位变动的专利资产评估进行了规定。一般来说,专利资产评估主要涉及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监督单位等。概览18个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可知,大多省(区市)对这些要素的规定都不全面,以致影响实际操作。例如,广东省规定:“拥有专利资产的单位有合并、分立、上市、改制、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实质上,对国有专利资产进行评估,是为了避免国有专利资产在权利发生变动时流失。因此,评估单位應该具有评估资质;被评估单位是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评估对象是处于权利变动状态的国有专利资产;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应该是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备案登记。

4.2 专利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和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

在专利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立方面,23个省(区市)中,除江苏省、江西省和青海省外,其他各省(区市)都做了相关规定,但对负责建立的部门的规定差别较大。北京、甘肃规定由省级政府建立;贵州、广西规定由省、市政府及有条件的县建立;湖北、安徽、浙江、广东、湖南、四川、福建、辽宁、河北、吉林等9省规定由省专利管理部门建立;陕西、云南规定由省、设区的市政府专利管理部门建立;山东省规定由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专利管理部门建立;天津、山西、新疆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建立专利信息平台,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或出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和增值性的专利信息开发和服务。绝大部分省(区市)除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外,还建立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和重点技术专利信息库,提供专利信息加工、专利战略分析和专利预警服务。

在鼓励和支持技术交易市场的建立方面,23个省(区市)中,有12个省(区市)做了相关规定。从规定的形式看,有专条规定的,也有与其他相关条文一并规定的。从提供支持的部门来看,有的规定是省政府,有的规定是省、设区的市政府(如山西、陕西),有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浙江、山东、湖南、河北);支持的方式是培育、规范、鼓励发展和完善;支持的目的是推进专利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此外,浙江省还规定:“鼓励有条件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研究。”可见,对于专利交易市场的建立,各省政府部门是否支持和鼓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4.3 专利市场秩序的维护

在防止专利欺诈方面,23个省(区市)中,有12个省(区市)对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情形作了规定,具体情形包括:①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为项目主要内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或者政府奖励的;②在展会活动中,参展方在产品、展板或者宣传资料上标注专利标记的;③组织标注专利标记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销售的;④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记的;⑤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涉及专利权的;⑥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⑦办理专利权质押的;⑧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⑨其他需要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不能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的,相关部门或单位不得给其资金支持或提供服务。实质上,这是专利管理部门要求专利权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欺诈行为、确保专利市场秩序良好运行的具体体现。

在专利服务机构的准入和自律方面,23个省(区市)全部都做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介机构依法设立、中介服务内容、中介人员的自律规则,以及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中介机构依法设立和中介人员的自律规则各省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方面,只有少数省(区市)(主要有湖北、贵州、北京和陕西)做了规定,即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利服务机构执业人员违法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信息。

5 行政执法措施比较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行政保护主要是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等活动。对此,各省(区市)专利条例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专利保护的实际,规定了本地区的专利保护措施。鉴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各项规定是各省(区市)应该遵照执行的共同规定,这里仅对各省(区市)专利条例中的特别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求能得到可借鉴的经验。

5.1 行政执法的主体

23个省(区市)中,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有两种表述。一是不区分案件性质,统一规定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管辖权,这种情况按级别不同又细分为3种:①有13个省(区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均有管辖权;②9个省(区市)采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③北京市规定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管辖权,区、县可以接收举报投诉。二是区分案件性质,划分不同的管辖部门。专利侵权案件由省、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这种情况只有河北、新疆、广西和贵州4个省区采用。另外,在管辖部门的具体表述上,也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分。

5.2 行政执法的特殊措施

第一,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23个省(区市)中,有17个省(区市)规定建立专利维权援助制度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若干意见》以地方法规形式加以规定。云南、四川、广东、青海、江西等7省虽然没有此项规定,但实际上都落实了维权援助制度和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二,展会的专利保护。《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议通过的,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23个省(区市)的专利条例中,有15个省(区市)对展会举办者的义务做了规定;有5个省(区市)仅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派员进驻展会,负责认定假冒专利和专利侵权案件,并依法处理。另外,安徽、河北、吉林3省的专利条例没有做出规定。

第三,网络、电视交易平台的专利保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侵权责任,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虽然有相关原则规定,但具体到专利侵权领域,如何把握和操作也需要具体解释和界定。对此,2015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公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增加了相关规定。此后,浙江、安徽、湖北、河北和吉林5省在新修订的《专利条例》中也都做了规定。相比较而言,浙江省对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义务、投诉处理机制与流程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操作性较强;但对网络交易平台错误删除给平台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责任,缺少相关规定[1-2]。与浙江省不同的是,湖北省将权利人的投诉区分为假冒专利的投诉和侵害专利权的投诉两种类型。对于前一种投诉,网络交易平台接到通知应及时采取删除措施;对于后一种投诉,则要求投诉人证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其专利权并提供有效担保时,才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以避免处理错误给利害关系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安徽省仅就县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对电商平台假冒专利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规定,并没有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3]。河北省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权利人的举报投诉权及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仅仅是在其平台上发现专利侵权、假冒专利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没有涉及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吉林省原则性地规定了专利权利人的投诉权和网络交易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的删除义务,并赋予县级以上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认定的侵犯专利或假冒专利行为的要求删除权。总之,5省的不同规定,均是在《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出台的,体现了对于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不同认识[4]。

第四,专利行政保护工作协调机制。23个省(区市)的专利法规中,仅有湖北、浙江、北京、新疆、河北、江西、吉林和江苏等省(区市)规定要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按协调部门的范围分为两类:一类是建立专利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协作机制,包括浙江、北京、湖北、江苏、吉林和河北等6省市;另一类是建立专利行政部门与司法、工商、质检等部门协作机制,包括江西、新疆2个省区。按建立级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包括浙江、湖北、江西、江苏、吉林和新疆6个省区;另一类是市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建立,主要有北京市和河北省。专利保护需要专利行政、司法、工商、质检等各部门的配合,这样才能共同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相关级别的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显然要比专利行政部门单方面执法更快捷、更有效。

第五,专利案件信息公開制度。23个省(区市)中,有11个省(区市)规定了专利行政部门建立专利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假冒专利以及故意、重复侵犯专利权的案件。按照公开范围的不同,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包括江苏、浙江、贵州、湖北、山西、北京、湖南等省市;另一类是专利管理部门建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包括江西、新疆、云南和河北4省区。按照公布案件类型划分四类:第一类是公布假冒、重复侵权案件;第二类是公布假冒、故意侵权案件;第三类是公布依法确认的违法事实和结果或公布案件信息,包括湖南、贵州两省;第四类是公布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假冒专利案件以及执行失信、专利代理失信等信息。本文认为,假冒专利和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该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但将所有依法确认的专利侵权案件也列入征信系统公布却是不妥的。因为侵权人并非一定是故意侵权,如果将非故意侵权案件算作失信记录,显然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

6 法律责任比较

23个省(区市)中,关于专利违反法律责任的立法规定基本上大同小异。在立法技术上主要采用以违法行为性质为分类标准,对违法行为类型分别进行列举规定。在责任形式上,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区市)在责任形式上的创新做法。

第一,对于假冒行为的处理,安徽、贵州、辽宁、陕西、四川等省根据假冒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罚款标准,对不同假冒专利设定不同的罚款区间,避免了“一刀切”的做法。福建省还规定了将假冒专利的违法事实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注重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对于专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其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包括: ①由专利管理部门给予警告;②吊销资格证书;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业整顿。但天津、安徽、山东、新疆、甘肃、江西6个省(区市)还将“吊销证照”纳入了立法。这一措施对于专利服务业还不够发达的省(区市)来说,显然也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第三,对单位或个人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除追回资助资金、撤销奖励、向社会公示其不良信用信息外,湖北、安徽、山西、山东、陕西和河北6省还规定了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的“禁止期”。湖北、山东、安徽和河北规定的禁止期限为5年,陕西省规定的禁止期限为3年,山西省规定不得再次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和奖励。本文认为,设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就是为了促进发明创造、加速创造成果的转化应用。对于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行为设定一定的“禁止期”,已经达到了对其违法行为惩罚的目的,若永久禁止其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与提高其发明创造积极性的政策目标也不一致。

7 立法经验与启示

通过对23个省(区市)专利法规的比较和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启示,供各省(区市)修改完善专利法规时参考。

第一,关于立法名称和立法体例。不同的立法名称体现出不同的立法理念,也决定着不同的立法体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各省(区市)专利立法名称均采用《XXX专利条例》。立法体例多选择“总则、专利创造与运用、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体例。这反映了我国经济转型期专利事业发展对专利法律制度的要求,专利地方立法也由早期的以专利保护为重点转向了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全面保障的目标和要求。进入新时代,专利立法担负着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如何激励高质量专利成果产出、促进专利运用、强化专利保护,如何因应信息网络、生物技术、新商业模式和新产品的再现及其保护,已成为目前各地专利立法所共同面对的议题。

第二,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2008年以来,各省(区市)专利法规修订时均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鼓励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专利运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成为各省(区市)专利立法目的。“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成为地方专利立法的一般原则。除此之外,一些省(区市)还结合本地区专利工作的重点确立了特殊的立法原则,如北京市的“完善服务”、湖北省的“注重质量”等。地方立法贯彻落实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确立的“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十六字方针,并将其作为立法原则。《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专利大国”地位确立,并确立了“专利强国”目标。对此,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了科技创新和专利事业发展的新目标,并对体制机制改革和优化创新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各省(区市)经济发展特定情况,地方专利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必须要体现当前新目标、新任务对本地专利事业发展的要求。为此,各省(区市)可以依据本地区情况将激励创造、严格保护、高效运用、诚实守信、注重质量、完善服务等作为其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关于专利创造和运用的激励措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指出:“坚持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因此,激励专利创造和运用的具体措施,重点在于落实以人为本,尊重创新创造的价值,并激发和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就要求地方专利立法激励措施首先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重点发展领域的不同以及文化价值观念的差异,找寻合适的激励对象、激励重点、激励措施和激励环节。①激励对象的改变。面对我国由“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转变的建设目标,专利激励措施必须由过去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资助,转向对高质量专利的资助和对专利有效转化应用的资助,如鼓励PCT发明专利申请、鼓励专利融资、鼓励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新修订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资助,减少对发明专利国内申请和维持的资助,而将资助的重点转向解决专利申请“量大不优”、企业海外专利布局扶持力度不够以及资助程序复杂等问题,这无疑是各省(区市)激励专利创造转向高质量的开端。②激励重点的把握。激励专利高质量创造和运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能够反映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专利工作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将激励的重点放在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产业领域专利和密集型产业专利的创造和运营方面。浙江省的经验告诉我们,激励措施的关键不在于是否全面,而在于是否符合本省专利工作的重点、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因而地方专利立法应在解决当地重点急迫问题上强化激励措施的可操作性。③激励环节的设计。合理設计激励措施的实施环节是实现激励目标的前提。实践证明,专利申请环节的激励虽然解决了企业“零专利”问题,提高了企业的专利意识,但却为投机者滥用该激励措施进行专利“套现”提供了可能,形成了大量的“泡沫”专利,浪费了公共资源。因此,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设计激励措施的实施环节,应引起各地方政府高度重视。④激励措施的类型。除国家专利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措施外,各地政府应依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当地文化价值观念,选取适当的、有效的激励措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的作用,并且在专利立法规范的设计上,增强其操作性,切实保障发明创造人从其专利的发明创造和运用中得到利益。

第四,关于专利管理和服务方面。地方专利法规是地方政府对专利进行科学管理和服务的法律依据。因此,相关规定既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避免仅作宣示性或倡导性的原则规定而忽略其应该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又要优化市场环境,倡导诚实守信,提供优质服务,为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出和运用创造条件。基于此认识,本文认为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尤为重要:①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健全专利工作体系。保障专项经费,健全专利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将专利质量和转化率等指标作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评价依据。②健全和完善国有专利评估要素体系。对于评估单位、被评估单位、评估对象、评估标准、评估程序和评估监督单位等评估要素加以明确规定。③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市场。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专利运营的情况,决定技术交易市场建立的层级和数量,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研究。④优化专利市场秩序。既要防止专利权人的欺诈行为,又要严格专利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约束机制,确保其依法诚信执业、服务科技创新。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国家标准,为地方专利立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了指导。

第五,关于专利行政执法方面。除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外,各省(区市)在执法实践中探索出的各种有效的执法措施都值得借鉴。尤其值得借鉴的经验是:①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应该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专利行政、司法、工商、质检等各部门建立起的机制,以便有效、快速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行为。②网络平台的专利保护,包括打击假冒专利行为和专利侵权行为两个方面。对于假冒专利,网络交易平台负有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的義务。对此,相关法律均有规定,各地方立法基本也相同。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事前的预防措施和事后的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两个方面。事前的预防在于网络交易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事后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和《电子商务法》都做了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审查义务[5-10]。对此,浙江省的规定与《电子商务法》基本相同;湖北省还要求专利权人对于其侵犯专利权的投诉提供有效的担保,以避免处理错误给利害关系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安徽、河北和吉林3省均没有规定。③专利案件纳入征信系统是一种有效的执法措施,但适合假冒案件、重复侵权案件和故意侵权案件,而其他专利侵权案件则不适宜纳入征信系统。因为专利侵权不以过错为条件,加之专利权范围具有模糊性的特点,一些专利侵权案件往往要经过二审和再审,改判率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其纳入征信系统公布,算作失信记录,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各省(区市)的规定中至少有以下3点经验可以借鉴:一是对专利假冒行为处以罚款时,区分情节轻重,适用不同罚款金额。二是专利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理应受法律法规的规制,但社会监督对其良好运行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应当将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行为纳入社会监督体系,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湖北、安徽、山西、山东、陕西和河北等6省对单位或个人骗取专利资助和奖励的行为,规定了其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的一定期限“禁止期”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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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Outline was promulgated in 2008, 23 provinces and municipalities of China have promulgated or revised pat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both common and special provisions for each province and municipality. Among them,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is mainly to encourage inventions and creations,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ent owners, promote the use of patents,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trong provinces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owever, in addition to some common measures and rules on stimulating creativity applic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patent protection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other aspects, local patent legislation should not only reflect the focus of patent work in our province, but also enhance its operation and binding force.

Key words: local patent legislation; stimulation of creativity application; Strict protection; service perf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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