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秀才状告救火会

2019-05-22 09:24东方明魏迟婴
检察风云 2019年9期
关键词:司徒救火账目

东方明 魏迟婴

1920年1月14日,一位年过六旬的上海市民走进南车站路152号江苏上海地方法院,递交了一份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上海救火联合会公布账目”的民事诉状。这是上海滩有史以来唯一一起将社会团体作为被告主张民众获得知情权的官司,本文特向读者披露诉讼全过程… …

上海救火机构由来

人类自从使用火开始,就有了火灾。人口集中的城市,一旦发生火灾,那就不是靠个体或者少数人的力量所能够扑灭的,所以,早在古代城市就有了专门救火的机构。和中国的其他城市一样,上海的救火机构最初也是由慈善组织某某堂、某某会出资创办并管理的。1843年上海开埠后,随着英美法等租界的出现,上海城区的面积不断扩大,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城市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不管租界还是华界,火灾发生的概率也在相应增加。华界的商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纷纷以行业或者所在地的街道集资建立自己的救火组织,这种组织往往以某某会、某某社作为名称。据《光绪上海县志》记载,当时上海老城厢民间自办的救火机构就有42家之多。

这种由商家私人集资的救火机构,只为出资方提供救火服务。非出资方如果遭遇火灾,要求某某社出动人员、设备到场扑火的话,需要支付费用。因此,遇到稍大的火灾,总会出现双方一面看着熊熊大火不断蔓延,一面讨价还价争多争少的怪现象。另外,由于救火机构多而规模小,一些火灾往往由于受救火人员和设备的限制而不能迅速扑灭,造成更大的损失。

以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总董事长李平书、万家公益总董事长毛子为首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应当改变这种怪象,于是提出了把城市消防纳入市政建设以图更有效地保护城市安全的主张。1907年春,李平书、毛子联合20名地方名绅,联名发出组建“上海救火联合会”以统一调度救火的倡议,得到了各救火会的附和,上海地方政府也公开表示支持。是年4月,上海联合救火会宣布成立,上海知县李超琼批准拨出县城小南门旧粮仓公有土地2.5亩让救火联合会建立总部机关暨训练场地。救火联合会出资在该处请求新机器轮船制造厂设计并承建了全钢结构、总高度为10丈5尺8寸(约合35米)的瞭望台暨火警钟楼。

上海救火联合会仿效租界救火机构的管理方式,把上海城区华界划分为若干个消防区,除了中央救火会外,每个消防区都设立一个区救火会,在固定地点建造一个高耸的瞭望台,以便于及时观察辖区的火警情况,及时报警,迅即出动人员和设备前往扑救。

上海救火联合会拥有部分专业救火人员,并进口了当时比较先进的灭火设备,建立了专门训练场地,并向全部业余救火人员提供训练津贴、伙食、医疗、伤残、殉职等待遇,这都需要不菲的经费。由于救火联合会属于民间社会团体,官府除了提供土地外,其余费用一概不管;而以前的救火收费服务章程也作了重大修改,规定仅向受助对象中的商家、政府机关收取合理费用,坊间扑救一律免费,如此,经费缺口较大。经过各方协商,最后议定向社会募捐,沪上各行业公会均应定期进行捐助,富商名绅也有责任慷慨解囊,此外,也鼓励坊间平民百姓向联合会捐赠钱物。当时,《申报》向救火联合会每年提供两次免费刊登公益广告的机会。

愤而起诉

本文所述的状告救火会案子,就是由筹款章程中规定的平民百姓捐赠錢物引发的。这个原告名叫司徒敬清,北京人氏,前清时曾中过秀才,1899年来沪定居,于仕途已经心灰意冷,在法租界一家洋行谋了一份记账工作。1915年满60岁时退休,孤身一人靠洋行提供的微薄退休金过着清贫的日子。老先生毕竟是文化人,平时很关心时事,订了一份《申报》,天天阅读;日日清晨去孵茶馆时跟人聊天也是纵谈天下事。像这样一位老人,当他见报纸刊登联合救火会向全社会募捐经费的启事后,自是踊跃响应。特地从闸北住所步行到小南门上海救火联合会总部,签订了一份长期认捐志愿书,捐金不多,每月伍角大洋,全年陆元,分两次付款。认捐后,司徒敬清特别关心救火会的日常活动,每月两次全市救火员集中小南门总部训练时,他必定一大早就步行前往观看。逢端午、中秋,还掏钱定购了粽子、月饼让店家送到现场犒劳救火员。

司徒敬清是在洋行做过十多年账房先生的,对账目有一种职业性的敏感。所以,他对救火会财政收支方面特别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他从1915年开始向救火会捐款后,发现该会在收到捐款后并不出具收据凭证,只对一次性捐赠钱物数额超过千元捐赠者发一枚特制证章,万元以上发一面铜牌。他认为这于财务规矩不合,于是就致函提出建议对捐赠金额微小的也应当给一纸收据作为凭证。救火会接受了这一建议,当年就予以改进。转眼到了年底,司徒敬清想当然地认为救火会会向社会公布全年收支账目,可是却并未公布。于是,司徒敬清便致函救火会要求公布账目,未获回音。指望大概到年底会公布的,可是等到年底,仍未有消息。老先生有钻牛角尖的习惯,1917年元月便再次致函,还是没有回音,年底照旧。司徒敬清便走访救火会,接待他的职员答应向上禀报,说“此议正确,必有改变”,可是到年底又落空了。这样,到了1919年12月,救火会向社会募捐经费的公益广告又出来了,还是没有公布经费收支状况。于是,司徒敬清便向报纸“愤而投书”。

《申报》以《函请救火联合会报告收支》为题刊登了该函,其略曰:上海华界救火联合会成立至今已有数年,自改组后将各处救火事宜划分区域亦已四载。期间惟七区等救火会尚在筹划之中,其余已经成立之各区之救火会。总会、分会每年所收捐款几何,外界向不所知;联合会一切用途项目及开支,也从未公布。此种做法既有违财政规则,更易滋生不良弊端。观沪上所有社会团体、民间堂会,从未有此等先例。吾等小民,为救火会捐赠钱物,实系对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一份热忱。望联合会接受良议,改变做法,将历年收支账目悉数向社会公布,并制订章程使之长此以往,以使捐赠者心安。

该函见报后,救火联合会仍未吭声,也不公布账目。司徒敬清大怒之下,决定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20年元月上旬,司徒敬清自书诉状向江苏上海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华界救火联合会向社会公布历年收支账目,使全社会各阶层及全体民众知晓捐赠的慈善钱物究竟作何用途。用现在的观点,这是一起知情权纠纷官司。而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这尚是一个从未遭遇过的新课题。因此,上海地方法院以“向无先例”为名不予受理。司徒敬清也不纠缠,次日便去了苏州。

一审胜诉

这天午后,苏州道前街江苏高等法院大门口出现了奇怪一幕:一个长髯飘拂的瘦弱老者,身穿深色长棉袍,胸前背后缝着两块白布,均书红色大字:还吾民权。

当时法院还没上班,正是午休时间,但老者的出现惊动了相当于办公室主任的书记官长,立刻出来询问。司徒敬清说要见院长,书记官长说院长去北京公出了,有事可以跟他说,老先生请进。进入会客室落座后,司徒敬清把一应情况说了说,拿出了状子。书记官长说此事本院将会迅即过问,请老先生把诉状留下。

5天后,司徒敬清收到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派人送来的书面通知,让他前往办理立案手续。

案是立上了,开庭日期也定下了,可是,司徒敬清对于是否能胜诉心中无底。他想请律师参与诉讼,可是,跑遍上海华界各大律师事务所,却没有一个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的。倒是法租界有一个法国律师听说此事后,主动跟司徒敬清联系,表示愿意免费代理该案。但司徒敬清却不想让洋人参与华界事务,说“中国人自己的事,由中国人自己解决”。

1920年3月12日,江苏上海地方法院公开审理司徒敬清诉上海救火联合会公布财务账目一案。救火会的公益律师洪逸萃出庭应诉,司徒敬清没有请律师,自己出庭。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一点上:司徒敬清作为上海的一个普通居民,是否有权提出要求被告向全社会公布收支账目的权利。也就是说,司徒敬清是否可以代表上海的众多居民。这个问题如果让资深律师来辩论,估计是可以提出如此主张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的。可是司徒敬清没有学过法律,也从未上过法庭,所以没法回答。幸亏闻讯而来挤满了法庭连外面走廊里也站着的众多旁听者是支持老秀才的,有人不顾法官的警告,大声提醒司徒敬清让他变更诉讼请求,变成“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账目并将此形成章程”。司徒敬清闻之,照办。

这下,被告代理人洪逸萃律师沉不住气了,马上向法庭表示“抗议”,提出法院维持法庭秩序不力,以致造成旁听者变成了原告的“律师”,主张原告的变更诉请行为无效。这个抗议未被法官杨煊烨接受,其理由是:被告律师不能举证确认原告的变更诉请确系受旁听者提醒的影响,因此不能排除原告在旁听者提醒之前已经产生了这一思维的可能。于是,杨法官宣布原告变更诉请有效,法庭同意原告的变更请求。

此举令被告律师措手不及,再说这种案由的官司他也是第一次遇到,不知应该如何辩护,所发表的辩护词不但使法官觉得“难以理解”,连他自己也不知究竟要想表达什么意思。这样,对于法官来说原本难审理难下判决的这起案子就变得容易审理也好下判决了。杨法官将该案归纳到“合同纠纷诉讼”一类里,认为上海救火联合会每年两次在《申报》上做的公益广告就是向全社会不特定受众所发出的要约,原告跟被告签订了合同,每月捐赠伍角,按期支付,已经履行了合同。双方虽未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有义务公布账目,但按照常理应该认为受赠方有公布账目的必要。因此,杨法官当庭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布收支账目。

被告上海救火联合会败诉后,不服江苏上海地方法院的判决,遂向上级法院江苏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声请复判。救火会除继续聘请一审律师洪逸萃为诉讼代理人外,还聘请了另一位据说经验非常丰富的老律师吕斯严以及其弟子黄仁群与洪逸萃一起作为诉讼代理人开打二审官司。用现在的说法,被告的这个规模已经算是一个律师团了。

起草上诉状时,三律师当然要交换意见。一审代理人洪逸萃律师介绍了一审庭审情况,接着说道如何上诉时,言语间对二审法院是否能够否定一审判决的信心有些不足。喜欢摆老资格的吕律师以“律师团首领”自居,对一审律师横加指责,暗示如果救火会当初请他出马,一审肯定能够胜任。洪律师闻之不悦,考虑再三,决定退出二审代理团队。吕斯严向外界表示“无所谓”,正好将其另一个弟子、新律师吴赞奋拉进了律师团。

吕斯严亲自起草上诉状,定稿后派两个助手黄仁群、吴赞奋专赴苏州向江苏高等法院递交。半月后,律师团接到江苏高等法院书面通知,告知该案将由推事宋坚笙审理,要求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新的证据、答辩状等相关诉讼文件。吕斯严一看主审推事姓名,窃喜,因为这个推事是他的苏北同乡,同是高邮人。尽管他与其不认识,但是宋推事的父亲宋瘦竹早年做私塾先生时曾教过他,因此,应该说得上话。宋瘦竹老先生还健在,吕斯严于是决定去一趟高邮老家,先跟宋老先生沟通,请老先生写一条子,然后他持条前往苏州求见宋坚笙,估计二审官司就可拿下了。

吕斯严的高邮之行很顺利,宋瘦竹正为其子新近入职省高等法院而深感荣耀,已经在一班亲朋好友中放言以后哪位若有用得上犬子之处,尽管开口。当时的诉讼案子很少,把官司打到省高等法院的在当地历史上还不曾有过,所以大伙儿听了也就笑笑而已,这使宋老先生有些扫兴。没想到现在有人特地从上海赶来请求向宋推事疏通官司,老爷子感到非常有面子。于是,当即修书一封,以那时候盛行的封建家长长辈权威命儿子“务必玉成此事”。吕斯严原本不过是求取一纸三指宽的条子即可,不曾想到竟然弄到了一封正式信函,大喜。唯恐夜长梦多,老爷子变卦,当即动身前往苏州求见宋坚笙,宋推事阅函后,没说什么,送客。

吕斯严是资深律师,被人称为“老讼棍”,他清楚这方面的规矩:如果对方见到信函不想帮忙,那肯定会打官腔;而如若不吭声,那就是默认OK了。所以,他就喜滋滋地返沪,对救火会方面说这事已经搞定,没有问题。

可是,事情其实并没有那么简单。据当时新闻媒体披露,宋坚笙调入省高等法院半年多来所承办的几起案件都没有请托舞弊现象,但这次因为是其老父亲笔函件打招呼,再说他阅卷后觉得这案子不大,所以就想帮上诉方一个忙。宋坚笙年岁不大,三十挂零,却有嗜酒习惯,而且喝酒后话特别多。事后想来,也幸亏这个习惯,才没使其失掉法官饭碗。吕斯严来过后没几天是星期天,高等法院组织法官、书记官去东山春游。午餐各自结伙解决,宋坚笙与另外两个法官、一个书记官进了一家小酒馆喝酒。席间,他顺口说起了即将开庭审理的这起上诉案子。说者无心,听者却是有意——其中一个丁姓法官虽然只比宋坚笙大两三岁,却是书生禀性,耿直犹如老夫子。当下听着就恼火了,不过他没什么表示。春游结束后,也不回家,直接就去了邮局,就在营业厅里给《申报》写了一封信,直接寄出。

报馆收到这封信后,是想刊登的。但因為涉及公益官司,另一方又是高等法院,因此出于慎重起见派员携该函去苏州核实。这就惊动了高等法院高层,当即调查。宋坚笙被约谈,小伙子不糊涂,说他当时喝多了,已经记不得说了些什么。法院当然也不愿意追究,又跟写信的丁推事谈了谈,为示公正,就把这个案子转给丁去承办。

丁推事很快就下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救火会约请司徒敬清前往小南门总部查看历年账目。司徒敬清通知了新闻界,《申报》《春申晚报》等5家报纸派记者随同前往采访。救火会方面不便拒绝,于是,账目终于向社会公布了。据说,救火会账目中有大约3000元开支不能自圆其说,经会内上层研究,已由私人掏钱补上。之后,每年年底,救火联合会都在总部大门外的玻璃橱窗报栏里张贴当年收支账目,并接受民众查究明细账。

编辑: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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