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体现司法的温度

2019-05-23 02:04刘亚王丽
方圆 2019年8期
关键词:检察院救助检察机关

刘亚 王丽

村里的“傻丫头”小凤拿到了儿童福利证,从此不再是无依无靠风雨飘摇的孩子。2018年4月,小凤遭性侵后,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又感染上了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由于小凤是事实上的孤儿,也是低保户,生活十分困难,属于检察机关予以司法救助的情形。通过与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沟通协作,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打开畅通保护救助小凤的绿色通道,以最短的时间为她申请到2000元司法救助金,并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小凤获得“孤儿”法律身份,从此后小凤可以享受到民政部门“事实孤儿”的待遇,即便将来唯一照顾她的爷爷走了,她也能获得必要安置。小凤的爷爷陈老爹对阜宁县检察院充满感激,“小凤生活无忧了,心情也开朗了,将来的日子也有了保障,就算哪天我走了,我也没什么牵挂了,有检察官在,有政府在,这孩子就有人管,有人疼,我死了也能闭上眼了”。

阜宁县检察院对小凤的司法救助是当前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的一个缩影。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国家司法救助

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主任艾彩霞告诉《方圆》记者,近年来,一些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的案件,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使得受害一方事实上拿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通过实施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能够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彰显国家司法对受害人的人文关怀。司法救助让司法活动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也体现了有温度的一面,体现了司法救助的积极意义。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最早起源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2004年前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各地方司法机关开始试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就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和授权性规定。但是各地实际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情况参差不齐,呈现出救助对象不明确、救助资金难以保障、救助工作权责模糊等诸多问题。

总结多年经验,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救助意见》)。201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

“《救助意见》是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文件依据。从这部文件颁布后,我们在检察工作中逐渐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吴勇说。

《救助意见》之四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检察机关是执行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机关,尤其是近两年来,检察机关在大力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绩斐然。

2016年8月30日,最高检颁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救助细则》),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在过去刑事被害人救助探索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司法救助制度。

201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贫困当事人的范畴,要求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案件当事人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需要救助的七類情形的,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应确认为贫困当事人,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检察司法救助的四类重点人群

“实践中,因遭遇刑事案件导致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等被赡养人出现生活困难的案例时有发生,对于这些困境中的被害人及家属,司法救助资金可以为被害人及家属解决一定的经济困难,为受到打击甚至面临破碎的家庭送去温暖。”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检察院检察长黄润芳告诉记者。

最高检《救助细则》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的七类具体情形。2018年4月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活动按照《救助意见》明确的救助对象范围,全面开展救助工作,并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救助。

2018年2月,分宜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该案肇事人钟林森因醉酒、超速,驾驶一越野车追尾一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骑车人李金水和乘坐人黄有达当场死亡。两名被害人都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其中,被害人李金水家中有88岁的老人、29岁精神病儿子(残疾人)和8岁的女儿需要赡养和抚养。被害人黄有达有个14岁的儿子需要抚养,今后的家庭收入只能靠有精神问题的妻子。肇事人虽已卖房进行了一定赔偿,但远不能弥补两个家庭的精神和物质损害。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家属中有贫困户、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属于重点救助对象里的三类,分宜县检察院因此批准给予了两名受害人家庭的三名子女(每人2万元)共6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同时,检察院在走访中了解到,其中李金水全家居无定所,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符合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条件,遂建议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将其一家纳入当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村委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从2018年7月起,该家庭被纳入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全部家庭成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家庭困难,社会效果较好。

2017年6月23日北京发生一起烧伤案,3岁的被害人小华被大面积烧伤,其父母为抢救小华和奶奶(本案的另一被害人),医疗费用达80多万元,被告人根本拿不出多少赔偿,而小华奶奶的生命最终未能救回,2018年4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8年3月颁布)等规定,给予小华27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用于其治疗;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来,首例以最高限额救助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此外,对军人军属进行司法救助,也是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因琐事纠纷,广东的杨刚被刘奇用汽油烧伤,烧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残疾程度达伤残五级。事发后,刘奇无力进行赔偿,杨刚全家举债21万余元为杨刚治疗,家庭负债累累,一家人生活极为困难。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杨刚不服对刘奇的生效判决申诉案时,发现杨刚是一名军属,其子是驻四川某部的一名现役军人。核实该线索后,检察院启动了对杨刚的司法救助程序。广州市检察院特派检察官辗转1000多公里来到杨刚家中,调查杨刚因案致残、因案致贫的情况,联系当地检察机关,一同协助杨刚准备申请司法救助材料。回想起接受司法救助的这段经历,杨刚妻子难掩内心的感激:“检察院的帮助,让我们重拾生活信心。”为解决杨刚一家人的后顾之忧,广州市检察院还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杨刚办理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协助其联系治疗烧伤的医院,为杨刚提供治疗信息。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贫困的申请人都会获得司法救助的批准呢?北京市检察院三分院检察官吴勇说,司法救助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制度。批准与不批准,都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都要有充足的理由。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存在贫困情况,就一定要给予司法救助,也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会得到批准。检察院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救助、具体给予多少救助时,承办检察官都要做深入调查、实际走访,需要严格把握好尺度,严格遵照有关规定。

吴勇就曾经办理过一起申请司法救助而未予以批准的案子。北京顺义曾发生一起“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张敬、郑小强、刘海是工友,有一次三人在住处喝酒,三人都喝得有点多,郑小强外出上厕所时,和邻居小孩及其奶奶发生了小冲突,被张敬、刘海劝了回来,过了一会儿,郑小强要出去打老太太和小孩,张敬又阻止了他,当郑小强再次要去追老太太和小孩时,张敬将郑小强摔倒在地。张敬、刘海当时以为郑小强是醉倒了,还把他抬回屋里去睡觉,却没想到郑小强已造成头部重伤。重伤的郑小强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头部构成重伤二级,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至今不能下床,导致家庭非常困难,债台高筑,希望贵院给予司法救助 ”。

吴勇等检察官为了查清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亲自远赴郑小强的老家甘肃调查(郑小强伤后回家治疗),与当事人及家人、村委会干部等面谈。吴勇了解到,郑小强家境确属贫困无疑,他伤情非常严重也是事实。但鉴于郑小强在冲突发生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张敬也并无伤害郑小强的故意,主观上是想阻止郑小强去殴打老太太和小孩子,避免发生更大的伤害。在救助调查过程中,郑小强又不能如实反映案件情况,甚至出现了虚假陈述的情况,根据《救助细则》的规定,检察机关未批准郑小强的司法救助申请。

开展多方位救助

据黄润芳介绍,救助司法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提出,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由检察院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经审批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

根据2018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的数据,过去五年,检察机关共对5.1万名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了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4.3亿元。自2018年4月最高检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以来,截至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救助4561人,发放救助金6079万余元,其中贫困家庭1935人,占全国救助人数的近一半。

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国有865个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有593个检察院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了工作机制,加强了内部衔接、上下联动、内外协同,合力救助初見成效。江苏省有62个检察院与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会签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救助衔接机制意见。四川省检察机关积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对接社会救助,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多位一体“救助+扶贫”的综合效果,省级检察院及27个市县检察院与教育、民政、人社、卫计委、团委、妇联、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联动机制。

例如,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方面,阜宁县检察院依托“风雨彩虹”未检工作室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并联合教育、民政、团委、卫生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精细化救助,将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国家精准扶贫战略。对因遭受犯罪侵害、监护缺失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依据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主动开展精准救助,进行法律帮助、心理抚慰和经济帮扶,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自2018年至今,阜宁县检察院累计对15名困境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36000元,开展心理疏导11次,法律援助5次,赠送安全自护类书籍26册。同时,针对生活特别困难且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司法和社会救助的未成年人,及时引入民间爱心基金会等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2017年以来,该院先后为2名孤困未成年人争取到社会慈善救助资金5000余元,帮助困境未成年人与青少年服务志愿者形成结对帮扶对子5对,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同时,有的检察机关在摸索“一站式”服务。“群众提出要求后,事情不明的我们去弄清楚,材料不够的我们去找。救助对象只要走一次提出要求的流程,剩下的事,就是我们的,再来一次就是领取司法救助款。”分宜县检察院检察长黄润芳表示,要让群众“最多跑一次”,再借助智慧检务平台的基础上,甚至可以实现在群众“在家就能申请司法救助”。

在智慧平台开发过程中,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托网络平台,在司法救助中引入大数据,构建该院司法救助数据信息库。智慧平台实现了司法救助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公示,打造了“智慧”办案、服务、管理新模式,还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管理、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优势,从而实现“科学标准化救助”,避免出现因为办案人员知识、阅历、经验的不同,导致同类型案件的救助金额出入较大,让申请人产生异议,引发新的矛盾等情况。申请人在申请经济救助的同时,还可以点击“1+N”多元化救助按钮,申请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民政救济、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技能培训等个性化救助项目,实现“1+N”多元化司法救助服务无缝对接。

司法救助面临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已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遇到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是司法救助案源、线索不多。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这类案件大多在检察院的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办理,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新余市渝水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黄带根说。

“其次是救助资金不足,且审批过程比较长。”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主任朱荣成说,经费不足是个主要困难。当前经费的来源主要靠县政法委的专项救助资金支持,而实际需要的援助金额,往往远远超出预算,即便院里补贴了部分经费,但由于当前对社会赞助审批非常严谨,很难获得更多的来自社会的赞助,当前的司法援助基金,仍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提高援助金额度。

司法援助的范围,目前主要限于被害人或者依靠其他赡养、扶养、抚养的亲属,符合条件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也可以纳入其中;但实际中,接受救助的以被害人或者依靠被害人赡养、扶养、抚养的亲属为主。然而实际上,有些犯罪嫌疑人家里也有特殊的困难,其家人也需救助,这部分人尚未被纳入救助范围。

“当然,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救助,在实践中恐怕更难以把握,如果考虑把这部分人纳入救助范围内,可能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吴勇说。

另外,由于缺少长效救助机制,导致救助金来源、救助手段单一化。朱荣成说。《救助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但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另外,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精神上也都受到严重创伤,只提供经济类型的救助,有时候解决不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问题。

艾彩霞表示,《救助细则》要求检察机关在收齐材料受理后10天内要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但实际工作中,因救助金的管理权在政法委,是否救助由其决定,检察机关在受理救助案源后,需要先与政法委沟通,即使同意,救助金的发放时限也会较长,有些甚至跨年度,所以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这就会表现为办案时限较长的情况。

在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晓麒看来,目前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宣传还不够多,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比如,王玲玲被丈夫李国华故意伤害一案,王玲玲及其亲属对司法救助并不知晓,在检察官提醒后,王玲玲的哥哥感激不已:“要是没有你的提醒,我根本不知道这个制度。”实践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工作中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有些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不甚了解,出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因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还有的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认为救助的金额应该不少于其所受的损失。

最后,各地方检察机关实施司法救助的情况不平衡。自《救助细则》颁布以来,有些检察院对于司法救助的推广力度是较大的。比如,杭州市检察院仅2018年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0起救助110人,发放救助金135万余元,而有些地方检察院只办理过数起司法救助。

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机制

“整体而言,要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明确审批期限、救助范围。”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检察官邬晓娜建议,对司法救助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机构和程序进一步完善,与政法委、财政部门就相关救助程序及审批期限进行深入沟通,或由基层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与当地政法部门负责人、财政部门负责人对相关救助程序以及审批期限进行探讨。明确公检法三部门救助案件范围分工,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确保程序顺畅统一,使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真正体现对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关怀和爱护。

“完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还要推动完善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提高司法救助工作效率。”艾彩霞说,为拓展救助案源,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部门联系协调机制的作用,大力推行主动告知、主动协助,主动调查,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转变,强化服务意识,实现主动关怀,做到“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做好司法救助,检察机关亟须开展多元化救助工作,拓宽资金来源,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开展社会救助,如办理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多元化开展救助工作。

对于因受犯罪侵害受到心理重创的被救助人,邀请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健康,引导他们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另外,积极鼓励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可通过报告会、电视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宣传司法救助,鼓励有条件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捐助,从而累积充足的资金,将司法救助作为由政府主持,社会帮助的长期性公益事业。主动对接扶贫办、共青团、妇联、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探索对外协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给予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开展多元化的社会综合救助。

此外,陈晓麒还建议,应加强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的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成效,提高群众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知晓度,让更多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救助,真正感受到这项民心工程的温情关怀。例如,通过分布宣传资料、讲座、展板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的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救助成功的案例等向群众宣传,提高群众主动提出申请救助的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对司法救助不了解而错过救助;还可借助检务公开平台或者更智能的网络平台,不仅做好宣传工作,还可以实现司法救助远程申请服务,让当事人“在家就能申请司法救助”。

“檢察司法救助工作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将司法救助与扶贫帮扶工作相衔接,实现司法救助与精准扶贫的无缝对接。检察机关要完善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司法救助中去,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黄润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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