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强制调动岗位,可以拒绝吗?

2019-06-05 04:41王景林
家庭百事通 2019年5期
关键词:方某本法调动

王景林

方某在上海某公司品管部门从事行政工作,朝九晚五,每周工作5天。不久前,同公司检测部门的一位女工休产假,单位未同方某协商,直接调她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三班倒”。方某不同意单位安排拒绝到岗,多次协商无果后,单位就向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请问,被单位强制调动岗位,可以拒绝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勞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虽然原告工作调动前后的工资水平没有明显变化,但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方某完全有理由不接受工作岗位调整,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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