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2019-06-07 15:06陈玺同
市场周刊 2019年4期
关键词:公职人员公共利益隐私权

陈玺同

摘 要:公职人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其个人信息经常会带有公共意义,当他们以政府机构的名义谋取私利,必定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利益,也意味着其私人信息所反馈出的内容会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得失。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公众不仅需要了解公职人员日常职责的内容,还需要了解属于他们隐私的一些私人信息。由此才可以更好地监督他们是否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公共利益进行损害。虽然公职人员的隐私反映的是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私人权益,但对公职人员而言,隐私权的范围过大不仅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使,还影响公共利益的得失。由于公职人员的职责使得他们具有代为行使公共权力的特征,其隐私权中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范围也因与公共利益相关联而做出合理的限制。作者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分析,从而探讨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关键词:公职人员;隐私权;公共利益;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4-0166-02

一、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依法受到保护并且不得被他人侵占、知晓、收集、使用和披露的个人权利。通常隐私权被认为有两个要素:首先是隐藏。意思是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内容;其次,它是私人的。可以理解为完全私密的信息,与公共利益无关。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仅单指国家公务员,而且还包含所有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员。这类人群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且在执行公职期间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易发生冲突。公职人员是社会群体中特殊的一部分,他们行使着社会公权力,有着很高的社会地位和出众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公职人员的隐私与普通群众相比更需要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法律法规上的限制。

二、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公共权力相对一般权利而言更具主导地位和强制性的力量。公职人员的部分个人生活也已融入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其隐私权的范围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保护和满足公民的合法权利需要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有关联的限制。以不同角度对隐私这一概念上的理解差异使得隐私的定义不明确。在传统民法中,隐私权更多的是涉及人格尊严,隐私权普遍被认为是一般人格权。其中,隐私权被认为仅包含个人利益,因而与保护一般人格权利类似以侵权损害赔偿机制保障隐私权。这种损害赔偿机制的保护手段并没有考虑到隐私权中还可能存在着经济财产利益。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经济财产利益。实质上看,隐私其实是指个人不愿向外界披露,个人能完全控制不受他人知悉的信息。法律上看,财产就是一组所有者能够自由行使的物质资料,而财产权是保证使用和支配财产时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隐私权中这些可以被自己支配的信息应该被视为财产,而隐私权可以被解读成支配这些信息的权利从而也能把它理解成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隐私权的保护成本包括交易成本、防护成本、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自身受到的精神损害组成。当隐私权利人认为隐私的保护收益高于隐私的保护成本时,隐私所有者会考虑放弃一部分自己的隐私权,发布一些自身私密信息,这显然也是隐私所有者经过细致考虑做出的判断。例如,体育明星用自身的生活经历撰写自传出售,影视明星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恋情以引起公众的关注。这都能够说明权利人对于是否保护自己隐私权涉及了经济利益,这种隐私进行自由交易的方式也可以得出隐私权具有财产性。

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在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想要知晓政府和公职人员相关信息的观念可以解释为知情权。简单来说,知情权就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们应该知道的信息,不被其他权利干涉阻挠。公众知情权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减少公共利益的不当损失。因而公众知情权涉及的信息与内容多是与公共利益相关联,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纯私人信息显然不属于公众知情权所涵盖的范围内。

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使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不被他人知悉打扰并防止被其他自然人非法侵犯。公众的知情权更多的是为了让信息广为人知,并保证公民能够了解到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因此,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从根本上存在矛盾。在经济学家看来,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在于私人信息的财产权是私有的还是公有的。纯粹私人物品的最主要特点是个人专用,私人物品在消费方面具有竞争性。相反纯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无竞争性。一旦财产权被界定成私人物品,就会存在所有者只需要较低的成本就能排除他人使用的特点。然而,将其他人排除享有公共物品所付出的成本很高。简而言之,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私人物品私有,公共物品公有,这才能让物品的价值最大化。这意味着竞争性和专有性的物品应交由个人占有,而非竞争性和非专有的物品应归政府等公共组织所有。

经济学中帕累托最优的概念是指如果在不使某人境况变差的情形下能使另一人境况变好,则意味着达到了最优配置。帕累托最优认为只有在至少一个人的情况变好而其他人的情况不会变差时,改变才能发生。从制定公共政策的方案来看,帕累托最优有着其局限性。之后,经济学家提出了潜在的帕累托改进,这一概念认为改变中能够存在受益者和受损者,但要求受益人的收益大于受损者的损失。当出现这一情况时,受益者的收益可以弥补受损者的损失后还存在剩余的量。在理论上的成本收益分析中,收益大于成本的方案将被采纳,这使得在考虑隐私权利的信息是划分为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产的问题上,可以从最大化私人和社会总财富的角度上进行探索研究。

目前,我国公民成为公职人员是出于自愿原则的。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是公职人员隐私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一个人成为公职人员时,他就需要预见到担任公职后私人信息中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部分应被公众知悉。而担任公职人员所获得的个人收益对于受限的隐私权损失来说是可以接受的。公职人员隐私权中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相关的信息归属问题应考虑公共收益的增加大于私人利益的损失这一实际情况。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隐私权中最基本的人格权益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衡量。公职人员隐私权中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以及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其他私人信息应受到保护。因此,公职人员隐私权可以看成部分私人拥有,部分公共拥有。公有部分需要受到限制,这一部分隐私应包含在公众知情权中。同时,与普通公民一样,私有部分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 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本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公职人员的隐私权进行解读,主要强调隐私权中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财产性部分应受到限制,并以公共利益为原则提供限制思路。首先,公职人员部分基本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个人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学历等私人信息需要被公众所知晓。这部分隐私是公职人员的准入门槛以及行使公权力合适与否的评判依据。当公职人员隐匿这些信息时,必定会影响普通公民的选举权和监督权,最终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公职人员这一部分隐私权在其正式任职的那一刻起就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公职人员隐私权中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就理所应当地成了社会政治经济中的一部分,必须成为公众知情权的行权对象,从而受到限制。其次,当公职人员在公共场合出现时,他们的隐私保护是有限制的。公共场所意味着这块地方向所有公众开放,任何社会成员都可以自由进出,此处不属于任何人的私密空间,每个来到公共场所的公民隐私权范围也会相应地缩小。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时经常会涉及公共事务的处理,对于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是不可或缺的,新闻媒体在公共场所对公职人员进行采访报道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内容时,公职人员不能无故拒绝,而且新闻媒体不需要征得其同意。同时,新闻媒体应该注意不要侵犯到与其职业和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最后,“八小时”以外的公职人员隐私权仍需要受到监督。当公职人员处于“八小时”以外的日常生活中,会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从而会影响到“八小时”内的公权力行使。这需要对相关制度和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针对不同部门以及管理不同公共事务的公职人员采取相适应的监督手段。使监督部门、新闻媒体等能够快速准确地从公职人员“八小时”外的时间里捕获因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当然,公职人员在“八小时”外仍能够依法享有与政治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监督者不能侵犯到这类隐私权。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 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史晋川,董雪兵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2.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

[3]李巍.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4.

[4]李艳军,李国际.隐私权的法经济学分析[J].特区经济,2008(1).

[5]翁国民,汪成红.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2).

[6]侯健.公眾监督与国家工作人员隐私权的立法建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7]甘艳.论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6.

[8]陈国栋.隐私权的法律探讨[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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